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302刑初41号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洋,男,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捕前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3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9月20日被四平市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洋犯诈骗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邸连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6月至8月份,被告人杜洋自报假名叫“何英恺”,并声称已考上四平市铁路车站派出所警察,9月份正式上班,先到铁西区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实习。在站前派出所实习期间谎称吉林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张某某”是其“姨夫”。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杜洋以为郑某某办理车牌尾号为三个5的车牌子,并称其“姨夫”能够为其办理,将郑某某从四平骗至长春,在长春市重庆路骗走郑某某人民币1.5万元,将其骗走的钱全部挥霍;
2.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杜洋自报假名为“何英恺”,声称已考上铁路警察,在铁西区站前派出所实习期间,以去沈阳市买家具使用信用卡可以打折为名义,将刘某甲的信用卡骗走,用信用卡在长春市亚泰富苑购买金项链金手链,刷走人民币1.9万元,之后又将信用卡购买的金项链和金手链变卖变现,将金项链和金手链变卖的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3.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杜洋自报假名叫“何英恺”,声称已考上铁路警察,在铁西区站前派出所实习期间,以买手机使用信用卡可以打折为名,将李某甲的信用卡骗走,用信用卡在长春市购买的手机和金项链,之后又将金项链变卖变现,盗刷了李某甲信用卡人民币10300元,将金项链变卖的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4.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杜洋冒充铁西区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警察,在铁西区站前派出所骗走许某某人民币12000元,骗走的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5.2015年8月中旬左右,被告人杜洋用“温付童”的假名,假冒铁西区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警察,在四平市铁西区站前华展金街将刘某一条56.3克黄金项链和人民币2000元现金骗走,之后将黄金项链卖掉,被告人杜洋称金项链变卖所得钱款10900元被其挥霍;
6.2015年5月份,被告人杜洋使用“曲浩”假名,冒充四平市公安局督查支队警察,通过微信认识刘某乙。同年6月中旬左右,杜洋在铁西区润龙公馆将刘某乙的信用卡骗走,透支5048元之后刘某乙又帮杜洋借了5万元,但是杜洋只还给刘某乙人民币4.5万元,还有5000元没有还,杜洋冒充警察一共骗走刘某乙人民币10034元,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7.2015年7月2日,被告人杜洋自报假名叫“何英恺”,声称已考上铁路警察,在铁西区站前派出所实习时,在站前派出所以修车为名义骗取郑某某人民币50000元,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杜洋七次共计骗取现金129234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杜洋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甲、郑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杜洋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杜洋的归案经过、物证照片、扣押决定、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杜洋的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杜洋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相关书证;5.建设银行卡2张、邮政储蓄卡1张、何英恺身份证1张、何英恺假身份证1张(杜洋照片)、何英恺假警官证1张(杜洋照片)、现场勘查证(名字何英恺)、名章(吉林省公安厅刑警何英恺)、杜洋照片(一寸、二寸)、交通银行卡一张;6.辨认笔录、价格认定书。
另指控,1.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杜洋在吉林广播电视发射台广告部实习期间值班时,盗走金某某的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鲍某某一台惠普笔记本、孙某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石某某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四台笔记本电脑价格为人民币5185元;
2.2013年7月30日至31日,被告人使用“夏天”的假名。冒充吉林市公安局的刑警,在吉林市船营区某小区,将赵某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块飞亚达牌手表、一枚十克左右的黄金戒指及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骗走,因涉案物品被杜洋变卖,无法作价;
3.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杜洋使用假名“李旭东”在北京市朝阳区急诊抢救中心实习,在实习期间杜洋将陈某某骗至北京市朝阳区急救抢救中心见王某某商谈保险业务,在陈某某进入抢救室时摘下金属物品和电子产品放在电脑包中让其“李旭东”看管,在中途期间“李旭东”将笔记本送进抢救室,之后将电脑包中其银色iphone5S和10克左右的黄金项链、白色ipad4平板电脑盗走。后经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银色苹果5S16GB手机价值为4100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杜洋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金某某、鲍某某、赵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韩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杜洋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杜洋的归案经过、被告人杜洋的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杜洋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相关书证;5.