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81刑初17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住扶余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3日被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3日以扶检刑检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2日,在扶余市得胜镇中心小学上课的学生董佳宝因病死亡。2015年5月13日,董佳宝的亲属将其尸体抬到学校,在学校烧纸闹事。扶余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出警维持秩序。被告人梁某某撕拽民警王某某的衣服,将其眼镜打掉地上摔坏,将梁某某等人带到扶余市公安局进行询问时,梁某某不配合,用手殴打民警李某甲面部,致使李某甲面部受伤。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人王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在扶余市得胜镇中心小学上课的学生董佳宝因病死亡。2015年5月13日,董佳宝的亲属将其尸体抬到学校,在学校烧纸闹事。扶余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出警维持秩序。被告人梁某某撕拽民警王某某的衣服,将其眼镜打掉地上摔坏,将梁某某等人带到扶余市公安局进行询问时,梁某某不配合,用手殴打民警李某甲面部,致使李某甲面部受伤。案发后,李某甲、王某某对其行为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登记及证明,记载被告人梁某某的自然信息及无前科劣迹事实。
2、到案经过,2015年5月13日19时许,扶余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得胜镇执行公务时,依法将梁某某口头传唤至扶余市公安局询问室,在此过程中梁某某殴打民警王某某,在接受询问时朝民警李某甲面部打一拳,5月14日将其取保候审。
3、门诊诊断书、出院诊断书及扶余市公安局证明,证实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在扶余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为大拇指关节挫伤;李某甲于2015年5月13日入院诊断为头面部挫伤、鼻部挫伤;此二人为扶余市公安局警察。
4、谅解书两份,证实李某甲、王某某表示对被告人行为谅解。
5、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5月13日梁丽丽因为她丈夫姐姐家孩子在得胜镇中心校上学。突然死亡,梁丽丽和其他人12日晚上就在学校闹事,将尸体抬到学校教学楼里,烧纸、哭闹等致使学校一天无法上课,下午6点多钟他们还要跳楼,后来将闹事的人强行带离,梁丽丽厮打民警,带到询问室后又挠民警,所以我们就将她放在询问室,让她坐在询问椅子上,后来她上厕所了一次,回来后我们要对她进行询问,我让她坐在询问椅子上要把椅子合上,防止在询问过程中发生意外,梁丽丽不让合上椅子,我说她也不听就按着她胳膊将椅子合上,我将椅子合上后刚撒开手,她挥起右拳打在我的右侧脸上,当时就将我的右侧脸打肿了、眼睛打红了,后来鼻子出血了。
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13日,我接到通知说有大量老百姓在伊家店中学闹事,已经严重影响其他学生的正常上课和学校的工作秩序。等到晚上大约下午能有7点多钟,有人在小学教学楼要跳楼,当时我按照指示教学楼楼下维持现场并领我所的同事负责带离闹事群众。我所负责带离一名男子,我先对这个男子进行劝离,我说:“要冷静下来处理,现在闹事没有必要,你只要现在离开这里就完事了。”当时情况非常混乱,该男子不听我的话强行冲回教学楼,我们只好把他带到警车上防止该男子做出过激行为,这时候就跑过来一个女子,大约能有三十多岁,她说:“为什么要带着我老公?”完了就上来把我眼镜打掉了边打边骂我,我和李某乙、刘某某就合力控制该女子带回扶余市公安局。在回去的途中,该女子就一直很激动地说什么你们不得好死啊,什么你们就是凶手啊,还骂我们他妈的还有没有良知了,说我们是一帮畜生不如的东西。等到执法办案中心屋里的时候,我要把该女子的老公带到屋里进行询问,这时候这个女子就跑出去对我说:“你们要把我老公带到哪里去?”我说:“这不是给你们找屋询问吗?”她说什么我也忘记,我就看见她的一只手就上去拽我警服一直不放手,我还看见李某乙和刘某某上来拉着,我们拉着一会儿才让她平息下来。
7、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5月13日,我们西北街派出所在伊家店执行公务,维持现场的秩序,有老百姓在伊家店中学闹事,已经严重影响其他学生的正常上课和学校的工作秩序。大约下午能有7点多钟,这时候就看见有人在小学教学楼要跳楼,当时我们按照指示在楼下维持现场并带离闹事群众,等过了一会儿,不断的有上访闹事的老百姓被警察带出来,我西北街派出所负责劝离一个男的,当时我记得我所长王鲲鹏对这个男子进行劝离,王鲲鹏说:“要冷静下来处理,现在闹事没有必要,你只要现在离开了就没事了。”当时这个男子挺激动的并没有听我所长王鲲鹏的话,当时情况非常混乱,我们只好把他带到警车上,这时候就跑过来一个女子,大约能有三十多岁,她说:“为什么要带着我老公?”没等我们说什么就奔我所长脸部去了,当时就把眼镜打掉了并撕扯警服,我和刘某某看见情况不好就紧忙过去把这个女子带到了警车上。后来我所就负责把这两口子带回扶余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这些老百姓已经严重影响学校的秩序影响其他学生的学习了。在回去的途中,这个女子非常的不安静,途中一直在辱骂我们。等到执法办案中心屋里的时候,我所长王鲲鹏和刘某某把这个女子的老公带到了询问室,我暂时负责在另外的询问室看管该女子,这时候这个女子就跑出去问我所长说:“你们要把我老公带到哪里去?”我所长说:“这不是给你们找屋吗?”这个女子就说:“你们不行带我老公。”说完后她的一只手就上去拽我所长警服的内衣一直不放手,一遍骂人另一只手就要上去挠我所长的脖子,这时候我和刘某某就上去拉着,这个女的一直不放手,我们拉了一会儿才让她平息下来。
