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202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森林,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6) 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森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王艳平、代理检察员徐佳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森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森林于2015年11月27日22时许,驾驶“捷达”牌出租车沿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四川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通潭西区西门处时,将沿四川街由西向东骑自行车过路的王云华撞倒,后王云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马森林肇事后驾车逃逸,于2015年11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王云华系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森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马森林,宣读了证人证言、提供了相关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马森林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森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马森林驾驶“捷达”牌出租车沿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通潭西区西门处时,将沿四川街由西向东骑自行车过路的王云华撞倒,后王云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马森林肇事后驾车逃逸,于2015年11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王云华系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森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森林家属与被害人王云华家属孟某某、孟祥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及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38万余元,被害人王云华家属孟某某、孟祥禹对被告人马森林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森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某证言、被告人马森林的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案件的提起和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信息、尸检照片、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谅解书及收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森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操作规定安全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驾车逃逸,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森林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马森林具有自首情节,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森林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对被告人马森林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森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卫 军
代理审判员 陈清涛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