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1刑初217号
被告人迟树文诈骗罪一案一审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迟树文,住址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4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井子分局大连湾边防派出所抓获,于2016年4月1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29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树文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迟树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9日至12月22日,被告人迟树文在前郭县前郭镇,虚王某甲旭、李万军杨某某江购买化肥需要资金,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吴某某华58 200元。案发前返还吴某某华1800元。
2009年5月至10月间,李金宝王某乙贵向被告人迟树文借款,被告人迟树文联吴某某华借款27300元。到期后,李金宝王某乙贵将借款本息交给迟树文,被告人迟树文未偿还吴某某华。
2009年2月至3月,被告人迟树文虚陈某某保、张五购买化肥需要资金,陈某某保、张五高息借款,骗吴某某华人民币57600元。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迟树文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迟树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迟树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9日至12月22日,被告人迟树文在前郭县前郭镇,虚王某甲旭、李万军杨某某江购买化肥需要资金,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吴某某华58200元。案发前返还吴某某华1800元。
2009年5月至10月间,李金宝王某乙贵向被告人迟树文借款, 被告人迟树文联吴某某华借款27300元。到期后,李金宝王某乙贵将借款本息交给迟树文,被告人迟树文未偿还吴某某华,吴某某华在前郭县人民法院起王某乙贵。
2009年2月至3月,被告人迟树文虚陈某某保、张五购买化肥需要资金,陈某某保、张五高息借款,骗吴某某华人民币57600元。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迟树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迟树文供述:我从2008年开始吴某某华承包的土地,因种地赔钱,想吴某某华处整点钱。2009年12月份,我吴某某华说蒙古艾里乡门德村门土坑屯有几个人没钱买化肥,想吴某某华处借款,吴某某华商谈好按照月利3分计算利息。过了几天,我吴某某华打电话说有个王某甲旭的人要借一万元,实际王某甲旭是偏脸子人,借款当天我领着王某甲旭本人去见吴某某华,吴某某华介绍时候说此人就王某甲旭,在借条上借款人处让我领来那个人写王某甲旭”两个字,我在担保人处写我名字,当场从一万元抽出三百元作为当月利息交吴某某华,后我将钱给我带来的那个人,让他将此钱转交王某甲旭,钱是否真正王某甲旭本人我不清楚。第二天我吴某某华打电话王某甲旭还要借一万元买化肥,我吴某某华约定好地点见面,在原来的借条上标注又借用一万元, 其实这一万元让我花了。
2009年12月22日,我吴某某华打电话说土门坑李某甲君杨某某江要买化肥想借4万元,按照月利3分计算利息,因当李某甲君借钱是李某乙春用,所以李某乙春的土地使用证作李某甲君杨某某江借款的抵押吴某某华同意。我找人在欠据上借款人处签李某甲君杨某某江名字,担保人王某甲旭的签名,担保人迟树文是我本人签名,我李某乙春说过此事,但杨某某江根本不知道有此事。我吴某某华约好见面地点,在她车上给我4万元,我把事前做好的欠据给他,附李某甲君杨某某江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时从4万元里抽出1200元作为一个月的利息给吴某某华。后我把其中2万元李某乙春,另外2万元我自己花了。之李某乙春将本息陆续都偿还给我了。我吴某某华打过几次利息款,大约几千元,但具体数额忘记了,后来无能力偿还了,我就去打工了,这期间也没有吴某某华联系。
