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1刑初188号
被告人常奎诈骗罪一案一审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奎,1981年6月10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公安分局东华门派出所抓获,2016年3月1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29日由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奎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7日至2014年5月20日间,被告人常奎谎称能够为孟繁娟马某某雨夫妇买到松原市营运出租车,以缴纳首付款为由,在前郭县蒙古艾里乡被告人常奎家中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骗孔某甲娟马某某雨夫妇人民币35万元,后返还孔某甲娟马某某雨夫妇20万元。
2014年1 0月份,被告人常奎谎称能杨某某锋办理贷款,以需要缴纳保证金及人情费用为由,在前郭县前郭镇蒙古艾里小区被告人常奎住处,骗杨某某锋人民币23 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常奎返还杨某某锋人民币1000元。
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常奎用其在前郭县前郭镇蒙古艾里小区文风委的住宅楼杨某某锋×××3号黑色奇瑞牌车辆作抵押,张某某娟借款人民币80000元。之后,被告人常奎为偿还他人债务,谎称要用抵押张某某娟的房屋产权手续办理贷款以及要杨某某锋的车辆年检,将抵押张某某娟的房屋产权手续杨某某锋的奇瑞牌轿车骗走。之后,被告人常奎将其在前郭县前郭镇蒙古艾里小区文风委的住宅楼变卖用于偿还李金花的债务。之后,被告人常奎谎称办理房屋贷款需要人情费为由,再次骗张某某娟人民币5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常奎返还给被害张某某娟人民币3200元。
2015年5月7日,被告人常奎谎称借钱给其战友母亲治病为由,在前郭县前郭镇迎春花园小付某甲波家楼下,骗付某乙军人民币30000元。
2015年6月份,被告人常奎谎称帮李某甲鸥办车辆油补、李某甲鸥驾驶证增型、李某甲鸥车辆联系生意,以需要人情费用为由,在被告人常奎家中、松原市车管所院内及通过手机汇款的方式,骗李某甲鸥人民币28000元。
2015年6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常奎谎称能李某乙阳的哥哥李伟办理到松原市交通局做司机,以需要人情费用为由,骗李某乙阳人民币5000元。
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常奎谎称能够刘某甲彬的儿刘某乙庚办理到北京军区入伍,以需要人情费用为由,骗刘某甲彬人民币15000元。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常奎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程陈述及其他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常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至2014年5月20日间,被告人常奎谎称能为孟繁娟马某某雨夫妇买到松原市营运出租车,以缴纳首付款为由,在前郭县蒙古艾里乡被告人常奎家中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骗孔某甲娟马某某雨夫妇人民币35万元,后返还孔某甲娟马某某雨夫妇20万元。
2014年1 0月份,被告人常奎谎称能杨某某锋办理贷款,以需要缴纳保证金及人情费用为由,在前郭县前郭镇蒙古艾里小区被告人常奎住处,骗杨某某锋23 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常奎返还杨某某锋1 000元。
