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颜斌减刑裁定书

2016-10-01 11:19
罪犯李颜斌,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84号,认定被告人李颜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为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于2013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一次综合记功、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颜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获得综合记功、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李颜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系累犯,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颜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