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10-01 06:05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03刑申5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王某某: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刑重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2015)四刑终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两级法院存在审理程序违法,鉴定程序违法,对你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做任何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王某某因土地纠纷与栾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栾某某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王某某主张鉴定程序违法,对其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做处理问题。经查,本案于2014年4月16日经公主岭市公安局双龙派出所委托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公鉴中心(临床鉴)字[2014]第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对该份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2014年6月5日在公主岭市公安局办案中心将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的十家鉴定机构名称当场制签,由栾桂芳抽取其中一家,栾某某当场抽到吉林省华远司法鉴定中心。2014年6月9日吉林省华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华远司鉴[2014]法临鉴字第0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于两次鉴定意见一致,法院予以采信。另,原审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故王某某提出的申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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