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辽刑二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延江,男,汉族,1951年7月15日生,大学文化,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河北街永兴委十四组,原公主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12月3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枫,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辽检刑诉字(2015)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延江犯受贿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矫慧玲、付海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延江及其辩护人王晓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延江于2007年至2013年间,利用其担任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和当选为人大代表等方面提供帮助,共计收受人民币106万元、美元3万元、照相机1部,共计折合人民币126.6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吉林省恒辉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在工程建设上提供帮助,于2007年至2010年间先后四次共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美元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8.64万元;2、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吉林省新怀德公司董事长高某当选为公主岭市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提供帮助,于2008年收受高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3、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四平市勇胜公司董事长贾某某在工程建设上提供帮助,于2009年至2011年间先后四次共计收受贾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6万元;4、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吉林省利华公司董事长刘某某在土地开发项目上提供帮助,于2009年先后两次共计收受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5、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吉林省华生公司总经理何某某当选为公主岭市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提供帮助,于2009年至2011年间先后三次共计收受何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6、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吉林省宏宸公司董事长高某某在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于2010年收受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7、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吉林省华宇公司董事长赵某某在工程建设上提供帮助,分别于2010年5月和2011年1月两次共计收受赵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1万元;8、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吉林省正氏公司总经理郑某某连任公主岭市人大常委提供帮助,于2010年至2011年间先后两次共计收受郑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美元1万元、照相机1个,共计折合人民币7.99万元;9、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公主岭市天阳公司总经理郑某甲当选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提供帮助,于2011年9月收受郑某甲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10、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公主岭市实验中学董事长辛某某当选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提供帮助,于2012年至2013年间先后三次共计收受辛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2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书证;证人张某某、赵某某、贾某某、郑某某、郑某甲、高某、刘某某、辛某某、高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王延江的供述和辩解等。并认为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延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认为自己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十八大之前,且现已65岁,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王延江收受的款项不应当全部认定为犯罪数额;2、王延江具有特殊坦白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3、王延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又退还赃款,具有真诚的悔罪态度,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吉林省恒辉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在工程建设上提供帮助,于2007年至2010年间先后四次共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美元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8.64万元。
