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2401刑初273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少敏,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吉市中普立信房产中介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参珠小区2-3-702(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曾因犯抢劫罪、奸淫幼女罪,于2001年6月14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5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又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4年8月10日减刑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少敏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21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晨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少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曰17时许,在延吉市北山街美好家园附近,被告人徐少敏尾随被害人王树平到美好家园1号楼2层楼梯口处,随后以用手硬拽、语言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的人民币476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徐少敏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被害人王树平的陈述,证人黄鹏、翟杰、郭庆曼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前科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少敏使用胁迫手段当场劫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少敏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少敏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宽处罚。对被告人徐少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少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金善淑
助理审判员 李美兰
助理审判员 许靖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吉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