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万元,违法所得赃款284771.15元继续追缴。刑期从2013年3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止。于2014年1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陈国盛犯诈骗罪,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数额巨大,至今未退缴赃款、履行财产刑,具有悔罪表现的证据不足,故本次对其不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国盛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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