2009年5、6月份,我亲戚李金宝和我说种地没钱向我借1万元钱,我联吴某某华,约定按照月利3分计算利息,用李金宝父亲李青云房照做抵押,我吴某某华家里取钱,扣除一个月利息300元吴某某华给我拿9700元,我当时吴某某华出具欠据一枚,欠款人李金宝,我为担保人。我按照月利5分计算利息借给李金宝,之后李金宝按月给我利息,后来李金宝分2次把本金偿还给我,我给李金宝出具收条了, 但此款让我偿还其他贷款利息了,没有给吴某某华。
2009年10月份的时候王某乙贵和我联系说没钱买化肥,让我帮忙抬2万元钱,我联吴某某华,约定月利息3分,使用期限为4个月,我吴某某华家里取的钱,扣除利息吴某某华将17600元钱交给我,我吴某某华出具欠据一枚,借款王某乙贵,担保人处我签名,之后我把钱按照月利6分计算利息借王某乙贵,他按月付给我利息,2010年4月王某乙贵已将本息全部偿还给我了,但还钱的事情我没吴某某华说,此款让我偿还吴某某华处借的别人的欠款的利息了王某乙贵的借据吴某某华处,后吴某某华在前郭县法院起王某乙贵了王某乙贵后来还钱与否我就不知道了。
2010年2月份的时候,我吴某某华联系说我们屯陈某某保买化肥借款2万元,使用期限为2个月,按照月利3分计算利息吴某某华同意,其实根本没陈某某保借款的事情。我吴某某华家里取钱,扣除利息吴某某华给我18 800元,我吴某某华出具一张欠款2万元的欠据,借款人陈某某保的名字,因为这钱是耿东用,所以是耿东事先在借据上写的陈某某保”二字,担保人处我签名,此款到期后耿东没有给我钱,我也没有偿吴某某华欠款,后来我就打工去了。
2010年3月份的时候,我们屯子张五向我借4万元,我吴某某华说了此事,约定按照月利4分计算利息,用张五叔辈张某某文的土地使用证做抵押吴某某华同意了。我吴某某华见面,扣除一个月利息吴某某华给我38 800元,我吴某某华出具一枚欠据,欠据上借款人张某某文的名字,担保人处是我和李本生的签名,我把钱给张五了,但张五没有偿还我钱,我也没有偿吴某某华。
2、被害吴某某华陈述:2009年12月份,迟树文给我打电话说门土坑有几个人没钱买化肥,问我是否可以借款,按照月利3分计算利息,我同意了。12月19日,迟树文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借1万元,我开车到和他约定好的地点,迟树文带着另外一个男子,他介绍说那个人王某甲旭,我在车里写的欠条,迟树文在担保人处签名,他领来那个人在借款人处签王某甲旭”的名字,当时迟树文从1万元里抽出300元作为1个月的利息给我。第二天,迟树文给我打电话王某甲旭还需要借1万元,这次是迟树文自己和我见面,在原来借条上写“2009年12月20日取走1万元”,迟树文在担保人处签名。迟树文又抽出300元给我作为一个月利息。
2009年12月22日,迟树文给我打电话说有2个人用4万元钱,我去市医院对面见迟树文,他说一个李某甲君杨某某江的人每人用2万元,说话时他拿出一张上面印李某甲君杨某某江的身份证,另一面是用蓝色钢笔签的借款杨某某江李某甲君,担保人王某甲旭的A4纸,我就在下面写了2份欠条,让迟树文在担保人处签名。迟树文从4万元中抽出1200元作为利息交给我。借款到期,迟树文主动找到我说这6万元借款人还得用一段时间,先把第二个月利息1800元给我,又过了一个月左右,迟树文给我打电话说借款人去打工了,过一段时间还钱,不能差事,但是没有再给我利息。后来迟树文一直推脱不还钱,到2013年秋天时候我就联系不上迟树文了。没办法我自己去李某甲君杨某某江王某甲旭他们3人,但是见面后他们说根本不存在通过迟树文借钱的事情,借据上的签字也都不是他们本人签的,我知道被骗了。
2009年5、6月份时候,迟树文给我打电话说他家亲戚李金宝种地需要借款1万元,用李金宝父亲李青云的房照做抵押,我在松原市医院对面的彩砖上把9 700元交给迟树文,当时直接扣除当月利息300元,他给我出具欠据一枚,欠条上写着借款人李金宝,担保人迟树文,借款到期后,迟树文说李金宝家里有事偿还不了,后来迟树文跑了,我联系李金宝,他说确实用过钱,但是他已将将本息全部偿还给迟树文了。
2009年10月份的时候,迟树文和我说门土坑一个王某乙贵的要买化肥需要2万元 ,按照月利3分计算利息,使用期限为4个月,我和迟树文见面后,扣除四个月利息后将17 600元交给迟树文,他给我出具2万元欠据,借款人签王某乙贵名字,担保人迟树文,此款到期也没偿还,后来迟树文跑了,我去王某乙贵王某乙贵说他不欠我钱,他已经将钱偿还给迟树文了,后来我在前郭县法院王某乙贵起诉了,通过法院审理王某乙贵将2万元给我了。
2010年2月份的时候,迟树文和我说他们屯陈某某保买化肥需借款2万元,按照月利3分计息,使用期限是2个月,我俩约定好见面地点,扣除利息后我将18 800元钱交给迟树文,他当时给我出具欠据一枚,借款人陈某某保,担保人是迟树文,此款到期,迟树文没有将此款给付给我,后来迟树文跑了,我找陈某某保陈某某保说根本没有通过迟树文借钱的事情,欠据应该是迟树文伪造的。
