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展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2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781刑初161号
自诉人苏彦学,住扶余市。
被告人展某某,住扶余市。
自诉人苏彦学以被告人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要求被告人展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自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自诉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苏彦学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自诉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苏彦学撤回起诉。
审判长 刘虹玫
审判员 陈英华
审判员 张丽君
二0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