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202刑初193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文学,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现住吉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彦波,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文学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代理检察员郭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文学及其辩护人王彦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间,被告人单文学通过他人结识张某甲,并得知张某甲之女张某乙现在部队服役,欲提升军官,单文学谎称可以帮忙通过北京的老首长将张某乙办到解放军艺术学院上学。在取得张某甲信任后,被告人单文学先后以办事费的名义在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的工商银行及北京等地,以汇款和现金交接等形式,在张某甲处共骗取人民币共计127万元。案发前,在张某甲的追要下,被告人单文学返还张某甲人民币49万元,其余账款被其挥霍。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单文学,宣读了证人证言、提供了相关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单文学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单文学辩解: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想还钱。
被告人单文学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单文学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单文学无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间,被告人单文学通过他人结识张某甲,并得知张某甲之女张某乙现在部队服役,欲提升军官,单文学谎称可以通过北京的老首长将张某乙办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上学。在取得张某甲信任后,被告人单文学先后以办事费的名义在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的工商银行及北京等地,以汇款和现金交接等形式,在张某甲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27万元。案发前,在张某甲的追要下,被告人单文学返还张某甲人民币49万元,余款被其挥霍。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抓捕经过及破案经过,载明被告人单文学到案过程。
常住人口信息表,载明被告人单文学的身份信息情况。
汇款凭证,载明朱某某于2011年1月13日给单文学汇款779 950元、张德金19 950元;于2011年5月7日给单文学汇款349 950元。
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以下简称军艺)证明,载明2011年招收学员均为应届高中毕业生,未招收现役文艺兵。
被告人单文学银行账户明细,载明2011年1月13日收款779 950元;2011年2月16日取款50万元; 2011年5月7日收款349 950元。
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我女儿张某乙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炮51基地,是现役文艺兵。我和我丈夫张某甲想让女儿通过到军校学习后,毕业成为军官。张某甲回到家后,和我说陈某甲有个朋友(张某丙)能给姑娘办上军校的事,我说那就看看去。我们找到了张某丙。张某丙说认识单文学,能办军校、军艺,单文学认识军政委的人,电话号给你,你直接去找他。当天约好单文学后,我们到丰满电厂找到了单文学,在三叉路口旁边的饭店吃的饭。在饭桌上,单文学说你们在吉林市找我算找对了,我认识一个军政委,是大连的,叫吕某某。你们说的事我总办(办上军校的事情),张某甲说我姑娘是艺术兵,得上军艺。单文学说军艺也没问题。我和张某甲还提出:到军校上学必须要有学籍,别是学习后,没有提军官资格的,白学了。单文学说:我给你办的都是正规的,我认识的军政委吕某某认识总政的徐才厚、曹刚川、于永波,肯定没问题,这几年给很多人办了这事。单文学当着我们面打了个电话,打完电话和我说这事肯定能办,要办不了,吉林市谁也办不了。单文学说办这个事可能需要20、30万元,我们答应了。单文学提出得要5万元费用,我也答应了。2011年1月,我们把单文学所说80万元送到了北京。单文学说3月肯定能上学,我说3月也没有上学的啊。他说咱们找的人路子广,肯定没问题,说什么时候上学就什么时候上学。我们把80万元送到北京后,单文学又告诉我还需要35万元。我和张某甲表示不想办了,单文学说事情都办了,现在少35万元,你要是不给,以前的80万就可能拿不回来了,我们也就答应了。随后,单文学领着我们到上海路工商银行,给账户,户名朱某某汇了35万元。之后我和张某甲就一直催单文学,每次联系,他说就差一个章了,你们再等等之类的话。我们只好等着,后来觉得被骗了,2012年3月,我们和单文学说不给张某乙办上军校的事了,要求他把钱返给我。2012年4月,单文学还我49万。还说2012年8月把剩下的78万元还我,但是一直都没有还。
