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32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住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滕继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末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德惠市五道街山海天洗浴对面高层楼2门302室,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被害人董某某1房门打开,盗走女式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5542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8586元)、白金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8000元)及现金1500元。当日将貂皮大衣、黄金手链抵押在寄卖行,将赃款挥霍。案发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并将白金钻戒一枚、黄金手链一条、黑色女式貂皮大衣返还给被害人董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末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德惠市五道街山海天洗浴对面高层楼2门302室,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被害人董某某1房门打开,盗走女式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5542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8586元)、白金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8000元)及现金1500元。当日将貂皮大衣、黄金手链抵押在寄卖行,将赃款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收缴的白金钻戒一枚、黄金手链一条、黑色女式貂皮大衣返还给被害人董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笔录、返赃笔录等;2、证人黄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返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邢欣
代理审判员 王璐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