2015年4月16日,在前郭县前郭镇蒙古艾里小区文风委的住宅楼杨某某锋×××3号黑色奇瑞牌车辆作抵押,张某某娟借款80000元。被告人常奎为偿还他人债务,谎称要用抵押张某某娟的房屋产权手续办理贷款以及要杨某某锋的车辆年检,将抵押张某某娟的房屋产权手续杨某某锋的奇瑞牌轿车骗走。被告人常奎将其在前郭县前郭镇蒙古艾里小区文风委的住宅楼变卖用于偿还李金花的债务。被告人常奎谎称办理房屋贷款需要人情费为由,再次骗张某某娟5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常奎返还给被害张某某娟3200元。
2015年5月7日,被告人常奎谎称给其战友母亲治病,在前郭县前郭镇迎春花园小付某甲波家楼下,骗付某乙军人民币30000元。
2015年6月份,被告人常奎谎称帮李某甲鸥办车辆油补、李某甲鸥驾驶证增型、李某甲鸥车辆联系生意,以需要人情费用为由,在被告人常奎家中、松原市车管所院内及通过手机汇款的方式,骗李某甲鸥人民币28000元。
2015年6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常奎谎称能李某乙阳的哥哥李伟办理到松原市交通局做司机,以需要人情费用为由,骗李某乙阳人民币5000元。
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常奎谎称能够刘某甲彬的儿刘某乙庚办理到北京军区入伍,以需要人情费用为由,骗刘某甲彬人民币15000元。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常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华门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常奎供述:我和前妻的表哥的哥杨某某锋关系不错,因要偿还别人债务,我杨某某锋帮我抬10万元杨某某锋认识一个叫张勇的人,张勇认识一个叫大龙许某某龙)的人,2015年4月的一天许某某龙帮忙联系他张某某娟,帮助我抬钱张某某娟同意抬给我8万元,我许某某龙约定按照5分利息计算,借期1个月,但张某某娟不知道利息的事情。第二天我们在世纪新城小许某某龙的车库见面,签订协议和欠条杨某某锋为担保人,并杨某某锋的奇瑞牌轿车和我的房子作抵押,因我房子有贷款,所以我把银行的贷款合同也抵押张某某娟了。协议签好后张某某娟分两个银行取钱,许某某龙手,给我73 000元现金,剩余7000元,其中4000元是按照5分计算利息扣除的金额,3000元许某某龙落下了,至许某某龙给张某某娟多少钱我不清楚。借款到期张某某娟催我还款,但我没有能力偿还其欠款,我和她约定在延长1个月还款,第二许某某龙来找我,我给他4800元,作为第二个月用钱的利息,后张某某娟一直催我还款,当时我还欠我朋友沈春刚和李金花夫妻15万元,因偿还不上欠款,李金花提议把我房子卖了还他们欠款,我同意了。因为房子的合同都抵押张某某娟处,于是我张某某娟说要贷款,贷款下来就偿还其欠款张某某娟就把合同给我了,随后我把合同给李金花了,后期我知道李金花通过中介把我的房子出卖了,卖了28万元左右,还清了银行的贷款,剩下的偿还李金花夫妻欠款了。之后我张某某娟说我办300万贷款,但是办理贷款的人卡我,需要人情费,于张某某娟找朋友帮我借了5000元,我张某某娟说抵押在她处杨某某锋的奇瑞车需要年检了,于是把此车及证件也张某某娟处要了回来。张某某娟催款催的紧,于是我张某某娟签订了一个抵押校车的协议,并又出具一枚欠条,后张某某娟不断的催款。有一次她领着长岭刘某甲彬来找我,通过刘某甲彬攀谈,我知刘某甲彬的儿子要当兵,我刘某甲彬说国防部的常万全是我六爷,能把他儿子办到北京去当兵,这样我刘某甲彬处骗取1.5万元。我还张某某娟说我大姑是北京301医院大夫,可以治好她儿子的病,后刘某甲彬张某某娟同我一起去北京,办理当兵和治病的事情,但其实我都是骗他们的,到北京后我们分开了,我也不接听他们打来的电话了。
2015年5月份的一天,我付某乙军家说我着急用3万元钱付某乙军说他没有但是可以帮我掂量,两、三天付某乙军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开车载着他去前郭他妹付某甲波家取,我付某甲波家楼下给其出具30900元欠据一枚,其中900元是利息钱,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后来我仅偿付某乙军10000元,我就去北京打工了,电话也关机了。
