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娄李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2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6)吉06刑更2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罪犯娄李杰,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31109083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12月3日被取保候审,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并逮捕,于2015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015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15)白山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娄李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对娄李杰执行逮捕时,白山市看守所因其患有严重疾病,而不予收押。
经查,吉林三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罪犯娄李杰主动脉右冠窦瘤破裂,二、三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心脏扩大,心律失常,心功能Ⅳ级,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娄李杰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