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元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09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23日止。于2009年7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于2013年1月、2015年2月获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6月2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元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杨元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且未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元俊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