2012年的一天,我在松原车管所办事时认识了李海欧,互留电话号码,在2015年5、6月份李某甲鸥给我打电话说给我拿了他们当地的土特产,过了几天李某甲鸥给我打电话询问我大车办证的事情,我想弄钱还债,于是我说能办理驾驶证增型,李某甲鸥分二次给我1.5万元用于办证,但是此款我一直放在我手里了。证没办成,我就去北京打工了,电话也关机了。
2015年5、6月份李某甲鸥给我打电话说他叔叔李某乙阳的哥哥) 要办理驾驶证增型,我说可以,隔了一天李某甲鸥带李某乙阳的哥哥来到我家把5000元给我了,后李某乙阳给我打过电话询问办证进程,我就说正联系着,到8月末我就去北京了,电话关机了。
2013年5、6月份,我为了偿还债务,就想骗些钱,于是找孔某甲娟马某某雨夫妇谎称我能从被人手里买到松原市的出租车,每辆出租车22万元,首付12万元,他们同意购买2台,几天后,他们去我家将2台出租车首付款共计24万元给了我,我当时承诺说2个月之内就能买到车,在这期间,我又陆续向他们夫妻要了11万元,冬天时候我给他们夫妇打电话说办事的人死了,车买不了,让他们来我家取钱。马天雨取回20万元,我说剩余15万元花在客管处,要回来就返还给他们。马天雨一直催我返款,为了稳定他们的情绪,于2015年6月26日孔某甲娟夫妇来到我家,我出具一枚23万元(欠款本金15万元,8万元是作为2013年至今的利息)欠据,并约定还款日期及到期不还就将我的房子和校车抵押给他们,后来我就去北京打工了,电话也关机了。
2、被害孔某甲娟陈述:2013年5月份的一天,我们家亲戚找到我说能买到出租车,22万元一台,交首付即可,2013年5月27日,我和我丈马某某雨去常奎家送去现金24万元作为买2台出租车的首付款,期间他说他新处的对象是松原市客管处处长,常奎给我们出具一枚24万的欠据,之后又向我们又要11万元,我分四次给付的,三次是银行转账,一次是现金给付。后我们就向常奎要车,他就一直拖我们,2015年年末时候,常奎和我说帮忙买出租车的人被撞死了,车买不到了,先给我们返还20万元,剩余15万元年后给我们,2015年6月26日,常奎给我出具欠据一枚,写着欠我23万元(他承诺8万元作为利息给付),后来常奎就跑了,联系不上了。
3、被害马某某雨陈述:我孔某甲娟丈夫,和常奎是亲戚,2013年5月常奎找到我说他能买到出租车,22万元一台,先交首付即可,5月27日,我和孔凡繁娟去常奎家送去24万元现金作为买2台出租车的首付款,后来常奎向我们要11万元用于买车,此11万元我们是三次银行转账,一次现金给付的。后来常奎和我说帮忙买出租车的人被撞死了,车买不到了,先给我们返还20万元,剩余15万元在客管处,年后他要回来返还给我们,2015年6月26日,常奎给我出具欠据一枚,写着欠我23万元(他承诺8万元作为损失补偿),后来常奎就跑了,联系不上了。
4、被害刘某甲彬陈述:2015年7月16日我去松原看朋友吃饭时候认识的常奎,闲聊时,我说我儿刘某乙庚想要当兵,找不到门路,常奎说北京国务委员常万全是他六爷,他能给我办理当兵的事情,2015年7月24日下午常奎给我打电话说报名费5000元,我去农村信用社给常奎汇款刘某乙庚在体检中有一项未达标,常奎说给松原的武装部长送礼就能通过,2015年8月9日我又给常奎现金10000元,2015年8月14日,常奎带我去北京看部队首长还有常万全,到了北京住了3天也没见到,花费3000元我们就回来了,听别人说常奎是骗子,我就报案了。
5、被害张某某娟陈述:2015年4月14日,我姐夫的侄许某某龙说他有个朋友叫常奎需要用钱,2分利息,我同意借款常奎8万元,常奎用房子和一台车子作抵押,许某某龙给我送来3200元说是利息钱,借款到期,我向常奎要钱,他说先给我张罗6000元,过了几天许某某龙给我送来3200元,2015年7月出的时候,常奎说要办小额贷款,于是把抵押在我处的购房合同拿走了。2015年7月18、19日时候,常奎说能办300万元的贷款,但是办贷款的人卡他,需要向我借好处费5000元,贷款下来就能偿还我借款,我就找朋友借了5000元给常奎,常奎说第二天给我钱,因为抵押在我这的车需要年检,现把车开走,我同意了,他杨某某锋把机动车登记本和车钥匙拿走了。常奎一直没有偿还我借款,后来得知常奎把房子也卖了。2015年7月份的一天,我向常奎要钱,他说用校车做抵押,用开校车赚的钱来偿还我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常奎得知我儿子身体不好,说他大姑是北京301医院的院长,可以帮助看病,就带着我们去北京,住了4天,花销3000多元,也没看上病,我们就回家了,之后就联系不上常奎了。
