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1刑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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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东,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汉族,大学文化,延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住延吉市河南街新水委21组。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图们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晓光,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公诉刑诉[2014]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于2015年1月6日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东不服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延中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晶、代理检察员崔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及其辩护人金晓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东于2009年至2014年1月,在延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下简称经侦大队)担任大队长期间,在经侦大队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以赞助费的名义,
直接或指示办案人向案件当事人非法收受财物31笔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并在王东的支配下,用于经侦大队支出,给法人和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48.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末和2010年初,在办理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金今顺、张录涉嫌挪用资金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分两次收受该案报案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金汝柱给予的2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2010年4月份,在办理魏金峰涉嫌非法经营一案过程中,在退还扣押的涉案车辆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魏金峰亲属王莹给予的5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3、2010年3月份,在办理刘大城等三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该案报案人金雪龙给予的2.3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4、2010年7月,在办理劳钟志、麻卫国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报案人邢荣国给予的7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5、2011年至2014年,在为工商银行延边分行信用卡部催收信用卡透支款过程中,被告人王东分四次收受工商银行延边分行信用卡部给予的6.8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6、2011年初,在办理黄美兰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黄美兰朋友韩光哲给予的15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7、2011年1月,在办理许传爱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分两次收受许传爱朋友毕凤林给予的15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8、2011年初,在办理范开兰涉嫌非法经营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范开兰朋友宋俊强给予的3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9、2011年至2014年,在办理李清泉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分四次收受该案的报案人朴一虎15万元。2012年,王东为朴一虎追缴欠款,收受朴一虎给予的2万元。上述款项共计17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10、2011年底,在办理乔云刚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指示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王守军收受该案报案人葛同书给予的1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用于到北京押解被告人乔云刚。
11、2011年,在办理石昌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该案报案人金成龙给予的2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用于到上海押解被告人石昌成。
12、2011年5月,在办理张喜文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该案报案人徐志利朋友张延琪给予的1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13、2011年5月,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孙庆良办公室,被告人王东收受孙庆良为启动对刘丽颖、任伟东等人非法经营、违法发放贷款案立案侦查而给予的10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14、2011年,在办理金基德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过程中,在退还金基德驾驶的非涉案车辆时,被告人王东指示经侦大队民警刘莉收受金基德朋友金明俊给予的2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15、2011年,在办理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小营支行原副行长魏锋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魏锋朋友辛风春给予的5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16、2011年7月,在负责协调处理延吉市环保嘉园开发商何树宏一方和承建方韩松、关伟立之间纠纷中,被告人王东指示经侦大队民警王守军、刘伟收受何树宏给予的50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17、2012年初,在办理于永生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该案报案人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给予的30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18、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王东收受曾因非法经营被经侦大队立案侦查的被告人魏金峰给予的3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19、2012年夏,在办理黄光秋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该案报案人宋健通过韩光哲给予的1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0、2012年,在办理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金基德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南龙洙给予的5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012年,被告人王东为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纠纷一案调取关键证据,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南龙洙给予的5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013年4月,在办理崔日春等人涉嫌骗取贷款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崔日春朋友南龙洙给予的3万元。