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田故意伤害罪二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2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6刑终36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中田,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红石村九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江源区看守所。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中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吉0605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曹中田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曹中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中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曹中田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上诉人曹中田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及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中田撤回上诉。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5刑初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永辉
审 判 员 张卫疆
代理审判员 张光政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