6、被害付某乙军陈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常奎到我经营的小卖店借款1000元,我就900元都借给他了,2015年5月7日晚上,常奎和我说他战友母亲病了急用3万元向我借款,因平时和常奎关系不错,我因家里没有那么多钱就给我妹付某甲波打电话向她借。后来我领着常奎付某甲波家楼下取钱,常奎出具一枚30900元借据,把之前欠我的900元一起写上了,借款到期后我给常奎打电话,常奎说等贷款下来后就偿还我借款。后来常奎偿还我1万元借款,6月份的一天,常奎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前郭县三角公园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取钱,我到约定的地方却不见常奎,常奎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先回去,他去江北办事,办事完后把钱送我家去,后来我就联系不上常奎了。
7、被害杨某某锋陈述:2014年10月份,我去常奎家借钱,还钱时候常奎和我说他有个战友在银行能办理贷款,给他2万元保证金,就可以贷出15-20万元,前三年免息,之后10年还清,我回家后和我媳金某某兰说了此事,之后我给常奎送去2万元现金办理贷款一事。贷款一直没办下来我就催促常奎,一天,常奎给我打电话说需要给银行拿点好处费,我媳妇去银行取了3000元给了常奎,因我着急用钱,向常奎要钱,第一次他给我500元,第二次又给我500元,贷款没办下来,也联系不上常奎了。
8、被害金某某兰陈述:我杨某某锋系夫妻,常奎答应杨某某锋办15-20万元贷款,且3年免利息,需要2万元保证金杨某某锋就给常奎送去2万元现金,2015年5月份的一天,常奎打电话说办贷款需要人情费,我到楼下中国银行取出3000元给了常奎,贷款迟迟办不下来杨某某锋向常奎要钱,常奎一共返还1000元后,就联系不上常奎了。
9、被害李某乙阳陈述:2015年5月份通过朋李某甲鸥我认识了常奎,再一次交谈中,常奎说3万元就能去松原市交通局做司机,我说钱太多了,常奎说1万也可以,因我没有那么多钱,常奎说5000元就可以办理.2015年6月17日上午9时左右,我去常奎家里送去5000元,常奎说过节后就恩能够上班。过节之后也没有消息,我就向常奎要钱,他每次都往后推我,后来打电话常奎就不接了。
10、被害李某甲鸥陈述:2015年6月份时候,我去松原市交警队办事碰到常奎,我们互留了电话,待我去松原办事顺便给常奎带些农村土特产,后常奎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他家一趟,有好事和我说。我去之后他对我说,他们单位有油补,可以把我的车弄到他们单位车队,但是办事需要2000元钱,我同意了,当场给他2000元,在唠嗑中,我问他办理大车驾驶证的事情,常奎说他能办理,增到A2需要1.5万元,我同意办理。三、四天后,我在松原市车管所院内给常奎8000元,约定等证下来后在给付剩余7000元。又过了几天,常奎说他有个战友在内蒙养翻斗车,现在有个拉风力部件的活,一车能挣4000-5000元,我正好没事情做,我想干此活,常奎说需要交1.5万元保证金,3000元保险的钱,我同意了。第二天我给常奎送去1.5万元现金,让我回去等电话,过了几天,常奎打电话说如果想让驾驶证快点办成需要给办事的人好处费3000元,我用手机银行给他汇去3000元,之后常奎就联系不上了。
11、证李某丙麒证言:2015年6月份的一天,和我母亲聊天时候得知常奎从我母张某某娟处抬了8万元,2015年7月份的时候,我和我母亲、常奎还刘某甲彬吃饭时候,常奎说能帮刘某甲彬的儿子办理当兵,说国防部部长常万全是他六爷,后来我听我母亲刘某甲彬给常奎送去5000元办理当兵的事情,之后好像办理当兵某个环节出岔了刘某甲彬又给常奎送去10 000元,常奎当着我们面给别人汇去4000元,剩下6000元自己揣兜了。常奎得知我有甲状腺方面疾病,他说他大姑是北京301医院的一个主任,专门治我这病,他让我把需终身服用的优甲乐停服半个多月,导致我身体指标不正常,后常奎带我们一起去北京看病和办理当兵事情,在北京住了几天后也没办事后来我们就分开了。还有我父亲自杀我认为和我母亲被常奎骗有直接关系。
12、证曲某甲凤证言:我张某某娟是朋友关系,2015年7月份的时候张某某娟给我打电话说急用5000元钱,第二天她领着一个男子在我家下去门口我给张丽娟5000元,后来张某某娟说那名男子叫常奎。