该款项中,1.5万元用于经侦大队工作人员去海南押解崔日春使用,剩余1.5万元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1、2012年8月,在办理佟颖等人涉嫌骗取外汇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佟颖的妹妹佟娟给予的3万元。该款项中,2万元用于经侦大队工作人员去上海为佟颖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使用,剩余1万元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2、2013年,在为交通银行延边分行收缴信用卡透支款过程中,被告人王东通过经侦大队民警翟涛收受交通银行延边分行法律顾问孙静给予的1万元。该款项中,被告人王东奖励给崔云、翟涛各0.2万元,余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3、2012年至2014年,在负责核实“国信案件”债权真实性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指派经侦大队民警王守军分三次收受延边国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债务承继人延边威远集团公司董事长蔡国君给予的共计21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4、2013年至2014年,在办理张峻海等人非法经营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分两次收受该案报案人延边罗京集团公司负责人罗今子给予的共计7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5、2012年,在负责核实“国信案件”债权真实性过程中,被告人王东为郑昌绿优先得到延边威远集团公司偿还债务提供帮助,分三次收受郑昌绿给予的15万元和价值5万元旅游代金券,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6、2013午3月,在办理金冠辰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指示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王守军收受该案报案人韩泰华通过金哲尘给予的2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到张家界押解被告人金冠辰。
27、2013年5月,在办理刘凤刚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指示经侦大队民警翟涛收受该案报案人郑延州给予的2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到深圳押解被告人刘凤刚。
28、2013年夏季,在办理赵莉等人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赵莉给予的2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9、2013年9月,在为农业银行延吉人民路支行收缴信用卡透支款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农业银行延吉人民路支行行长陈秀全给予的2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30、2014年春节前,在为工商银行延边支行收缴信用卡透支款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工商银行延边支行法务部主任崔龙泉给予的1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结算王东在娱乐场所接待客人赊账的欠款。
31、2013年10月,在办理赵松竹等人涉嫌贷款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指示经侦大队民警孙玮收取报案单位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小营支行给予的1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到北京押解赵松竹使用。
二、贪污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东于2010年至2011年间,在担任经侦大队大队长期间,在办理李镇仪等人涉嫌非法经营一案过程中,将从延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波处,以经侦大队赞助款名义收受的40万元,由其私人保管,并归其个人使用。
三、受贿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东,于2013年至2014年1月间,在担任经侦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朴一虎、罗今子、李军、武光昆、郑庆安五人所送共计8.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东,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非法收受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朴一虎为“李青泉诈骗朴一虎一案”提供帮助所送的感谢费1万元。该款王东用于个人消费。
2、被告人王东,于2013年春节前和2013年中秋节分两次,非法收受延边罗京集团公司董事长罗今子为延边罗京集团公司有关案件上提供帮助,所送的感谢费2万元。该款王东用于个人消费。
3、被告人王东,于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分两次,非法收受李军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经侦大队立案侦查的王飞、梁雪提供帮助,所送的4万元。该款王东用于个人消费。
4、被告人王东,于2014年春节前,非法收受郑庆安为郑庆安能够在“隆峰”案件中优先得到吴秀峰的偿还提供帮助,所送的1万元。该款王东用于个人消费。
5、被告人王东,于2014年春节前,非法收受延河信用社主任武光昆为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延河信用社在有关案件上提供帮助,所送的0.5万元。该款王东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王东于2014年3月20日,主动到纪检部门交待了上述违纪、违法事实。2014年6月13日中共延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本案移送延吉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当日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
被告人王东在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东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表示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解:第一、对滥用职权部分,认为经侦大队长久以来均这样解决经费不足问题,且前、后任局领导也默认此情况,认为不构成犯罪。第二、40万元是根据分管领导要求将款放在其处保管后,用于公务支出,不构成贪污罪。第三、受贿收受的钱款用于公务支出。