经法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公告、投标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土地估价报告、审批结果公告、证明材料证实: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张某某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公司。2007年,该公司在公主岭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开发建设时代花园小区。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王延江当时代表市委协助政府管理公主岭市的城市建设工作,协调组织政府各部门进行城市建设、改造。在其公司开发建设时代花园的工程中,王延江为其提供了很大帮助,多次组织政府各部门召开协调会,还组织政府各部门与拆迁户一起开协调会,帮助推进其工程项目建设。在一次协调会后,王延江对其说最近准备出国考察,自己主动表示给他换点美金,当时王延江没说同意也没说不同意。这样,自己到长春火车站附近的中国银行,在贩卖美金的人手里换了2万美金。之后,其来到王延江在公主岭市人大的办公室,感谢他对自己工程项目的帮助,2万美金放在他办公桌上,王延江推脱一下就收下了。2007年春节前,其在王延江办公室给过他2万元钱。2009年春节前,其在王延江办公室给过他2万元钱。2010年春节前,其在王延江办公室给过他1万元钱。
(3)被告人王延江的供述。2008年,恒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在公主岭市河南广场东侧开发住宅小区,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了很大困难,有20多户不搬迁,已搬迁的300多家迟迟不能入住,总上访。因为其代表市委协助政府管理公主岭市的城市建设工作,协调、组织政府各部门进行城市建设、改造。其多次组织开会协调帮助张某某完成拆迁,让他这个项目得以进行下去。在一次协调会过后,省人大组织省人大、地区人大、县人大三级人大主任去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考察学习,张某某得知后,就来到其办公室说,感谢其对他工程项目的帮助,并且送给其2万元美金。2007年春节前,张某某在其办公室给其2万元。2009年春节前,张某某在其办公室给其2万元。2010年春节前,张某某在基办公室给其1万元。
2、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吉林省新怀德公司董事长高某当选为公主岭市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提供帮助,于2008年收受高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经法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高某的证言:2008年年底,开两会前的一天早上,其和岳父张某甲一起去王延江家,岳父向王延江介绍了自己。之后,岳父对王延江说有个叫刘某甲的人大常委出事了,常委的身份被免了,能不能让高某当个人大代表,慢慢再当个人大常委。王延江说,这事也是能办的,不过得走程序。要离开时,自己从大衣兜里拿出来已事先准备好的装着5万元钱的档案袋,放在了茶几上。之后,就离开了。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当年的两会还没开,关于谁能增补人大代表的事还没有研究确定。一天早上,高某接自己一同去王延江家,其向王延江介绍了高某,并且说明了高某和自己的关系。其和王延江说有个叫刘某甲的人大常委出事了,能不能借这个机会给咱姑爷(指高某)也弄个人大代表,慢慢也当个人大常委。王延江当时说,这事也好办,但别着急,得走程序。离开之前,高某从大衣兜里拿出一个牛皮纸档案袋,放在茶几上,说这里有5万元钱,就这点意思。之后,就离开了。
(3)被告人王延江的供述。2008年底或2009年底,公主岭市新怀德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和他岳父张希良来到其家,高某就提出公主岭人大常委出现空缺,希望其帮忙运作让他增补成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其当时表示同意帮他运作这件事。然后,高某就放下一个牛皮纸包和他岳父张希良离开了。其打开牛皮纸包发现是5万元钱。
3、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四平市勇胜公司董事长贾某某在工程建设上提供帮助,于2009年至2011年间先后四次共计收受贾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6万元。
经法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挂牌须知、竞买申请书、暂定资质证书、土地估价报告证实: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2010年9月,该公司开发政法新城一期工程。2011年,该公司开始开发政法新城二期工程。
(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大约是在2011年春季,其公司在岭西三路西侧开发政法新城小区。在征地、规划时,遇到了很大困难。一天中午要下班时,其到王延江人大的办公室,说现在开发政法新城小区在征地、规划上遇到了困难,相关的土地手续迟迟办不下来,自己和高继安不熟,希望他能私下找高继安帮忙协调办理手续,王延江就答应了。之后,自己将一个软布兜给王延江放到办公桌上,布兜里是用报纸包的10万元钱。王延江任公主岭市人大主任期间,在2009年末,2010年末、2011年末,其给王延江送过钱,每次2万元,合计6万元。2013年,王延江找到自己说想在其开发的政法新城买一套房子,让自己给便宜点,其同意了。王延江在政法新城买一套198平的房子,正常每平销售价是4500元,其卖给王延江每平好像是2900元,这样每平给他便宜了1000多元,一共便宜了30万元左右。2012年,王延江任公主岭市慈善总会会长以后,让其公司为慈善事业做点贡献,其以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捐给公主岭市慈善总会10万元钱,钱是自己到王延江公主岭市慈善总会办公室给他的现金。
(3)被告人王延江的供述。2008年左右,四平市勇胜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贾某某,在岭西三路西侧开发政法新城小区。在规划时,涉及二期征地拆迁,遇到了很大困难。因为其代表市委协助政府管理公主岭市的城市建设工作,协调、组织政府各部门进行城市建设、改造,其帮助开协调开会,让各部门全力支持项目建设。在2008年底、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贾某某来到其办公室说,感谢其对他的帮助和支持,将一个软布兜放到办公桌上。他走后自己看了一下,不是10万元,就是20万元钱。其在任公主岭市人大主任期间,有二、三次过年的时候,贾某某给其送过钱,每次1万元,合计2、3万元。