13、证曲某乙凯证言:我在宁江区中兴驾校上班,我张某某娟是朋友关系,2015年4月16日上午张某某娟让我陪她许某某龙家,到那知许某某龙张某某娟介绍了个抬钱的人,我听他们说月利按照3分计算,常奎用车和楼作抵押,车不是常奎的名字,之后我们到前郭县房产,查询常奎提供的房照真伪,我张某某娟在车上许某某龙和常奎去房产查询,后来我有事情先走了,之张某某娟让我陪她去找常奎要钱,但是常奎都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14、证刘某乙庚证言刘某甲彬是我父亲,2015年6月时候我想当兵,在网上报了名,后来我父亲说他认识一个叫常奎的人能给我办到 北京当兵,2015年7月份一天,常奎联系我父亲,说要看看我,我们就从长岭到松原找常奎,他说他六爷是国防部部长常万全,回家后我知道我父亲给常奎汇去5000元办理当兵一事费用,2015年8月时候,常奎说我再交10000元就能进到北京部队,第二天我父亲就给常奎送去10000元,后来我父亲和常奎去了一趟北京,常奎在北京跑了,电话也联系不上了。
15、证许某某龙证言:2015年3、4月时候,和我一起干活的叫张勇,他给我介绍一个叫常奎的人,张勇说常奎需用10万元,期限一个月,按照2分计算利息,如果我能帮忙,就给我点好处费。我当时给我张某某娟打电话,说有人用十万元,借期一个月,按照2分计算利息,可以用房子作抵押张某某娟说可以借用8万元,第二天张某某娟、常奎杨某某锋、张勇我们一起去房管所见面,查询常奎房照后签订借款协议、欠条等手续张某某娟取了8万元给我了,我在邮局门口把钱给常奎了,当时常奎给我3200元,让我张某某娟送去,也没说此钱的用途。第二个月时候我给常奎打电话张某某娟要钱,常奎给我3200元让我张某某娟,后来常奎说他正在办理银行贷款,贷款下来就马上还钱,后来就联系不上常奎了。
16、证孔某乙鑫证言:我是前郭县蒙古艾里社区文风委(建银小区)3单元502室业主,我是2015年7月从一个房产中介处买的此房,此楼之前的房主叫常奎。
17、证李某丁林证言:2016年2月15日下午我弟弟李玉林自杀了,李玉林因患糖尿病,产生并发症,有自杀倾向。
18、证付某甲波证言:我付某乙军的妹妹,2015年5月7付某乙军给我打电话向我借3万元,说他一哥们的战友的母亲病了,我提付某乙军要谨慎,后付某乙军和常奎来我家楼下取钱,常奎给我出具借据一枚,事情就是这样。
19、情况说明1份,证实被告人常奎于2016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华门派出所抓获,2016年3月1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解回的事实。
20、提取笔录4份,可证实被告人常奎与受害人张丽娟等人签订借款协议、抵押合同等事实。
21、公民现实表现证明1份,证实被告人常奎无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常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前科综合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付某乙十六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李某甲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李某乙一款第(二)项、第六条之规定刘某甲如下:
一、被告人常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 元。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 23年3 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常奎向被害人张立娟返还赃款人民币81800元、向被害人孟繁娟、马东雨返还赃款人民币15万元、向被害人杨占锋返还赃款人民币2.2万元、向被害人付国军返还赃款人民币20900元、向被害人李海鸥返还赃款人民币2.8万元、向被害人李阳返还赃款人民币5000元、向被害人刘志彬返还赃款人民币1.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徐宏杰
审判员 胡方权
审判员 王 华
二0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