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超,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南王家村王家屯2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超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季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超系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2015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徐超驾驶摩托车在下班途中意外摔伤,致小腿骨折。当日,被告人徐超到德惠市高氏骨伤医院治疗,谎称是在自家干活时摔伤,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身份住院,出院时骗取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4599.74元。案发后,被告人徐超将赃款返还。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住院病历、证人王培军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害人高斗的陈述、被告人徐超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超系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2015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徐超驾驶摩托车在下班途中意外摔伤,致小腿骨折。当日,被告人徐超到德惠市高氏骨伤医院治疗,谎称是在自家干活时摔伤,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身份住院,出院时骗取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4599.74元。案发后,被告人徐超将赃款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住院病历、证人王培军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高斗的陈述、被告人徐超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超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支持。被告人徐超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返还了赃款,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超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晶萍
代理审判员 孙 扬
人民陪审员 贺 迪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