8、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13日晚上单位派我到询问室看人,我来到询问室被安排在5号询问室看管一个女的,后来知道叫梁丽丽,当时她坐在询问椅子上,后来她上厕所了一次,回来坐在询问椅子上,过了一会治安大队李某甲要给她取材料,要把询问椅子合上,叫梁丽丽的女人不让合上,李某甲把着她的胳膊我将椅子合上,李某甲就把她胳膊松开了,刚一松开手,梁丽丽举起右手打了李某甲脸部一拳,当时李某甲脸和眼睛就红了,然后李某甲就走了。
9、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13日梁丽丽亲属家孩子在得胜镇中心校上学突然死亡,梁丽丽和其他人就在学校闹事,将尸体抬到学校教学楼里,烧纸、哭闹,摆花圈致使学校一天无法上课,下午6点多钟他们还要跳楼,后来将梁丽丽带到询问室,让我们和治安大队民警看管询问。我们过来时她坐在询问椅子上,后来她上厕所了一次,回来坐在椅子上,过了一会治安大队李某甲要给她取材料,要把询问椅子合上,叫梁丽丽的女人不让合上,李某甲把着她的胳膊将凳子合上,李某甲就把她胳膊松开了,刚一松开手,梁丽丽举起右手打了李某甲脸部一拳,当时李某甲脸和眼睛就红了,然后李某甲就走了。
10、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13日下午的时候,我看见我所长对一个男子劝离呢,由于当时情况非常混乱,我也没听见说什么,规劝的时候该男子还强行冲回教学楼,所以我们只好把带到警车上防止该男子做出过激行为。这时候一个女子就跑出来了骂我们说:“你们他妈的为什么要带我老公?”直接上来就把我所长的眼镜打掉了,我和李某乙看事情不好就紧忙控制该女子要带回扶余市公安局。在回去的途中,该女子就一直辱骂我所长,我所长也没吱声。等到执法办案中心屋里的时候,我所长领这个闹事男子进询问室要询问事情,这时候这个女子就跑出来说:“你们要把我老公带到哪里去?”我听见我所长说:“这不是给你们找屋询问吗?”我就看见她上来就拽我所长的警服,我和李某乙上来拉着,我们拉了一会儿才让她平息下来。
11、被告人梁丽丽供述,2015年5月13日因为我外甥在得胜中心校死亡的事情,我们家属把孩子的尸体抬到学校,找学校要个说法时,我就听到有人要跳楼,这时一帮警察就都上楼了,另一部分警察在大厅和我们厮巴,要带我们上车,过了一会,我看到我丈夫和一个挺高个戴着眼镜的警察厮巴呢,我老婆婆也过去和那个警察厮巴,我老婆婆好像被厮巴倒了,我就紧忙过去了,我到跟前就骂咧的,我也和警察厮巴起来了,由于我和警察厮巴,骂爹骂妈的,这时四个警察就把我也带到一个警车上,我看到他们还往车上带我丈夫、我老婆婆,我就又上去和那个挺高的戴眼镜的警察厮巴起来了,最后被带到一个大面包警车上,当时警车还没走呢,我和他们在车里又厮巴一会,警察把我双手控制住了,给我气的上气不接下气的,这时候我就气抽了,等到公安局时我丈夫把我婆婆背着放到床上,这时我看到那个挺高的戴眼镜的警察还在控制我丈夫拽我丈夫的衣服领子,我以为警察要打我丈夫呢,我就有点来气了,我直接过去就和那个高个的警察撕扯起来了,我拽住那个高个戴眼镜的警察正前方衣服领子,当时没寻思啥就寻思打谁都行,谁也不能撕扯我丈夫和我老婆婆,这时上来一帮警察拉着我,我就一直死死的没放手,我和他们厮巴一会,过了一会我才被警察拉开,那个高个戴眼镜的警察看我闹的挺严重,就说把我送到屋里放到铁凳子上,把铁凳子锁住。过了挺长时间,我接了一个电话,一个挺瘦的警察让我把手机关了,这时候我就要上厕所,等我回来坐着的时候,这个凳子就没有锁上,这时挺高个子的警察(后期让我打的那个警察)在门口指着我说,怎么没上锁呢,完了这个警察就要锁凳子,我就没让,他要一锁我就推开,来来回回能有几个回合,我说我有风湿和腰间盘突出,我怕冷,我就揉揉我腿,这东西碍事,我既然来了,就消停了,这时候这个警察就把凳子锁上了,我就不服气就站起来了,这个警察就拽我衣服后面的帽子让我坐下,这时候我就来一股劲就用我的右手背把这个警察的脸部打了一下子。那个警察也没还手一直哄着我,我也气哄哄的看着他,后来他就走了,就是这么个经过。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梁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其供述的妨害公务的事实与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的证言相印证,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梁某某妨害公务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考虑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丽君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