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2401刑初40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吉雄,男,1963年8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龙井市,朝鲜族,大学文化,个体,现住延吉市公园街(户籍所在地:延吉市公园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吉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4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晨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吉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2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金吉雄饮酒后驾驶吉H8926A号“东风日产”牌轿车,沿延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顺姬”冷面前处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金吉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3mg/lOO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吉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金吉雄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证人南虎的证言,鉴定意见,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抓获、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吉雄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吉雄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金吉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吉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金善淑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金吉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