被告人王东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王东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收取赞助款是经局领导同意,且在办案过程中没有违法办案。故公诉机关指控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第二、王东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并已说明40万的用于公务支出,没有据为己有,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贪污罪。第三、王东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经侦大队还欠王东家20多万元没有还,收受的钱款的性质与滥用职权的性质一样,用于公务和工作支出,没有占为己有。其中收受郑庆安的1万元和收受武光昆的0.5万元后,没有为其谋利,该二笔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不应作为受贿罪起诉,其他的7万元,不宜认定为犯罪。并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的事实
2009年至2014年1月,被告人王东担任延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担任大队长期间,在经侦大队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以赞助费的名义,直接或指示办案人向案件当事人非法收受财物后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并在王东的支配下,用于经侦大队支出,给法人和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48.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末和2010年初,在办理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金今顺、张录涉嫌挪用资金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分两次收受该案报案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金汝柱给予的2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2010年4月份,在办理魏金峰涉嫌非法经营一案过程中,在退还经侦大队扣押的车辆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魏金峰亲属王莹给予的5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3、2010年3月份,在办理刘大城等三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该案报案人金雪龙给予的2.3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4、2010年7月,在办理劳钟志、麻卫国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报案人邢荣国给予的7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5、2011年至2014年,在为工商银行延边分行信用卡部催收信用卡透支款过程中,被告人王东分四次收受工商银行延边分行信用卡部给予的6.8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6、2011年初,在办理黄美兰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黄美兰朋友韩光哲给予的15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7、2011年1月,在办理许传爱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分两次收受许传爱朋友毕凤林给予的15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8、2011年初,在办理范开兰涉嫌非法经营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范开兰朋友宋俊强给予的3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9、2011年至2014年,在办理李清泉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分四次收受该案的报案人朴一虎15万元。2012年,王东为朴一虎追缴欠款,收受朴一虎给予的2万元。上述款项共计17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10、2011年底,在办理乔云刚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指示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王守军收受该案报案人葛同书给予的1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用于到北京押解被告人乔云刚的经费。
11、2011年,在办理石昌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该案报案人金成龙给予的2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用于到上海押解被告人石昌成的经费。
12、2011年5月,在办理张喜文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该案报案人徐志利朋友张延琪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13、2011年5月,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孙庆良办公室,被告人王东收受孙庆良为启动对刘丽颖、任伟东等人非法经营、违法发放贷款案立案侦查而给予的10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14、2011年,在办理金基德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过程中,在退还金基德驾驶的非涉案车辆时,被告人王东指示经侦大队民警刘莉收受金基德朋友金明俊给予的2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15、2011年,在办理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小营支行原副行长魏锋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魏锋朋友辛风春给予的5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16、2011年7月,在负责协调处理延吉市环保嘉园开发商何树宏一方和承建方韩松、关伟立之间纠纷中,被告人王东指示经侦大队民警王守军、刘伟收受何树宏给予的50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17、2012年初,在办理于永生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该案报案人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给予的30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18、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王东收受曾因非法经营被经侦大队立案侦查的被告人魏金峰给予的3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19、2012年夏,在办理黄光秋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该案报案人宋健通过韩光哲给予的1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0、2012年,在办理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金基德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南龙洙给予的5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012年,被告人王东为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纠纷一案调取关键证据,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南龙洙给予的5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013年4月,在办理崔日春等人涉嫌骗取贷款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崔日春朋友南龙洙给予的3万元。