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7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刑初字第203号
被告人翟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抚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P4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姚悦竹 人民陪审员李凤娟 人民陪审员接洪香;
现更正为:审判长姚悦竹 人民陪审员李凤娟 人民陪审员接洪香。
审 判 长 姚悦竹
人民陪审员 李凤娟
人民陪审员 接洪香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