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81刑初 16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专科文化,住扶余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7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同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被告人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2日以扶检刑检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学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左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行陶赖昭分理处办理一张金穗准贷记卡,信用额度为2万元。2015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28日左某某从该卡中透支本金19866.17元,至2015年9月14日准贷记卡合约规定的60日内未归还透支本息。截止2015年12月17日透支本息合计21389.10元。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左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白某某、徐某甲证言以及催缴光碟等书证。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左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行陶赖昭分理处办理一张金穗准贷记卡,信用额度为2万元。2015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28日左某某从该卡中透支本金19866.17元,至2015年9月14日准贷记卡合约规定的60日内未归还透支本息。截止2015年12月17日透支本息合计21389.10元。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其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获得了该行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实表现证明,记载被告人的自然信息、无前科劣迹记录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扶余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7日在三岔河镇士英社区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左某某当场抓获。
3、扶余市公安局从李某某手中提取左某某办理惠农信用卡申请资料复印件12张、左某某开户交易流水明细复印件5张、利息计算凭证1张、欠款证明1张、欠款催缴证明1张、电话催缴记录1张、催缴录音光盘1张,证实其行准贷记卡客户左某某所持卡种限制,没有催缴系统,无法打出催缴记录,现有三次催缴录音,时间分别为2015年5月25日、2015年11月12日、2015年11月25日。截止2015年12月17日,该客户共欠其行21389.10元,本金19866.17元,利息1522.93元; 2015年11月12日,李某某分别给左某某的哥哥和单位领导白院长打过电话进行催缴;左某某用所持卡号交易情况;左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银行提出申请办理的相关手续等。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出具的谅解书及存款回单,证实被告人左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将其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该行对其行为谅解,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我分理处上门推销惠农信用卡产品,当时我们主要是给有正式单位的职工办理信用卡,我分理处在三岔河镇新安卫生院推销时,正好左某某是这家医院的正式员工,当时就给左某某也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他填了一张信用卡申请表、资信证明都有本人签名和单位盖章。他的信用额度是2万元,最长还款日是60天。这种卡是准贷记卡,只用于银行柜台取现,其它刷卡消费不能使用。取现最长还款日是60天,60天之内还完款以后还可以继续取现。他用这张卡于2015年7月14日开始取现金3000元直到7月28日取现金合计19866.17元,截止到2015年9月14日规定的60日内还款日也未还款,现在也无法联系上左某某。截止到2015年12月17左某某本息合计共计是21389.10元。我们分理处从2015年9月份开始对他多次催缴,我还找过左某某单位的领导,左某某的哥哥帮助催缴。我们催缴有工作记录,支行客户部还有电话催缴记录。他办理信用卡时所留的电话是134XXXXXXXX,现在这个号不用了,联系不上了。
2015年2月9日左某某申请办理的信用卡,2016年3月16日他开始支取的第一笔钱,从流水上看他第一笔支取了5000元钱。他的惠农卡号是×××.我们是双层催缴,我做为经办人催缴过,我给他打电话一直联系不上他,总催一直联系不上。11月12日我给新安镇卫生院院长、给他哥哥各打一个电话,联系不上他。后来我们客户部的徐某甲也给他催缴过,一共催了三次,每次我们都录音了。这个人就是谁也联系不上了。
6、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左某某是我单位职工。陶赖昭农行工作人员李某某好像给我打过电话,当时左不怎么上班,我也联系不上他,我就告诉他跟左的哥哥或父母联系一下,我当时说左要是来上班我就告诉他及时把你单位的信用卡透支的钱还上,后来我每次看见他都让他把农行的信用卡透支的钱还上。
7、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我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信用卡产品经理,我对左某某逾期未还款时进行催缴过。当时对他催缴过三次,是我本人进行的催缴。具体的催缴行为是给左某某所预留联系方式打电话,打电话的过程中我都进行了电话录音。这几次电话情况是前期左某某关机后来就变成停机空号了。我联系不上他就给陶赖昭分理处的李某某打电话,让他们分理处进行催收工作找到左某某本人,尽快归还欠款,分理处经过工作,无法与左某某本人取得联系。
8、被告人左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2、3月份,当时陶赖昭农行的工作人员到我单位推销惠农信用卡,我是单位正式职工,我就填写申请表办理了一张,过了一个月左右,这张信用卡办理下来了,我到中国农业银行扶余支行窗口办理的信用卡激活,我才知道信用额度是2万元,之后过了几天我开始使用这张信用卡,陆续取钱用,到期还上了,到2015年7月份以后,我取这个信用卡里的钱就没还过,直到现在欠农行2万元,利息2500多。这些钱我用平时自己的花销加上还个人的欠款了。从2015年9月逾期至今,这张信用卡的还款日是60天。农行的工作人员去我单位找过我,但是我当时没在单位,后来我碰见银行的工作人员,我跟他说过一回,我说我手里钱比较紧张,那个工作人员说必须及时把透支的钱还上,我就走了。我就知道这一次,至于农行工作人员是否打电话找过我我就不知道了,因为我后来就换号了,具体催缴几次我也不知道。我当时预留手机号是134XXXXXXXX.具体什么时间换的号我记不清了,我以为换号不用通知银行,我也没通知。我的信用卡号后四位是4758,前面记不住了。我从2015年7月14日开始连续从这个信用卡里支取7笔现金,至今未还是因为我支取的这些钱都是还我欠其他人的账了,后来我实在无力偿还农行信用卡了,所以就形成逾期。银行向我催缴时我没钱还。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考虑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其家属现已偿还全部透支本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行给其出具谅解书,可视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其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英华
审 判 员 张丽君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