该款项中,1.5万元用于到海南押解崔日春的经费,剩余1.5万元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1、2012年8月,在办理佟颖等人涉嫌骗取外汇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佟颖的妹妹佟娟给予的3万元。该款项中,2万元用于去上海为佟颖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经费,剩余1万元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2、2013年,在为交通银行延边分行收缴信用卡透支款过程中,被告人王东通过经侦大队民警翟涛收受交通银行延边分行代理律师孙静给予的1万元。该款项中,被告人王东奖励给崔云、翟涛各0.2万元,余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3、2012年至2014年,在负责核实“国信案件”债权真实性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指派经侦大队民警王守军分三次收受延边国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债务承继人延边威远集团公司董事长蔡国君给予的共计21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4、2013年至2014年,在办理张峻海等人非法经营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分两次收受该案报案人延边罗京集团公司负责人罗今子给予的共计7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5、2012年,在负责核实“国信案件”债权真实性过程中,被告人王东为郑昌绿优先得到延边威远集团公司偿还债务提供帮助,分三次收受郑长绿给予的15万元和价值5万元旅游代金券,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6、2013午3月,在办理金冠辰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指示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王守军收受该案报案人韩泰华通过金哲尘给予的2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到张家界押解嫌疑人金冠辰。
27、2013年5月,在办理刘凤刚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指示经侦大队民警翟涛收受该案报案人郑延州给予的2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到深圳押解嫌疑人刘凤刚。
28、2013年夏季,在办理赵莉等人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赵莉给予的2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29、2013年9月,在为农业银行延吉人民路支行收缴信用卡透支款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农业银行延吉人民路支行行长陈秀全给予的2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30、2014年春节前,在为工商银行延边支行收缴信用卡透支款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收受工商银行延边支行法务部主任崔龙泉给予的1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结算王东在娱乐场所接待客人赊账的欠款。
31、2013年10月,在办理赵松竹等人涉嫌贷款诈骗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指示经侦大队民警孙玮收取报案单位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小营支行给予的1万元,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账。该款用于到北京押解赵松竹使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金汝柱的证言证明:其为了能让经侦大队尽快处理单位会计金今顺、出纳员张录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于2009年年末,在法律顾问南基石的陪同下,主动到王东办公室给给了1万元。2010年年初,其与南基石一起到王东办公室给了1万元。
2.证人王莹的证言证明:2010年初,其为取回其父亲王宪仁及妹夫魏金峰因涉嫌非法经营行为被经侦大队扣押的三菱越野车,与六妹(魏金峰妻子)、魏金峰家人多次找到王东,要求要回车。王东多次拒绝。有一次与王东沟通中,王东提出拿5万元后,可以把车返还。其在王东办公室给了王东5万元。
3.证人刘莉的证言证明:其系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内勤。2009年,王东在他的办公室交给其1万元,2011年5月份和端午节前夕,经侦大队民警崔云交给其3万元和2万元。
4.证人金雪龙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份,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刘大城等人合同诈骗一案时,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办案民警给其打电话,要拿办案经费,当时没有那么多钱,给经侦大队内勤2.3万元还是2.7万元。
5.证人邢荣国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其作为劳钟志、麻卫国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受害人向延吉市公安局报案。后经侦大队追回110万元,去找经侦大队想让他们退还追回的钱。经侦大队的工作人员说拿一些办案经费,其想拿2万元,他们不同意。后经侦大队大队长王东给其打电话,让其去他的办公室,在王东办公室王东提出拿10万元办案经费,其说太多了最后定下来7万元。这样直接从110万元中扣下了7万元,其只拿了103万元。
6.证人朴明哲的证言证明:2010年至2013年,其任延边州工商银行信用卡部经理,因为催收信用卡欠款与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开始有业务往来。期间王东提起过希望银行能给经侦大队拿点办案经费。2010年,在王东办公室给了1万元。2011年年底,联系时任副大队长张忠国后,其与张忠国一起去把1.8万元给了内勤。2012年年底,张忠国带其到王东办公室,后其把2万元给了经侦大队内勤。
7.证人崔成虎的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11月末在延边州工商银行信用卡部任经理。2014年1月份,时任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给其打电话,把2013年的办案经费给延吉市公安局送过去。第二天,其派单位的金成吉去经侦大队交了2万元。
8.证人张忠国的证言证明:于2010年11月到经侦大队任副大队长。2011年春节前,听办案组的人说延边州工商银行卡部给经侦大队拿2万元赞助款。2012年春节前,信用卡部朴明哲主任找到其,说是给经侦大队拿1.8万元赞助款,其将他带到王东办公室,王东说把钱交给内勤。2013年春节前,朴明哲给大队送来了2万元赞助款,其把他带到王东办公室,后到内勤处交了2万元。后朴主任要收条,其就给他开具了二张收条。
9.证人李春山的证言证明:2011年元旦之后,其妻子黄美兰因为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被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带走。其朋友韩光哲律师曾在经侦大队工作多年,其请他帮忙,当时跟他说可以给他拿10万元经费,只要能办理取保候审就行。韩律师说先去了解情况后,说经侦大队经费紧张,把10万元交给经侦大队当办案经费,其把钱交给韩光哲。
10.证人韩光哲的证言证明:2011年,李春山找说妻子黄美兰因为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被经侦大队带走。让其帮忙了解情况,李春山说可以拿10万元经费,只要能把黄美兰办理取保候审出来就行。其去王东办公室问情况,主动跟王东说拿经费10万元,王东同意了。后从李春山处拿10万元后,到王东办公室给了10万元,当时副大队长金正德也在场。
2012年夏天,经侦大队在办理黄光秋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时,宋健为取回其被扣押的起亚别克车找其帮忙,其去经侦大队找王东了解相关情况,王东说做完抵押权的笔录后可以退。过了一周左右,再次找王东时,王东同意退还车。当时,跟王东说可以给经侦大队拿1万元。后将1万元给了经侦大队内勤。
