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丽新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10-01 06:13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1刑初107号

被告人于丽新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丽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现因合同诈骗,于2016年1月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从吉林省女子监狱解回,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丽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丽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于丽新在经营前郭县平凤乡龙馨米业期间,伙纪某甲伟(不起诉),以先收购水稻后付款为由,骗取前郭县八郎镇青山刘某甲术和水稻36700斤,价值人民币560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抓捕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于丽新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丽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于丽新在经营前郭县平凤乡龙馨米业期间,伙纪某甲伟(不起诉),以先收购水稻后付款为由,骗取前郭县八郎镇青山刘某甲术和水稻36700斤,价值人民币56 000元。2016年5月31日纪某甲伟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返还刘某甲术和水稻款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于丽新供述:我和丈夫在前郭县平凤乡白依哈屯经营一家大米加工厂,后因厂子经营不善,欠了很多外债,为了继续经营米厂,我想拼一把,2013年水稻刚下来的时候,我找朋纪某甲伟,让他帮我收水稻,说手里没现金支,过年的时候可以偿还。不久纪某甲伟对我说通过同学找到一家卖水稻的,我纪某甲伟在长山镇雇了一辆车,到卖水稻人家后纪某甲伟说这家人有贷款,他偿还贷款时我将水稻钱支付给他。卖水稻的人家同意了。测完米率,我给卖水稻的老头出具一枚欠条纪某甲伟是否在欠据上签字我不记得了纪某甲伟的同朱某甲文也在场。我们把水稻装上车直接拉到我家米业去了,水稻多少斤我忘记了,水稻款是五万多元。水稻被我加工成米卖了,水稻款偿还其他的债主了。因债主太多,我没有能力偿还欠款,我就跑了。我纪某甲伟转账两万多元,现金一万元,油糠和碎米纪某甲伟帮着卖,还有一辆白色半截车纪某甲伟处保管,纪某甲伟约定车能卖就卖。在女子监狱服刑时候,我想偿还这个老头的水稻款,让我儿裴某某东让他告纪某甲伟,用这些东西偿还老头的水稻款裴某某东是否纪某甲伟说我就不知道了。

2、证纪某甲伟证言:我和于丽新是朋友关系,于丽新打

电话让我帮着收购水稻,当时她家赊购农民水稻,欠了很多水稻款和外债,是否有能力支付稻米款,我不清楚,碍于面子我就帮她联系了。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我给同朱某甲文打电话说我朋友开水稻加工厂,能否帮忙收水稻朱某甲文说他有个刘姓二叔家卖水稻可以联系一下,朱某甲文给我打电话让去收购水稻。我给于丽新打电话告诉她此事,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商谈好价格,当天于丽新和我在长山镇站点雇佣一辆车,一起到青山村姓刘的这家地边上,把水稻装车后,回到姓刘的家里,于丽新验米,因出米率不高,于丽新又刘某甲术和谈价,商谈后,约定加工完水稻,出大米就给水稻款,我和于丽新还有司机就开车走了,到长山我下车,于丽新把水稻拉家去了。过了2、3个月刘某甲术和朱某甲文来找我,让我帮忙索要水稻款,我领着他们去于丽新家,当时家里没人刘某甲术和朱某甲文就回家了,2014年冬天朱某甲文刘某甲术和又找到我帮忙索要水稻款,我又领着他们去于丽新家,可是家里仍没有人刘某甲术和朱某甲文说是通过我出卖水稻的,怕要不回水稻款,我觉得我也有责任,就给出具一枚欠条,他们回家了。在于丽新收购刘姓人家水稻二个月后,我就联系不上于丽新了,后来我听说她被判刑了。于丽新没进监狱前给我汇过两万元,让我给其家里人,但此款让我偿还于丽新欠我师父罗中华的欠款1.2万元,她让我帮忙卖碎米、油糠,大约卖了四千元,她还让我帮忙保管一辆白色捷达车,后来于丽新儿裴某某东让我帮忙出卖此车,我卖了四千五百元,后我裴某某东三、四千元,剩余钱款抵顶于丽新在长山镇租房的租金了。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5月31日,返还刘某甲术和的水稻款5.6万元。

3、被害刘某甲术和陈述:2013年10月初,我和邻朱某甲文准备一起去长山买东西,这朱某甲文同纪某甲伟来了,说要雇佣我两姨侄去大米加工厂干活,纪某甲伟开车拉着我、我媳刘某乙英朱某甲文还有我们屯子王某甲学一去到长山镇纪某甲伟邀请我们去他家吃饭,席间纪某甲伟让我把稻子卖给他的大米加工厂,我开始没同意,因为我在银行的贷款即将到期,我着急卖稻子偿还贷款纪某甲伟说十几天就能给我回款,我就同意了。2015年10月15日纪某甲伟雇车来我家收稻子,当时车里还坐着一个女的,后来是这个女的给我的水稻量出米数,我找的装卸工,稻米一共36 000斤,水稻款共计5.6万元。当时没有纪某甲伟给我出手续,过了十几天纪某甲伟没有给付我水稻款,我朱某甲文纪某甲伟家索款未果,且一直拖延时间不给,期间为了索要水稻款,我媳妇还纪某甲伟家住了八天。我朱某甲文再次纪某甲伟家索要水稻款纪某甲伟搬家了,我朱某甲文就去平凤乡太平山的大米加工厂去找,一个自称纪某甲伟二姐的人说她是大米加工厂的法人代表,纪某甲伟没有将从我这收购的水稻卖给其加工厂。后来我朱某甲文堵到过一纪某甲伟,让他给我出具一枚欠条朱某甲文是证明人,他俩签字捺印。2016年6月2日纪某甲伟的儿纪某乙龙将水稻款5.6万元支付给我了,我也不追纪某甲伟的责任了。