4、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吉林省利华公司董事长刘某某在土地开发项目上提供帮助,于2009年先后两次共计收受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经法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公主岭市市委常委会会议记录、药城土地处置方案、土地使用权过户合同书、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挂牌须知、出让公告、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华福苑建设项目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实:2008年7月24日,公主岭市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收回药材城土地,然后进行评估、招标拍卖。刘某某所有的公主岭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花费4000万元获得药城土地使用权。
(2)处分决定证实:为使利华公司获得药材城土地使用权程序合法,国土资源局对竞标单位设置限制条款,王延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王延江党内警告处分。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09年,其顺利获得公主岭市药材城土地使用权之后,并没有顺利得到土地局颁发相关手续。这样,其又找到王延江希望他能帮助协调各部门将相关手续顺利办下来。当时王延江说这个事不是他一个人能决定的,他肯定能尽力支持,但还得经过其他相关领导和部门的同意。其说别人不熟悉,还得王主任帮忙多协调。从王延江那回来后,其想王延江可能是要人情。几天之后,其开车来到王延江在市委家属房的家里,让他帮忙多给协调,争取快些把相关手续办下来。他表示工作抓紧做,尽量能快点办完。离开前,其拿出装着20万元钱的纸档案袋放到他家椅子上,王延江客气两下就收了。又过了几天,其见事情没有进展十分着急,于是又准备了10万元,送到王延江办公室,他也是客气了两下就收下了。过了一段时间,其陆续拿到了土地等相关手续进行开发。
(4)被告人王延江的供述。2007年、2008年,公主岭市委市政府决定解决公主岭市药材城土地遗留问题,成立了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某乙任小组组长,自己任小组常务副组长,常务副市长王洪山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包括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审计、财政、建设局等部门。领导小组成立后,开始着手解决公主岭市药材城土地遗留问题,自己作为领导小组的常务副组长开始全力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公主岭市药材城土地资产评查,债务清算等工作。在此期间,利华公司的刘某某通过逯云凌就找到自己和时任公主岭市市委书记的柴某,刘某某表示说想要获得这块土地的使用权,问政府是什么态度。当时,领导小组的意见是倾向将这块土地给主要的债权人。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刘某某说她收购了一些这块土地的债权,是公主岭市药材城土地最大的债权人,这次政府准备解决公主岭市药材城土地问题,她作为公主岭市药材城土地最大的股东债权人,希望自己有所倾向,帮助她成功收购这块土地。自己表示同意,支持她作为主要债权人拿到这块土地,这样债务处理矛盾也小些。之后,公主岭市药材城土地经过挂牌,刘某某顺利摘牌,获得公主岭市药材城土地的使用权。大约2009年,刘某某来到自己家并说她能获得公主岭市药材城土地的使用权,离不开自己的前期工作的支持,也感谢自己对她能获得公主岭市药材城土地的使用权的倾向,但现在土地手续办理方面不顺利,希望自己能帮忙。自己表示同意后,刘某某就拿出了一个布袋还是档案袋(具体什么包装物记不清了),自己推脱说不行,刘某某说这是他个人的钱,然后就走了。刘某某离开后,自己打开布袋口袋或是档案袋,里面是2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刘某某又来到其公主岭市人大二楼的办公室,对其表示土地手续办理的不顺利,希望自己能帮忙协调一下相关部门,自己表示同意。刘某某又拿出了一个档案袋,自己推托不过就收下了,刘某某就离开自己办公室后,其打开档案袋,里面是10万元钱。
5、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吉林省华生公司总经理何某某当选为公主岭市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提供帮助,于2009年至2011年间先后三次共计收受何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经法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人大常委公告证实:2009年12月18日,何某某补选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09年10、11月,何某某任职华生交电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其为了增加华生公司的企业知名度,其打电话给时任公主岭市人大主任王延江,让他帮忙运作让何某某增补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王延江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何某某向其汇报说她已经增补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了。其对何某某说让她找机会看看王延江,对王延江帮她运作增补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表示感谢。之后,何某某是如何感谢王延江的,自己就不清楚了。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2009年11月,老板李某甲给说,为了增加公司的知名度,准备帮自己运作增补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他已经和时任公主岭市人大主任王延江打过招呼了,王延江也同意了。之后,公主岭市人大增补其成为公主岭市人大代表,后又增补为人大常委。其将成为人大常委的事向李某甲做了汇报,李某甲说让自己找机会去看看王延江。于是公司开会决定为了感谢王延江的帮助,在春节期间,由公司出钱去看看王延江。这样,分别在2009年、2010年、2011年的春节期间,其安排吴某某送给王延江人民币共6万元。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2009年10月,公司何某某任职华生交电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某增补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后,公司开会决定为了感谢王延江的帮助,在春节期间,由公司出钱去看看王延江。这样,分别在2009年、2010年、2011年的春节期间,何某某安排其送给王延江人民币共6万元。