11.证人金正德的证言证明:其在经侦大队任副大队长。2010年底,其负责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办理黄美兰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一案时,给黄美兰办理取保候审,韩光哲给经侦大队送了赞助款。2012年初,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办理非法制造假冒希杰食品公司产品大喜大牛肉粉一案时,王东向报案人黄志和黄总经理提出需要办案经费30万元,对方同意了。第二天,黄志和黄总经理就给经侦大队交了30万元办案经费。2012年春节前,涉嫌非法经营的魏金峰到王东的办公室给经侦大队拿了3万元赞助款。
12.证人毕凤林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其到经侦大队王东问是否处理一个叫许传爱的人,王东说正在办理此案。其提出给经侦大队拿一些办案经费。当天,为了给许传爱办理取保候审,并在案件上的从轻处理,在王东办公室给了5万元。送完5万元过了10多天,王东给其打电话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了,但希望许传爱亲属再给经侦大队拿点办案经费。其将此事告诉许传爱的哥哥,后其与许传爱的哥哥一起带10万元去公安局,其到王东办公室给了王东10万元。
13.证人许传冬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份,其妹妹许传爱和妹夫等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审查。许传爱的朋友毕凤林说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但希望给经侦大队拿点办案经费。为了能顺利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也为了能让其妹妹等人的处理上多照顾。与毕凤林一起到公安局后,给了毕凤林10万元。
14.证人宋俊强的证言证明:2011年夏天,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的范开兰的爱人周长胜找其办理取保候审,说可以拿出5万元。其去找王东问案件情况,后周长胜送来5万元。其到经侦大队找王东但王东不在,他在电话里说钱交给崔云,后其将3万元交给了崔云。
15.证人范开兰的证言证明:2011年年初,其因涉嫌非法经营一案被刑事拘留。其丈夫周长胜为办理取保候审并能得到从轻处理,找了宋俊强帮忙。为了做经侦大队的工作周长胜给了宋俊强5万元。
16.证人周长胜的证言证明:2011年初,延吉市公安局在办理范开兰非法经营一案时,为给妻子范开兰办理取保候审并能得到从轻处理,其给了宋俊强5万元用于打点与经侦大队领导的关系。
17.证人崔云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份,延吉市公安局在办理范开兰非法经营一案时,宋俊强给经侦大队送来3万元办案经费,因当时王东与内勤均不在,按照王东的指示收下钱后交给刘莉。
2013年春节前,其与翟涛负责办理信用卡诈骗一案中,为交通银行收回了信用卡透支款,该银行为了表示感谢法律顾问孙静给经侦大队送来1万元赞助款。其和翟涛向王东汇报后,王东从1万元中给了其和翟涛各2000元,剩余的交给了内勤。
18.证人朴龙春的证言证明:其在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李清泉合同诈骗一案时,跟王东说了朴一虎可能拿不少经费,王东让其看着办。其找到朴一虎提出给经侦大队拿些办案经费,朴一虎同意了。当天,朴一虎给经侦大队拿来了办案经费,具体数额不清楚,后听朴一虎讲是给了3万元。
19.证人朴一虎的证言证明:2011年至2014年,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办理李清泉合同诈骗一案时,一个叫朴龙春的民警说希望能拿点办案经费,其拿了3万元给了办案民警朴龙春。李清泉抓回来后的有一天,王东给其打电话说李清泉因高血压住院,让其送来1万元用于李清泉在医院治疗使用。其又拿了1万元给王东送去了。2012年左右,办案民警说在合肥将其诈骗的车找到了。其去合肥前,王东说经费紧张,希望其再给拿点经费。后来车押回来后,其分两次每次5万元,一共给了10万元。2014年春节前,王东给其打电话案件要结案了,李清泉在深圳落网了,希望再拿2万元经费,用于押解李清泉回延吉使用。王东让其钱直接交给经侦大队的崔云,在公安局一楼其将2万元交给崔云。2012年春节还是2013年春节,时间记不清,其对王东表示感谢将1万元给了王东。
20.证人葛同书的证言证明:2011年年底,其被乔云刚骗了170万元,就到延吉市公安局向经侦大队报案。公安局立案后,办案人说乔云刚在北京落网了,需要去北京押解。其跟副大队长王守军说,可以给经侦大队拿2万元作为办案经费,他说1万元就够,其就给王守军送去1万元。
21.证人王守军的证言证明:其系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在办理环保家园案件时,按照王东的要求办了一张建设银行卡。2011年到6、7份,卡里陆续进了2400万元贷款。其中2138万元是用于替何树宏支付给韩松、关伟立等一些债权人的。最后262万元是以现金形式取出来的,提现当天王东找到其说,何树宏会给经侦大队一些赞助款。去建设银行之前,其让何树宏打了一张收到262万元的收条。现金提出来后,看见何树宏一方给刘伟一袋现金,具体多少不清楚。
2013年3月份,涉嫌合同诈骗的嫌疑人金冠辰在张家界落网了。其向王东汇报后,一个叫金哲尘的被害人送来了2万元办案经费,该款用于去张家界押解金冠辰的经费。
2011年,葛同书报案乔云刚诈骗。立案后,乔云刚在北京落网了,去北京押解之前,葛同书送来了1万元办案经费。后此款用于去北京出差使用了。
22、证人金成龙的证言证明,2011年,其因被石昌成诈骗向经侦大队报案。3月或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王东给其打电话说石昌成在上海落网了,给经侦大队送2万元。其按照王东的指示到经侦大队后,把2万元交给一个民警。
23.证人张延旗的证言证明:其系原延吉市公安局副局长。2011年,其朋友徐志利因被诈骗到经侦大队报案。其主动提出给经侦大队办案经费,在王东办公室给了王东1万元办案经费。后王东叫来姓李的副大队长把钱拿走了。
24.证人孙庆良的证言证明:延边农业商业银行因刘丽颖、任伟东等人以非法经营、违法发放贷款向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后,经侦大队把刘丽颖、任伟东等人以非法经营、违法发放贷款等罪名立案侦查。为了表示感谢,作为启动资金,其从单位申请10万元后,在单位会议室将10万元交给了王东。
25.证人金明俊的证言证明:2011年,其给全金龙卖了一台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后来全金龙将车卖给金基德。因金基德涉嫌犯罪此车被经侦大队扣押了。全金龙来找其这台车的手续有问题,让其出面解决。后来其去找王东,王东说去青岛查这台车的手续,让其拿出差费用。其为取回因“金基德”案件被扣押车辆,拿2万到经侦大队交给女工作人员。
26.证人魏锋的证言证明:2011年,其因违法发放贷款被延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6月27日,办案人崔云打电话通知到经侦大队。到崔云办公室后,崔云说是要退还扣押剩下的钱和物品,后金正德说还得再研究,没退还给物品。为得到从轻处理,找朋友辛风春说了给王东送5万元,担心王东不收钱,5万元给了辛风春。过几天后,经侦大队办理了退还物品手续后问了辛风春是不是把钱给了王东,他说约了当天见面。后来辛风春说,在王东办公室给了5万元,给钱的时候办公室里还有一个人。
27.证人辛风春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份,其朋友魏锋因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被延吉市公安局拘留了,后被取保候审。其跟魏锋说案件没结束,是不是拿钱去看看王东,送点钱将来对案件处理能轻一些。因为魏锋和王东不熟悉,魏锋送来了5万元。其多次联系王东,王东都说没时间,后直接去了王东办公室,跟王东说了多照顾魏锋。说完后5万元塞进办公桌抽屉里。后王东叫一名民警来,把钱给了民警。
28.证人严国进的证言证明:其系希杰集团的法律顾问。2012年年初,其代表希杰集团到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立案后,王东和金正德跟其谈希望希杰集团给经侦大队拿点办案经费30万元。希杰集团同意后,将30万元给了王东,当时金正德也在场。
29.证人魏金峰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前,经侦大队在办理的其与岳父王宪仁非法经营一案已经侦查终结。考虑将来说不好还会和经侦大队有业务上的接触,为了想和经侦大队搞好关系,趁过年的机会给经侦大队送点赞助款,在王东办公室给了王东3万元。
