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利于柏林陶晓峰马青云过失致人重伤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8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4刑终43号
上诉人(一审自诉人):刘胜利,男,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于柏林,男,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陶晓峰,男,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马青云,男,其他信息不详。
上诉人刘胜利因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2刑初164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移送主管机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刘胜利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于柏林、陶晓峰、马青云三人存在非法拘禁行为以及构成非法拘禁罪,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刘胜利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关大力
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