(5)被告人王延江的供述。2007年,华生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甲说他们公主岭华生公司的经理闫某某现在准备调到四平华生公司任经理,希望其把闫某某的公主岭市人大常委的名额给新任的公主岭市华生公司经理何某某。其同意了。之后,通过自己的运作,公主岭市华生公司经理何某某增补成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之后,在2008年、2009年、2010年,连续三年,每年春节前,何某某都安排其下属吴总(具体叫什么我不清楚)到其人大办公室给其送钱,每年2万元,一共6万元。
6、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吉林省宏宸公司董事长高某某在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于2010年收受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经法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银行账单证实:2010年6月26日,高某某的妻子向杨某某转账100万元。
(2)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变更登记证实:该公司企事业法人代表为高某某,公司产营房地产开发项目。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2010年,四平市市政府秘书长苏某和住建局工会主席贾某某去公主岭检查,得知公主岭市要以招商的形式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就把这个消息告诉了自己。自己赶到公主岭市,感觉这个地块开发前景不错,就想得到在公主岭市开发这个地块的项目。其通过苏某和贾某某找到公主岭市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刘某,刘某副市长就将其介绍给公主岭市建设局卢局长,卢局长提出先交5000万元土地定金,后期要开发建设需要投入1.5亿元。当时自己没有那么多资金,吉林省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理马某提出他能在公主岭找到人帮助运作这件事。过了几天,马某带自己找到公主岭市物资公司的负责人杨某某,杨某某答应帮其运作,但是需要运作资金,最后二人商量给公主岭市副市长刘某100万元,给公主岭市建设局长、副局长各20万元,给棚改办主任、公主岭市城投公司经理各10万元以及一些其他费用共计需要170或180万元左右。后来马某将杨某某的卡号给了自己。其通过自己名下的吉林省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或者通过银行卡分2笔给杨某某的银行卡汇了大概是170或者180万元。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09年或者2010年,高某某想在公主岭市开发一个公园东路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两次或者三次给其个人卡上打了180万元钱,这笔钱是用于公主岭市政府各部门领导协调的费用。2009年或者2010年春季前后的一天晚上,其到王延江家里,说高某某是自己的好朋友,现在正准备开发公主岭市公园东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希望协调减免棚户区拆迁保障金额度,以及在接下来的项目开发中给予关照。王延江答应了,其用牛皮纸档案袋装了10万元现金送给王延江,王推脱一下也就收下了。
(5)被告人王延江的供述。2009年或2010年的一天,公主岭市人大常委杨某某来到其家后,说他四平的一个朋友准备到公主岭搞房地开发(他朋友叫什么名,当时杨某某我说了,自己没记住),希望其协调相关部门在拆迁政策、土地出让以及在接下来的项目开发中给予关照,自己答应了。之后杨某某就给自己一个牛皮纸档案袋,杨某某离开后,其打开牛皮纸档案袋发现里面是10万元钱。
7、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吉林省华宇公司董事长赵某某在工程建设上提供帮助,分别于2010年5月和2011年1月两次共计收受赵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1万元。
经法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华宇集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蓝山尚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实:2009年9月,公主岭市华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主营房地产开发项目。2010年至2011年间,华宇公司的房地产项目,陆续办理了相关手续。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大约2009年,其正在四平开发蓝杉英郡工程项目。当时时任公主岭市市委书记柴某、市长王某甲、人大主任王延江到自己的工地考察,认为其工程项目开发的好就想让自己回公主岭搞开发。其考虑了一段时间后,决定回公主岭开发。大约2010年春季的五一前后,其开始办理相关开发手续,刚开始办理的时候不顺利,这样,自己就找到时任公主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延江,让他帮自己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10年五一前后的一天,其来到王延江在公主岭人大的办公室,找到王延江送给他10万元钱,希望他能帮忙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这样保证工程尽快开工,王延江表示尽快帮助办理这些事。王延江收到自己的10万元之后,在2010年5、6月份,先后二、三次召开相关部门的协调会,将其开发华宇蓝山尚城的事交代给相关部门,让相关部门配合尽快办理手续。2011年春节前,其让自己公司的经理李某乙给王延江送去了1万元钱。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1年初的一天,赵某某给自己一个装着1万元钱的信封,让其给人大王延江主任送去。自己来到市人大,王延江正好要下楼,就在人大院里,其把那个装着1万元的信封,交给了王延江,并说这是赵总让交给你的。他没说什么,就把钱收下了。王延江是人大主任,那时代表市委协管城建工作。在蓝山尚城项目建设过程中,他开会协调过各部门支持这个项目,给这个项目提供了不少帮助。