30.证人宋健的证言证明:其系延吉市延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经理。2012年10月份,到延吉市公安局报案后涉案的两台车被公安局扣押了。为了要回来车,于2012年12月份通过朋友介绍去咨询韩光哲律师,他说需要1.2万元,后给了韩光哲1.2万元。
31.证人南龙洙的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发现公司职工金基德有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向经侦大队报案。过了几个月经侦大队结案后,为了表示感谢,在王东办公室里给王东5万元,王东叫来一名民警,告诉他是其送的办案经费,让他把钱收好。2012年下半年,其公司与一家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因为关键证人不愿意作证,就到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好让经侦大队取证。后来经侦大队帮其取了证据后,在此纠纷中胜诉了。此后有一天,王东说起办案经费紧张,其主动提出给经侦大队拿点经费。过几天,到王东办公室给了5万元。2013年4月末,崔日春说他在海南海口,经侦大队因为他与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纠纷要求回延吉说明情况,让其找人了解情况。其去找王东了解情况,王东说经费紧张,让拿办案经费3万元。第二天,其让公司出纳安福花给王东送了3万元。
32.证人安福花的证言证明:其系延边恒润房地产公司的出纳。2013年4月末,按照公司经理南龙洙的指示,将3万元交给王东,王东叫来一名男子说这钱是经费,让这名男子拿走。
33.证人佟娟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姐姐佟颖因涉嫌犯罪被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佟颖从上海来电话说给经侦大队送去3万元。其按照佟颖要求给经侦大队送去3万元。
34.证人张文学的证言证明:其系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2013年春节前,其去延吉市河南街市政府附近找一个人拿了郑绿向经侦大队拿的5万元赞助款,交到内勤刘伟处。
2012年8月份,当时经侦大队正在办理佟颖等人涉嫌骗取外汇一案。李春善来到王东办公室说因为佟颖在上海因病不能来延吉,问能不能到上海去做笔录,说可以拿3万元经费。王东同意后,佟颖的亲属就将3万元交给了王东。
35.证人李红洙的证言证明:其系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2013年4月份,在办理崔日春涉嫌骗取贷款案时,王东说涉嫌骗取贷款的崔日春要自首,现在在海口。王东让其与孙伟去海南将嫌疑人崔日春押解回来,并给了1.5万的办案费用。
36.证人孙静的证言证明:其系交通银行的法律顾问。2012年年末,为了表示对经侦大队的感谢,交通银行上海总行给单位账户上打的1万元,其从单位取出1万元后,给经侦大队崔涛送去了1万元。
37.证人蔡国君的证言证明:其系延边威远集团公司董事长。2012年3月,经侦大队在负责核实“国信”案件债权真实性的过程中,其作为延边国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债务承接人,向王东表达过,想给他个人一些钱感谢,王东拒绝了。2013年春节前,又联系王东给经侦大队拿点经费。王东让副大队长王守军到其办公室取了10万元。2014年春节前,跟王东说拿赞助款,王东同意后,派王守军到其办公室取走9万元。2012年秋天,听说公安局开运动会,向王东提出赞助2万元,后王守军来取走2万元。
38.证人罗今子的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前,给王东打电话,过年想给经侦大队拿点钱,后王东派一个男子与其联系。在罗京饭店楼下其给了那名男子6万元。2014年春节前,其主动联系王东在瑞源大厦附近见面后,在其车里给了王东1万元。
39.证人郑长绿的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前,王东来电话说经侦大队经费紧张,希望给经侦大队拿3万元赞助费。当日张文学给其打电话,说王东意思是拿5万元赞助款,其同意了。后王东派人到公司取了5万元。2014年春节前,其想给经侦大队搞点福利,给王东送一张5万元的旅行社代金券,又给王东送去了10万元。
40.证人金哲尘的证言证明:2011年2月,其与韩泰华到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2013年3月,韩泰华打电话说嫌疑人金冠辰在张家界被抓获了,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去张家界押解,需要办案经费,让其先给经侦大队送去2万元。
41.证人韩泰华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经侦大队通知其金冠辰在张家界抓获了,因为时间太晚,公安局已经取不出来经费,让其先送2万元办案经费。当时在外地,其让金哲尘给经侦大队送去了2万元。
42.证人宋凯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其妻子赵莉说,她的取保候审还没有结束,公司有些事情尽快处理,应该去认识王东,帮忙快点结案。其与赵莉一起去了经侦大队王东办公室,当时赵莉拎个包里装着茶叶盒,以为是茶叶,后来听赵莉说里面装了10万元。到王东办公室,赵莉跟王东说,能不能帮忙案件尽快处理,王东说按程序办理,后来其先出来了。过一会儿,赵莉出来说,当时拎了10万元给王东,王东没要。后来,以办案经费的名义给了王东2万元。
43.证人郑延州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被诈骗向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2013年4月,办理刘凤刚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民警翟涛打电话说刘凤刚在深圳落网了。过几天,王东打电话说办案经费紧张,让其拿2万元办案经费。后到经侦大队给办案民警翟涛2万元。
44.证人赵莉的证言证明:2012年,其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一案被公安局立案。2013年夏天,为了使公司的案件能快点处理,其与丈夫拿装10万元的茶叶盒去找王东,王东没收。其让宋凯先离开后,从茶叶盒里拿2万元作为办案经费给经侦大队。王东叫来姓刘的民警,民警拿走2万元。
45.证人陈秀全的证言证明:其系中国农业银行延吉人民路支行行长。2013年6月份,出现一批不良额的客户,导致银行无法收回资金。其与时任副行长金仁国一起到经侦大队找王东,让经侦大队帮忙收回资金。王东说现在立不了案,要了解一下情况,过一段时间有一些不良额的客户来还款,他们是经侦大队找到他们后过来还款的。2013年9月,班子成员一起研究决定给经侦大队感谢费,后给经侦大队送了2万元。
46.证人崔龙泉的证言证明:其系工商银行延边支行风险法律事务部经理,负责处理不良资产。李今哲的案子向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为了使案件能够顺利快速让经侦大队立案,其向行里提出给经侦大队送点东西,行里同意了。2013年11月份,从行里拿了1万元到王东办公室给了王东。2014年春节前两天,在工商银行附近给王东打电话,给了王东两条软中华烟和一本三四五版人民币纪念册。
47.证人成辉的证言证明:其任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小营支行副行长期间,于2013年10月份,按照行长武光昆的指示给经侦大队送去了2万元办案经费。
48.证人孙伟的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在办理崔林秀、崔日春涉嫌贷款诈骗一案时,得到嫌疑人赵松竹在北京被抓的消息后,将此事向王东进行汇报。王东让其给小营支行的武行长打电话,让他送办案经费。第二天,该行一名姓成的男子送来2万还是3万元。姓成的男子问够不够,其跟他说1万元就够了,这样收了1万元后,向王东和李红洙汇报。后此款用于押解赵松竹的费用上。
49.证人刘伟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初开始担任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内勤以来,按照王东的指示一共收了当事人给予的办案经费188.4万元。赞助款用于经侦大队民警的福利、餐费、上级部门和外地公安局的招待费用、局里慰问费用、订阅报刊,大部分用于大队集体花费的费用,还有一些用于前任主管副局长刘新文和王东本人的费用。
50.证人王鹏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初开始担任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内勤以来,按照王东的指示一共收到当事人给予的办案经费51.8万元。赞助款用于大队民警的福利、餐费、上级部门和外地公安局的招待费用、局里慰问费用、订阅报刊,大部分用于大队集体花费的费用,
