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61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大伟,1983年7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苇子沟街长青村一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大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徐大伟在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6253332259087391。后被告人徐大伟用该卡透支15000元,逾期未还。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工作人员分别于2015年3月31日、2015年5月19日催收后迄今尚未归还。2016年3月9日,被告人徐大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大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银行卡复印件,信用卡申请材料,对账单,身份证复印件,催缴还款通知书,挂号信封复印件,催缴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大伟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徐大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大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