(4)被告人王延江的供述。大约2009年,时任公主岭市市委书记柴某在一次例会上说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某在四平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不错,准备将他招商回公主岭支持公主岭城市建设。过了一段时间,其与市委书记柴某、市长王某乙到赵某某在四平开发蓝山英郡的工地进行考察,一致认为赵某某的工程做的不错,决定招商赵某某回公主岭搞开发。之后,赵某某就开始陆续办理相关的手续。大约2010年春季的五一前后,赵某某到其办公室说,他已经开始办理开发公主岭蓝山尚城相关手续,但办理手续不顺利,想让其帮助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其当时答应下来。然后,赵某某放下一个纸包就离开了。其打开纸包发现是10万元钱。2011年春节前,赵某某让他们公司经理李某乙在公主岭市人大门口(市委院里)送给其1万元钱。
8、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吉林省郑氏公司总经理郑某某连任公主岭市人大常委提供帮助,于2010年至2011年间先后两次共计收受郑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美元1万元、照相机1个,共计折合人民币7.99万元。
经法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清单、扣押物照片证实:在李某丙处扣押相机一部。
(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该佳能相机价值7 066.00元。
(3)证人的郑某某证言:2010年,其邀请公主岭市人大全体机关干部到乌兰浩特的阿尔山旅游,公主岭市人大全体机关干部都去了。当年年底,其到王延江家给他拿了一个相机和两瓶酒,还用信封装了1万元钱放在装酒的袋子里了,王延江推脱了一下就收下了。2011年9、10月份,当时公主岭市人大常委换届选举,争得很厉害,自己是公主岭市人大常委里面最年轻的,担心得不到提名,不能连任公主岭市人大常委。这样,其来到王延江公主岭市人大的办公室,请他在这次人大常委的事上帮忙,王延江让其放心,说没有太大的阻力。其给王延江一个信封,里面是1万元美金,王延江推了一下就收下了,自己就走了。
(4)证人赵磊的证言:2011年8月左右,其是鸿浩建筑工程公司的出纳员。公司总经理郑某某有一天,安排其去银行兑换1万美金,其在公主岭市中国银行一楼营业窗口,用自己的名义兑换了1万元美金,回来之后交给了郑某某经理,他给其打了一张借条,就暂时入公司应收款帐上了。
(5)被告人王延江的供述。2011年10月,郑氏集团房产开发公司经理郑某某来到其办公室,对其表示担心不能连任公主岭市人大常委,希望其帮助提名,其当时即答应下来,郑某某给其一个信封。郑某某离开后,其打开信封,里面是1万美金。2009年、2010年,郑氏集团郑某某邀请公主市人大全体机关干部到乌兰浩特的阿尔山旅游,公主岭市人大全体机关干部都去了。当年年底,郑某某来到其家,送给其1个照相机、两瓶洋酒、还有1万元人民币。
9、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公主岭市天阳公司总经理郑某甲当选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提供帮助,于2011年9月收受郑某甲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经法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郑某甲的证言:2011年年底公主岭市人大常委换届选举,为了增加其公司的知名度,自己想通过换届选举成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8、9月份的一天,其找到时任公主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延江,说想当公主岭市人大常委,希望他帮忙运作。当时,王延江说这届换届选举参选人员比较多,不好运作。其看当时王延江的态度不是特别想帮忙,之后,其通过朋友仲继先联系了时任省人大秘书长王辅轶,让他帮忙给王延江打电话让王延江帮忙。然后,其又去找王延江,跟王延江表示其想当公主岭市人大常委。当时,王延江跟自己说尽力帮助运作成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但在市委、组织部那边还需要沟通,在人大提名的时候,先把其纳入成为候选人,需要人大的副主任同意。其见王延江这种不明确的态度,想是否应该给王延江表示表示。又过了一段时间的一天下午,其来到王延江公主岭市人大办公室,给他一个蓝色的布袋,里面是10万元钱。对王延江说其当选公主岭市人大常委的事,请他帮忙。2012年,王延江任公主岭市慈善总会会长以后,有一天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公司为慈善事业做点贡献,其以公司的名义捐给公主岭市慈善总会10万元钱,钱是其到王延江公主岭市慈善总会办公室给他的。
(2)被告人王延江的供述。2011年8、9月份,省人大秘书长王辅轶让其帮助天阳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小军成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2011年底,郑小军通过自己的帮助在人大换届选举中成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市委常委确定郑小军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候选人后不久的一天下午,郑小军来到其办公室说感谢自己对他的支持和帮助,给其一个绿色的布袋口袋。郑小军离开后,其打开布袋口袋,里面是用报纸包的10万元钱。
10、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便利,为公主岭市实验中学董事长辛某某当选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提供帮助,于2012年至2013年间先后三次共计收受辛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2万元。
经法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辛某某的证言:2011年年底,公主岭市人大常委要换届选举。为了增加实验中学的知名度,其安排校长汪某某找到时任公主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延江,想让王延江帮忙将其运作成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汪某某找过王延江后说,王延江同意帮忙运作,尽力帮助在市委、组织部那边沟通,在人大提名的时候,将其纳入成为候选人。 2011年底,其通过换届选举成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之后不久,其来到公主岭市慈善总会的办公室找到王延江,给王延江一个布袋口袋,里面是10万元钱,其对王延江说感谢主任对自己的支持和帮助。王延江推脱一下就收下了。2013年春节前,其安排校长汪某某送给王延江1万元钱。2013年末或2014年,其在海南与王延江见面的时候,给王延江1万元钱。2012年初,王延江任公主岭市慈善总会会长以后,让实验中学为慈善事业做点贡献,其以公主岭市实验中学的名义捐给公主岭市慈善总会10万元钱。钱是自己到王延江公主岭市慈善总会办公室给他的。