51.证人王宪仁的证言证明:2009年12月,其与女婿魏金峰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后从大女儿王莹处得知在拘留期间经侦大队扣押了魏金峰一台三菱越野车,实际这台车是魏金峰父亲的,王莹曾多次向王东提出返还这台车。后来王东提出,想要要回车必须拿5万元,于是王莹在王东的办公室给了王东5万元。
52.证人翟涛的证言证明:2011年在办理石昌成涉嫌合同诈骗案、2013年5、6月份办理刘凤刚涉嫌合同诈骗案件时,王东跟当事人商谈过需要办案经费的事情,后金成龙与郑延州送来3万或4万元的办案经费,该款项都用于其与崔云出差抓获犯罪嫌疑人时使用。2013年春节前,因经侦大队一整年办理交通银行的信用卡诈骗案,为该行催收了不少透支款,为表示感谢,该行委托孙静给其送来1万元办案经费,后向王东汇报此事。王东将1万元中4千元分给其与崔云,剩余的6000元让交给内勤保管。
53.延吉市公安局局长助理于世军电话询问记录概要证明:延吉市公安局局领导默许经侦大队收取赞助费。
54.延吉市公安局前局长金京日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延吉市经侦大队办理的经济案件涉及地域广、人员复杂、周期长和接待任务繁重,局里拨付的经费远远不够。
55.经侦大队教导员张文学、前教导员崔成福的询问笔录证明:王东担任经侦大队长期间,每年年初局党委领导开调研会时,经侦大队都反映经费问题,队里搞活动、发奖金等都是经队领导班子研究定的。
56.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2003-2013年经侦大队侦办案件情况证明:延吉市经侦大队每年办理案件的具体数量,延吉市公安局拨付给经侦大队的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办案的需求。
57.银行查询单证明:2011年7月18日,从王守军卡号为:6222800901780042128的账户中分别进行现金支取100万、90万、72万元。2011年7月18日,何树宏分别将100万、90万、72万元以现金存入方式存入其5522450908889111的账户中,又于当天从该账户中现金支取20万、30万元。
58.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涉及本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
59.被告人王东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至2014年1月,其在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担任大队长期间,在经侦大队办理案件过程中,直接或指示办案人向案件当事人收受赞助款31笔,共248.1万元,交给内勤,用于经侦大队支出。
二、贪污的事实
2010年,被告人王东在担任经侦大队大队长期间,在办理李镇仪等人涉嫌非法经营一案过程中,延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波向主管经侦大队的于世军提出给经侦大队赞助款50万元。在办案过程中,被告人王东从孙波处以经侦大队赞助款名义收受的人民币20万元。之后于世军从孙波处以经侦大队赞助款名义收受人民币20万元后,并让王东保管二次收受的40万元。过三个月于世军不主管经侦大队,被告人王东将40万元藏匿在其办公室,用于公务支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孙波的证言证明:其系延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董事长。在2010年秋天,其向延吉市公安局报案李镇仪等人放高利贷一案。经侦大队抓获放高利贷的李镇仪等人后,经侦大队的王东来电话称,需要调动大量警力,到外地抓捕非法经营的人员,经费缺乏,让其拿20万元的办案经费。当天在起亚驾校附近车内给了王东20万元。又过约两个月,时任分管经侦大队的领导于世军在他办公室说案子已经结了,希望再给拿20万元的赞助款。第二天,把20万元送到于世军办公室,于世军把王东叫过来,王东拿去了20万元。
2.证人于世军的证言证明:其从2009年6月至2011年3月担任过延吉市公安局局长助理,期间主管经侦大队工作。2010年秋天,孙波报案的时候在其办公室说愿意拿50万元赞助经侦大队当办案经费。王东在办案期间,对其说现在案件办案人员多,还有在逃的嫌疑人需要抓捕,让孙波拿些办案经费。其同意了,对王东说让他联系孙波。后来王东怎么处理的其不清楚,其没有问,他没有汇报。案件结束后,其问了王东:“孙波是否拿了办案经费”,王东说:“拿了20万元办案经费”。然后给孙波打电话问:“之前答应好的办案经费拿过来了吗?”孙波表示还没拿齐,公司经营困难,再拿20万元。第二天,孙波到其办公室送来了20万元,其将王东叫到办公室给了20万元。当时,王东想换内勤,好像说过收到的20万赞助款放王东那里保管。2011年春节,王东给其买过一部价值1万多元的三星手机。
3.证人吴晓林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刚任指挥长不久,王东在国贸生态园请其吃了饭,但是花了多少钱不清楚。2011年夏天,上海公安局来的时候,去防川的费用由经侦大队负责的,具体花了多少并不清楚。
4.证人刘莉的证言证明:2011年单位过3.8节时包括王东在内的单位中层领导都给女干警及退休女干部等一百余人发了慰问金。
5.证人刘春杰(王东司机)的证言证明:2011年或者2012年,王东接待外省、市公安系统同行时,王东让其去办公室的被子里取过钱。他说这钱是给自己母亲买药的钱,先拿来用,于是从被子里拿了1万元给了王东。还有一次接待客人还钱不够,去王东朋友家东方花园门口取过2万元,第二天从王东母亲处取了2万元后还给王东的朋友。王东也向其借过1万元,过几天后,王东母亲还给1万元。其去王东母亲娄丽新处取钱有4-5次,一次拿了2万元,每次取钱不低于1万元。
6.证人娄丽新(王东母亲)的证言、调查笔录、在州中级法院的出庭证言证明:其儿子王东单位司机刘春杰,3-4次到家里取过钱。每次取2万元至3万元。有时半夜接电话取钱出去给领导结账。王东从任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开始,因招待单位客人10余次向本人借了30-40万元。
7.刘新文的证言证明:王东在敦化没有给其结过账。
8.王守军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左右,其和王东到敦化给时任副局长刘新文结账一次。但具体数额忘记了。
9.崔云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或2012年春节第二天,其与王东到敦化给刘新文安排的省厅客人结算过,王东将款交给其结算,其结算了6300余元,王东出来时说又要了几瓶干红花了1000余元,剩余的款交给了王东。
10.于世军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03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本人担任经侦大队大队长。由于经费不足,形成了经侦大队从报案人处,解决办案经费的历史问题。后因本人分管经侦大队,接待对口公安机关时,王东多次邀请本人参加,也宴请过本人多次。过节时,王东带衣服和现金到家慰问过。王东给其买了一部三星牌手机。
11.证人金京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州政法委和省公安厅纪检部门审计小金库时,王东向本人汇报过小金库的情况。公安部、省内外经侦部门到延吉市公安局考察时,王东安排吃住等支出约15万左右。
12.被告人王东自书情况反映证明:因工作原因与刘新文之间有矛盾,故刘新文未能如实证实。2012年9.3期间向于世军汇报过40万元的支出去向。
13.被告人王东的供述与辩解:第一次,与于世军一起商量,让孙波拿20万元后,给孙波打电话说办案人员有三、四十人,嫌疑人还在逃,需要到外地抓捕,让孙波拿办案经费20万元。第二天,孙波约其在起亚驾校见给了20万元。第二次,于世军把其叫到办公室,给了20万元,说是孙波拿的赞助款,让第一次的钱一起保管,别交给王鹏。2011年3月份之前,其把钱放办公室时老板桌的边柜底下。3月份后,放在办公室的保险柜里。8、9月份省公安厅内的多个部门进行调查,怕在保险柜里容易被发现,将钱放在办公室的床底下,用东西把这些钱盖着。收40万元后过三个月左右,于世军不主管经侦大队了。该款用于给于世军购买一部手机花费约1.5万元;2011年3.8节局各内设部门领导,给女干警发慰问金约3万元;2011年接待州、省公安厅检查组花费约13.5万元;根据局领导安排,接待公安部及省内、外公安口客人花费约16万元;接待前任分管局长省厅客人等花费约3万元;宴请局负责信息报送部门领导花费约1万元;招待局长助理的客人花了约2万元。
三、受贿的事实
被告人王东于2013年至2014年1月间,在担任经侦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朴一虎、罗今子、李军、武光昆、郑庆安五人所送的钱款共计8.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东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非法收受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朴一虎为“李青泉诈骗朴一虎一案”提供帮助所送的感谢费1万元。
