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8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刑初字第189-1号
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5日以伊检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刘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管 平
人民陪审员 王宪章
人民陪审员 关文汉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