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2011年年底,公主岭市人大常委换届选举。为了增加实验中学的知名度,辛某某让自己找时任公主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延江,想让王延江帮忙给他运作成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这样,其来到王延江在公主岭市人大的办公室,对王延江简单的介绍了一下辛某某的情况,并表示希望他能帮忙将辛某某运作成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王延江表示同意。2011年底,辛某某通过换届选举成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之后,在2013年快过年的时候,辛某某找到自己,让自己代表他去看看王延江。当年,在选公主岭人大常委的时候王延江没少帮忙,不能老领导退休了,就把领导给忘了。这样,其拿着辛某某给的1万元钱,来到王延江在公主岭慈善总会的办公室给王延江送去了。
(3)被告人王延江的供述。2011年年底,公主岭市人大常委换届选举。2011年上半年,公主岭市民营实验中学的董事长辛某某安排校长汪某某找到自己,让其帮忙运作辛某某成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其答应尽力帮助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在人大提名的时候,把辛某某纳入成为候选人。但是,在选举的时候,其他常委需要他们自己沟通。2011年底,辛某某通过换届选举成为公主岭市人大常委。不久,辛某某来到自己公主岭市慈善总会的办公室,给其一个布袋口袋,说是感谢自己的支持和帮助。辛某某走后,其打开布袋口袋,里面是用报纸包的10万元钱。2012年12月,其与儿子、孙子去海南旅游,在一次吃饭的时候,正好碰到辛某某。吃完饭后,辛某某给其1万元钱。2013年春节前,辛某某安排汪某某在其公主岭市慈善总会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钱。
全案的综合证据:
1、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吉林省检察院指定王延江受贿一案由辽源市检察院管辖。
2、提请初查、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1P2、3、4-5)证实:2014年12月30日,该案经过初查后,决定立案。
3、公主岭市人大常委许可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证实:对王延江采取强制措施程序及监视居住程序均合法,侦查机关侦查未超期。
4、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王延江银行卡16张。
5、干部履历登记表证实:2006年11月到2011年8月,王延江任公主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6、市委常委会议记录证实:2006年其11月开始26日起,王延江协管城建工作。
7、公民户籍信息证实:王延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公主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主岭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单证实:何某某、辛某某、张某某、郑某某、郑某甲、高某为公主岭市人大第十七届常委。
9、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某某、郑某某、张某某、辛某某、郑某甲、贾某某已被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立案侦查。杨某某因犯行贿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0、扣押清单证实:在李某丙处扣押美金三万元。
11、银行客户回单、收据、李某丙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李某丙汇给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人民币1 040 000.00元。
1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实:2008年美元现汇全年卖出最低价为682.16;2011年美元现汇全年卖出最低价为629.93。
13、悔过书:其自愿意认真悔过,积极配合调查,积极上交非法所得的钱款,希望能得到宽大处理。
情况说明:侦查人员在将王延江从公主岭传唤至辽源市的途中,将王准备吞服销毁纸条的行为制止,并扣押。
收据:辽源市检察院收到王延江亲属交来的二万元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延江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延江受贿126.6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确认。王延江的辩护人所提王延江收受的款项不应全部认定为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王延江到案后,侦查人员在其身上扣押了记载人名、时间、银行帐号及金额的笔记纸,说明侦查机关对王延江的其他犯罪已掌握了相关证据,故辩护人所提王延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类罪行,具有特殊坦白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王延江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退还赃款具有真诚的悔罪态度,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王延江到案后,侦查机关扣押了其所有的16张银行卡,共计420余万元。2015年7月21日,侦查机关对上述款项解除扣押,次日,王延江家属向侦查机关汇款104万元,故王延江退还赃款,欠缺一定的主动性,但王延江到案后,一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鉴于王延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赃款已经退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延江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延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史 震
审 判 员 康丹晶
代理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 记 员 王 靓
赵繁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