4、被害刘某乙英陈述:陈述内容刘某甲术和基本一致。

5、证朱某甲文证言: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刘某甲术和要去长山镇买丝袋子,我让他等一会,说我同纪某甲伟一会来接我去长山可以顺便拉着他,纪某甲伟开车拉着我刘某甲术和、还刘某甲术和媳妇王某甲学去长山,我们纪某甲伟家里吃饭,喝酒期间纪某甲伟刘某甲术和把水稻卖给他,开刘某甲术和没同意,因为他着急偿还银行贷款纪某甲伟说十天半个月就能回款刘某甲术和同意了。过了十几天纪某甲伟开车带来一台大车来拉水稻了,车上还坐着一个女的,她有时候下车溜达,但我没看到她参与刘某甲术和的水稻。我记得水稻是三万多斤,五万多元钱。十一月末时候刘某甲术和找我让我联纪某甲伟索要水稻款纪某甲伟一直推脱,后来不接电话,我刘某甲术和就去前郭县平凤乡太平山村的大米加工厂纪某甲伟的二姐纪红刘某甲术和的稻子没有卖到大米厂,2015年夏天纪某甲伟刘某甲术和出具一枚欠条,我是证明人纪某甲伟签字捺印,我的名字纪某甲伟写的,我在名字处捺印。

6、证王某甲学证言,2013年割完水稻的季节的一天,我去侄朱某甲文家串门,看到他同纪某甲伟也在,他们说去长山吃饭,我正好去长山还贷款刘某甲术和说他要买丝袋子纪某甲伟开车拉我们到长山镇,就留我们在他家吃饭,期间纪某甲伟刘某甲术和将水稻卖到他的水稻加工厂,说十几天就能回款刘某甲术和说着急偿还银行贷款,不能久拖。后来听纪某甲伟来我们屯子收刘某甲术和的水稻了,我当时没在家,后来我朱某甲文还刘某甲术和纪某甲伟索要水稻款,但纪某甲伟一直拖着没有给付。

7、证裴某某东证言,于丽新是我母亲,我也认纪某甲伟,在我探视我母亲时候,她和我说过一次让我纪某甲伟,把我母亲欠八郎乡青山村收粮的钱还上,但是我没有纪某甲伟传达。我知道于丽新纪某甲伟保管油糠、碎米还有半截车的事情,我母亲纪某甲伟把油糠和碎米卖了,我纪某甲伟把半截车卖了,半截车卖了四千元,油糠和碎米我不知道卖了多少钱纪某甲伟给我大约5000元。

8、证乔某某军证言刘某甲术和是我表兄弟,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甲术和家卖水稻,我去帮工,把水稻从地里扛到车上,装车完毕后,就把水稻拉刘某甲术和家了,然后纪某甲伟一起来的一个女人开始验米纪某甲伟说每斤水稻1.47元,我因价格低纪某甲伟吵起来,刘某甲术和给我推出屋子,我就回家了。

9、证纪某丙宏证言,我纪某甲伟的姐姐,我在平凤乡太平山开了一个大米加工厂纪某甲伟没有往我加工厂卖过水稻。

10、证李某某山证言刘某甲术和是我叔叔刘某甲术和卖水稻那年纪某甲伟朱某甲文去我家,说让我纪某甲伟的加工厂干活,后来我听纪某甲伟人不准成我就没去刘某甲术和卖水稻时候我在现场了,当纪某甲伟是和一个女的一起来收粮的。

11、证王某乙武证言,我曾将水稻卖给过于丽新,她已将水稻款2万多元支付给我,她不欠我钱。

12、证张某某云证言,我和姜洪是夫妻关系,他去包头打工去了,他曾将水稻卖给过于丽新,水稻款6万元,现在还差我三万元水稻款没有支付给我,我不知道于丽新还我的是什么钱。

13、证罗某某华证言纪某甲伟是我徒弟,一纪某甲伟给我打电话借钱,是一个姓于的女的来取的钱,当时拿走1.2万元,此款2014年秋纪某甲伟已经偿还给我了。

14、证纪某乙龙证言纪某甲伟是我父亲,公安机关找到我说我父亲刘某甲术和水稻款,我就刘某甲术和家把水稻款5.6万元偿还了。

15、证朱某乙清证言,我有个六米半的车,平时在长山镇出租,2013年秋天纪某甲伟雇佣我的车,去八郎镇青山村拉水稻,往平凤的白依哈村拉,运费是800元,当纪某甲伟开一个车,车上有个女的,我们三人一起去的青山村拉水稻,把水稻装上车,然后拉到平凤白依哈村的一个大米加工厂,到加工厂后,我没看纪某甲伟,车上那个女的就是加工厂的人,她给我支付运费800元。

1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欠条一份,可证纪某甲伟刘某甲术和水稻款5.6万元,证明朱某甲文。(2)收据一枚,可证实2016年6月2刘某甲术和收纪某甲伟儿纪某乙龙支付的水稻款人民币5.6万元,并表示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17、(2015)前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于丽新因合同诈骗罪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事实。

18、解回证明书一份,证实罪犯于丽新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因发现漏罪,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由松原市公安机关将该犯解回到松原市看守所的事实。

19、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做出前检刑检刑不诉[2016]29号不起诉决定书一份,证实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纪某甲伟不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丽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丽新自愿认罪,其同案纪某甲伟已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对于丽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丽新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被告人于丽新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丽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 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 18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徐宏杰

审判员  胡方权

审判员  王 华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静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