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60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超,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双辽市茂林镇新兴村六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31日对被告人张超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耕,吉林硕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可新,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山镇前进村四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31日对被告人付可新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超、付可新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乐、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超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付可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2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张超伙同付可新在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姜东李村何文政家粮库,以使用地磅作弊器的方式,骗取王占河、曹方、韩军、王震、姜海波、于首根、于明波等人粮款约一万多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超、付可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已经全部返还。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超、付可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占河、曹方、韩军、王震、姜海波、于首根、于明波的陈述,证人何文政、吕强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超、付可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超、付可新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已全部返还,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付可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石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