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604号
承办人签字: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宝(别名王磊、李勇),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昌盛村四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8日被伊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宝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白宝(别名王磊)在公主岭市岭东街岭东委地房(孙影母亲家)盗窃孙影(别名:格格)放在其貂皮大衣兜内的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及一枚黄金戒指,共计31.286克。经鉴定,被告人物品价值人民币8 134元。
2、2014年5、6月份,被告人白宝使用“李勇”的假名与被害人薄立娟通过微信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6月5日15时30分许,在长春市宽城区珠江路春祥美食广场内,被告人白宝以看一下被害人薄立娟刚买的金项链为名,将金项链骗走。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 360元。
案发后,被告人白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影、薄立娟陈述,证人孙伟、薄淑娟、薄余娟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白宝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