2010年3月份的时候,迟树文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屯张某某文买化肥没钱,要借款4万元,用土地使用证做抵押,一个月就还钱,我和他见面后,扣除一个月利息钱,交给他38 800元,他给我出具欠据一枚,借款人张某某文,迟树文为保证人,此款到期未偿还,后来联系不上迟树文,我就张某某文,他说根本没有通过迟树文借钱的事情,欠据上的签名也不张某某文本人签字的。
3、证李某乙春证言:2009年因种地没钱,我用土地使用证作抵押从迟树文处借用1万元钱,后来我还想从迟树文处借款1万元,他说还得用土地使用证作抵押,但是我的土地使用证已经抵押了,让我在借用一个,于是经过我哥李某甲君同意使用他的土地使用证做为我借款的抵押,我和迟树文李某甲君不能在欠据上签字,迟树文说他找人替签字即可,过了几天,我去一个彩票站找迟树文,他给我出示一枚欠据,上面李某甲君的名字,担保人王某甲旭、迟树文,欠据上具体的内容都是后加上去的,他扣除利息给我17 800元,我用这些钱种地了,后来我将本息共计37 500元陆续都偿还给迟树文了,迟树文给我出具了收条,后来迟树文跑了,欠据没抽回来吴某某华去法院起诉我了,在法院做的还款计划,但是我也没钱还。我不知道迟树文李某甲君的土地使用证做杨某某江吴某某华借款的抵押了。
4、证李某甲君证言:2009年春天的时候,我弟李某乙春和我说要去前郭县农行贷款,需要我的土地使用证作抵押,我就把土地使用证和身份证交给他,他用完后都还给我了。后来我才知李某乙春被迟树文骗了,我也没有吴某某华借过钱,也没在欠据上签字。
5、证王某甲旭证言:我不认吴某某华,我也没有向她借过钱。
6、证杨某某江证言:我不认吴某某华,我也没有给她出具过一枚2万元的欠条。
7、证王某乙贵证言:2009年时候,国家土地整改,我的承包地需要整改,需要向村上交钱,由于我手里钱不够,找到迟树文向他借2万元钱,按照月利6分利息,并给迟树文出具欠据一枚,2010年4月20日我将本息21 200元全部偿还给了迟树文,我要抽回欠条,迟树文说没带,过一段时间给我,于是让他又给我出具一枚21 200元借据一枚,并标注借条收回字样。2012年时候,前郭县法院通知我说一个吴某某华的人起诉我了,我给迟树文出具的欠据吴某某华处,于是我又凑了2万元钱给吴某某华,我一直联系不到迟树文。
8、证贾某某杰证言,我丈夫李金宝通过迟树文吴某某华借过2次钱,共计10 000元,按照月利5分计息,借钱时候直接把当月利息扣除了,之后我们按月将利息给迟树文,让他转吴某某华,后来我们分两次把本金10 000元交给迟树文,让他转交吴某某华,还钱时候迟树文给我出具收条了,后来才知道迟树文没有将我偿还的借款吴某某华。
9、证陈某某保证言:我不认吴某某华,有一吴某某华来到我家,给我出示一枚欠据,说我用一个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向她借款2万元,上面有我的签字画押,担保人是迟树文,我根本就没吴某某华借款,打电话询问迟树文,迟树文说不用我管由他解决此事,后来我就联系不上迟树文了。
10、证张某某文证言,2010年年末时候吴某某华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偿还欠她的4万元钱,说她手里有我给她写的欠条,但我根本不认吴某某华,也没有向她借过款。
11吴某某华提供的欠据五枚,证实被告人迟树文冒杨某某江等人名字吴某某华借款,担保人均为迟树文的事实。
12、前郭县人民法院(2012)前民初字第298号、(2012)前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可证吴某某华王某乙贵李某乙春李某甲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完毕。
13、抓捕经过一份,证实2016年4月13日被大连湾边防派出所抓获的事实。
14、破案经过一份,证实2016年4月15日迟树文被前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从大连湾边防派出所解回并刑事拘留。
15、公民现实表现证明和户籍证明各1份,证实被告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树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迟树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迟树文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迟树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迟树文向被害吴某某华退赔赃款141 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徐宏杰
审判员 胡方权
审判员 王 华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