被害人赵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价格鉴定书;6.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提供的视频录像光盘1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作虚假身份证明,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洋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杜洋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予从重处罚。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杜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杜洋诈骗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杜洋以“何英恺、温付童、曲浩、夏天”的假名,冒充警察并制作虚假证件、印章等,多次骗取他人钱财。
1.2015年6月至8月份,被告人杜洋自称“何英恺”,称已考上铁路派出所警察将于9月份正式上班,经介绍来到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站前派出所“实习”。 2015年7月2日,被告人杜洋以修车为名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5万元,所得钱款被其挥霍;杜洋在站前派出所“实习”期间,谎称吉林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张某某”是其“姨夫”,于2015年8月20日以通过“张某某”为被害人郑某某办理尾号为“三个5”的车牌子为由,将郑某某骗至长春市,在长春市重庆路骗走郑某某人民币15000元,后将该款全部挥霍;
2.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杜洋在铁西区站前派出所“实习”期间,以去沈阳市买家具使用信用卡可以打折为名,将被害人刘某甲的信用卡骗走,用其信用卡在长春市亚泰富苑购买金项链、金手链,刷走人民币19000元,之后又将信用卡购买的金项链和金手链变卖,并将变卖的所得钱款挥霍;
3.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杜洋在铁西区站前派出所“实习”期间,以买手机使用信用卡可以打折为名,将被害人李某甲的信用卡骗走,用该信用卡在长春市购买手机及金项链,之后又将金项链变卖,盗刷了李某甲信用卡人民币10300元,变卖金项链所得的钱款被其挥霍;
4.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杜洋谎称其为站前派出所警察,在站前派出所门前骗走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12000元,后将该款挥霍。
5.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杜洋用“温付童”的假名,谎称其为站前派出所警察,在四平市铁西区站前华展金街将被害人刘某一条56.3克黄金项链和人民币2000元骗走,后将黄金项链卖掉,杜洋称金项链变卖所得钱款10900元均被其挥霍;
6.2015年5月份,被告人杜洋用“曲浩”假名,谎称其为四平市公安局督查支队警察,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刘某乙。同年6月中旬,杜洋在铁西区润龙公馆将刘某乙的信用卡骗走,透支5048元后又让刘某乙帮助借款50000元,后杜洋偿还给刘某乙45000元,余5000元未还。杜洋谎称其为警察,先后骗得刘某乙人民币10048元,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7. 2013年7月30日至31日,被告人杜洋使用假名“夏天”,谎称其为吉林市公安局刑警,在吉林市船营区某小区,将被害人赵某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块飞亚达牌手表、一枚十克左右的黄金戒指及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骗走,上述物品被杜洋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报案,均称被杜洋所骗,遂立案侦查。
2.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明细,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将部分涉案物品扣押,并附明细。
3.物证及照片、扣押决定及移送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杜洋携带的虚假身份证明、警官证、印章、银行卡等物品扣押后随案移送,并附实物及照片。
4.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出具的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收缴的部分被害人被骗财物予以发还。
5.被害人许某某提供的欠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杜洋以“何英凯”之名骗取许某某人民币12000元。
6.刑事判决书二份、释放证明一份,分别证实被告人杜洋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3年5月8日刑满释放。
7.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杜洋的身份信息,系成年人。
8.被告人杜洋的归案经过,证实杜洋于2015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于2015年2月通过邢龙认识自称名叫“温付童”的警察,并发现“温付童”有一张名为“何英恺”的警官证。
10.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杜洋用“何英恺”的假名,谎称修车用钱,骗取郑某某人民币5万元;又谎称“其姨夫是省厅政治部张某某、母亲是长春市中日医院常务副院长”,有能力帮助郑某某办理尾号为“555”的车牌号,再次骗取郑某某人民币1.5万元。
11.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杜洋用“何英恺”的假名到站前派出所实习。2015年8月19日,杜洋以买家具用信用卡可以打折为名,将刘某甲信用卡骗走,消费人民币1.9万元未还。
1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杜洋用“何英恺”的假名到站前派出所实习。2015年8月18日,杜洋以买手机使用信用卡可以打折为名,将李某甲的信用卡骗走,消费人民币10300元未还。
1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杜洋使用“曲浩”假名,冒充四平市公安局督察支队警察,于2015年6月以母亲过生日为由向刘某乙借用信用卡并透支消费5048元,之后,刘某乙又帮被告人杜洋借了5万元人民币,后杜洋偿还了4.5万元,余5千元未还。
1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杜洋用“何英恺”的假名冒充站前派出所警察,于2015年8月18日向许某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出具欠条。
