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德坤减刑裁定书

2016-10-01 11:21
罪犯高德坤(曾冒名:胡吉松),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德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323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从2012年5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止。于2013年1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德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6月、2016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高德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和退缴赃款,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德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3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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