2、被告人王东于2013年春节前和2013年中秋节分两次,非法收受延边罗京集团公司董事长罗今子为延边罗京集团公司有关案件上提供帮助所送的感谢费2万元。
3、被告人王东于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分两次,非法收受李军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经侦大队立案侦查的王飞、梁雪提供帮助所送的4万元。
4、被告人王东于2014年春节前,非法收受郑庆安为郑庆安能够在“隆峰”案件中优先得到吴秀峰的偿还提供帮助所送的1万元。
5、被告人王东于2014年春节前,非法收受延河信用社主任武光昆为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延河信用社在有关案件上提供帮助所送的0.5万元。
被告人王东于2014年3月20日,主动到纪检部门交待了上述违纪、违法事实。2014年6月13日,中共延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本案移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当日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被告人王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东在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朴一虎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还是2013年春节,具休时间记不清了。为了表示王东对案子上的帮助和关心,给了王东1万元。给钱的时候,说了为了感谢他在追回被诈骗车辆上的帮助,是给他个人的。
2.证人罗今子的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前,想让对单位的案子多帮忙照顾,给王东打电话,约在公安局对面的交通银行见面,在其车里给了王东1万元。当时,明确说了是给他个人的钱。2013年中秋节,为了搞好关系,在案子上多照顾,打电话约王东在牛市街大宗洗浴附近见面,在其车里给了王东1万元。当时给钱的时候,明确说了给他个人的钱。
3.证人李军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份,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办理王飞和梁雪涉嫌销售假冒名牌手表一案,当时找了王东帮忙。为在案件上给予照顾,去王东办公室给了王东2万元。2014年春节时,王东来电话,说王飞、梁雪的案件还得请人吃饭。过了一周左右,到延吉办事的时候,在彩虹桥附近与王东见面,把钱放到王东的车里就离开了。
4.证人武光昆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办理崔林秀和崔日春涉嫌贷款诈骗一案时,让副行长成辉给经侦大队送过去2万元。2014年春节前,已调到延吉市延河信用社担任主任,考虑经侦大队在小营支行工作的挺支持的,再加上将来延河信用社说不上也可能有案件需要经侦大队帮助,打电话给王东让他到信用社来一趟,单位楼下在王东车里给了王东0.5万元。
5.证人郑庆安的证言证明:2014年春节前为能够在“隆峰”专案中优先得到吴秀峰对其欠款的偿还,在市公安局后侧王东车里给了王东1万元。跟王东说:“感谢王大队在我的事上帮得忙,看看能不能和市政法委打声招呼,我的事再费费心”。王东说:“知道了,会尽力的。”。当时明确说了这笔钱是给王东个人的。
6.民警朴龙旭妻子金雪梅书写的证明、民警孙玮书写的证民警刘莉的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3.8节王东给民警家属给了慰问金;加班时,只要王东在场,都是王东结帐。
7.被告人王东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至2014年1月间,担任经侦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朴一虎、罗今子、李军、武光昆、郑庆安等5人的送的钱款,合计8.5万元,用于公务支出。
认定本案综合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被告人王东出生于1975年4月19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王东主动到延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待了涉嫌单位受贿、受贿、贪污违纪、违法的事实。
3.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东在“两归”期间,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交代了其涉嫌单位受贿、受贿、贪污的全部违纪违法事实。
4、中共延吉市公安局委员会文件证明:2009年6月19日,王东被任命为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同年7月23日被任命为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2014年2月27日王东任刑事侦查大队副大队长。
5.罚没扣押财物清单证明: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王东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48.5万元。
6、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书证明:王东在羁押期间,表现较好,根据《关于被羁押人在看守所表现与刑罚衔接的指导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对王东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8.立功村料证明:被告人王东在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
被告人王东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东身担任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期间,以赞助款、办案经费名义收取案件当事人的钱财入经侦大队的小金库,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直接损失达248万余元,符合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构成滥用职权罪,故被告人王东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东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东供述其担任经侦大队大队长期间,收受孙波给经侦大队的赞助款20万元和于世军从孙波处收受的赞助款20万元后于世军让其保管。过三个月于世军不主管经侦大队,后王东将40万元藏匿其办公室里,用于单位公务支出,贪污的赃款去向,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故被告人王东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东提出的受贿的资金用于公务支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王东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东利用经侦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受贿的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东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东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东已退缴贪污、受贿的全部赃款的情节和在将赃款用于公务支出的情节,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王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东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48.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许英美
审 判 员 金光日
人民陪审员 郑 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朴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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