1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杜洋用“温付童”的假名,冒充站前派出所警察,在四平市铁西区站前华展金街将刘某一条黄金项链与人民币2千元现金骗走。
16.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其2013年在大排档认识了自称“夏天”被告人杜洋,杜洋谎称其为吉林市公安局刑警,并与赵某互相留了电话。2013年7月30日,杜洋向其借笔记本电脑,赵某将笔记本送至“夏天”家中。2013年7月31日,杜洋又将赵某的手表、手机、戒指、项链骗走。
17.被告人杜洋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在2015年使用“何英恺”、“温付童”、“曲浩”等假名,冒充四平市站前派出所实习警察及四平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经查,在四平市共诈骗作案数起,从被害人郑某某、李某甲等人处骗得大量财物,均被其挥霍;另供认其使用“夏天”之名,于2013年在被害人赵某处骗得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二.被告人杜洋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杜洋在吉林市广播电视发射台广告部实习期间,趁夜晚值班时,将该台工作人员金某某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鲍某某一台惠普笔记本变脑、孙某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石某某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四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185元;
2.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杜洋使用假名“李旭东”在北京市朝阳区急诊抢救中心实习,在实习期间杜洋以商谈保险业务为名将被害人陈某某骗至北京市朝阳区急救抢救中心,与该中心员工王某某商谈保险业务。陈某某来到该中心后被杜洋引入抢救室,期间被杜洋哄骗将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和电子产品放在电脑包中让杜洋看管,杜洋待陈某某进入抢救室后将笔记本送进抢救室,随后将电脑包中一台银色苹果5S手机及一条10余克的黄金项链、一台白色苹果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银色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4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赵某、陈某某等人因物品丢失报案,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杜洋的盗窃的部分涉案物品没有实物和发票,无法对其价格进行鉴定。
3.物价部门价格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杜洋部分盗窃物品的价格认定情况,其中:金某某等人被盗的四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185元;陈某某被盗的银色苹果5S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100元。
4.被告人杜洋给被害人李某发短信的照片,证实被告人杜洋实施盗窃行为后离开现场。
5.北京市朝阳区急诊抢救中心员工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杜洋使用“李旭东”的假名,在北京市朝阳区急诊抢救中心实习。
6.被害人赵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二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组织下指认被告人杜洋的过程情况。
7.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提供的视频录像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杜洋在作案现场被监控拍摄下来的过程。
8.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7月20日将吉林市船营区某小区房间租给被告人杜洋,约定月租2000元,后来房租没有交付,杜洋就不见了。
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吉林市广播电视发射台广告部工作,2013年5月中旬,杜洋来到单位工作,5月21日晚杜洋主动替同事值班,5月22日早上同事发现笔记本电脑被盗,杜洋一晚上没有回单位值班,手机关机。
10.被害人孙某、石某某、金某某、鲍某某的陈述,证实四被害人吉林市广播电视发射台发射部工作,四人于2013年5月21日下午下班后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放在单位,次日上班时发现电脑被盗,怀疑是单位同事杜洋盗窃,随后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刘文召向公安机关报案。
11.被害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结识自称叫“李旭东”的被告人杜洋,杜洋称其在北京市朝阳区急诊抢救中心工作。2013年11月25日18时许,陈某某来到该中心商谈保险业务,在进入抢救室之前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入电脑包中,电脑包交由杜洋保管,随后“杜洋”将陈某某包中的苹果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一条、苹果平板电脑一台盗走。
12.被告人杜洋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在2013年夏天的一天晚上11时左右,在吉林广播电视发射台广告部实习值班期间,盗窃四台笔记很电脑,后逃至北京,将四台笔记本电脑变卖,获得赃款5000元左右;又于2013年年末使用“李旭东”的假名,在北京市朝阳区急诊中心实习。期间将一男子电脑包盗走,包内有苹果手机一部、10克左右黄金项链一条、苹果平板电脑一部。后将盗窃物品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作虚假身份证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洋犯诈骗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对杜洋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洋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杜洋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洋当庭认罪态度良好,可对杜洋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杜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36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刘 宾
审判员 冯景艳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