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我父亲张某甲被单文学骗了。父母和我说给我办到军艺上学,毕业后会现役提干。2011年春节后,我父亲告诉我已经给对方拿了80万元,送到北京了。我们一家人打算到北京军艺打听是否招生。我当时在沈阳二炮部队当文艺现役兵。我母亲告诉我:军艺面向现役招收学员,说单文学告诉我们:直接到军艺报名后参加考试,考试就会过关,接着就可以上学了。随后我和父母到北京找到军艺,招生的部门,想把我的简历给招生部门,该学校的招生部门工作人员说今年不招收现役兵。之后我们就回吉林了。我又回到沈阳二炮当文艺兵,也就没有到北京军艺上学。我只知道我父亲张某甲给了单文学80万元,别的钱父母没和我说。单文学和我们协定把我办到军艺,从现役兵到军艺当学员进行学习,毕业后就会提干,但也没成。
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我和张某甲是在老黑的麻将馆认识的。他说要给他姑娘办上军校,我说我有个朋友叫瘪瘪嘴(大名不知道)能办,他在丰满电厂当保安。我就把电话给他,他们自己联系的。几个月后,憋憋嘴和我一起打麻将时说事情办的差不多了,跑了几趟北京,能不能让张某甲给拿点明白费,我就和张某甲说了。2011年春天,老黑在麻将馆给憋憋嘴拿来4万元。半年后,我听老黑说张某甲开车把80万元送北京去了。张某甲还说要给我买条金链子,我没要。2012年6月,憋憋嘴被警察带走,后来又回来了。8月我们一起打麻将时,他说80万元他认,但是现在没有钱还。
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张某甲是我小舅子,他到我的麻将馆说找大军办孩子上学的事,瘪瘪嘴说要3万元,问我给不给,我打电话问张某丙,他说要是想办,你们就相互联系。当天下午张某甲给憋憋嘴汇去2万元。后来,张某甲和姜某某说拿了80万元去北京,回来时在我家一楼给憋憋嘴打电话,憋憋嘴说“钱已经给了,事情也行了,你得给我点钱”。张某甲就让我给憋憋嘴拿去4万元。
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我知道公安机关在调查单文学给人办上学的事情,我收过他50万元。我和单文学是81169部队的战友,在部队的时候我们不认识,转业回到吉林后,同团的老乡战友在一起吃饭时认识的,我是四平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正式员工。2009年,我们都是战友,就相互联系,成为朋友。单文学给我打电话说:自己有个亲属,当兵的,想去军校上学,你能不能帮我办下。我说:我办不了。过了一个月左右,单文学见面和我说:你一定帮我办,是我家亲属。我说:我给你问问,看看情况。单文学主动和我说:我给你拿50万元。我说:先办着看,不行的话把钱拿回去。他要了我的工商银行卡号,第二天给我汇了50万元(2011年2月)。又过了一个月,我俩联系说到北京找曹德宝,你去见他当面说。过了一周左右,我俩约定到北京,在北京天天假日茶庄,我们见面后,单文学把办事的女孩的简历给了曹德宝,单文学说:我姨家的姑娘在沈阳二炮部队,你看看能整到军校学习,哪个学校都行,之后孩子就能提干了。曹德宝说:那我给你办着看,你等着就行了。之后我俩就回吉林了。等了大约一年的时间,这期间,我还催过,但是事情一直没有办成。单文学主动说不办了,把钱拿回来吧。因为钱一直在我卡里,我就通过吉林银行给单文学汇了49万元(吉林银行卡号,户名:苏某某)。我说去北京来回的费用,我花了1万元,单文学说行:那我给你打50万元的欠条。还给我打了个欠条。之后我们就没联系了。当时单文学就说:自己家的亲属,要到军校上学,想提干,没说到什么军校上学。什么军校都行。能去学习就行。曹德宝说是办着看,具体有能力与否我也不清楚。
证人陈某乙、曹某某证言,证实其二人曾陪同张某甲、姜某某去北京送钱,是单文学帮张某甲女儿办学校的事,听张某甲说是80万元。用一个深色皮箱装的。一个军人开军车来接的钱。
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单文学是我三姥爷。2011年1月,单文学给我打电话让我接个人,吉林来的,捎的土特产。第二天早上我驾驶一辆黑色尼桑车到北京朝阳国贸桥下,与张某甲碰面,对方把黑色拉杆箱给了我,我放后备箱就走了,没交流。快到单位,单文学又让我去银行,我没多想就去了工商行,他告诉我箱子密码后,我看见里面很多钱,我问不是土特产么,他让我别管,就汇款。给单文学汇78万元,张某丁汇2万元,都是单文学让的。他没告诉我钱是干什么用的,也没提办什么事。我只想着单文学是我亲属,能帮就帮,没多想。后来2011年5月,我还接受过一笔35万元的汇款,我问是谁的钱,他没告诉我,就让我给他汇过去。我就汇了。
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前后,单文学找过我帮一个吉林的女孩办上学的事,但我说不考试办不了。还许诺我事成可以给50万元,我说不是钱的事,不考试不行。他可能知道我认识总政的干部于永波,还要找他,我没让,也没答应。过了一年多,他告诉我事办成了,我都没相信。王恩会原来是81167的师长,但他应该不能办这个事,不考试入学的司令、政委可能办,王恩会最大是辽宁军区副司令,副军,不好办这个事,能力有限。
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单文学是我老家亲戚。2008年,单文学说认识环保局的局长,能给我妹妹安排工作,之后一年里以办工作的名义向我家要了12万元。2010年,他说办不成了,我们提出退钱。2011年,他分两次还给我家11万元,还差1万元没还。
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我和单文学是在部队认识的。我曾向单文学借过2万元。我告诉工行的卡号,他汇给我的。一年后,我还给他了,他说丈母娘手术,我还多给他拿了2 000元。2015年,他还找我帮忙从泉州调一个干部,我说办不了。
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我和单文学曾是81169部队的战友,当时他是战士。2011年或2012年5、6月,我开沙场需要用钱,向单文学借过15万元。后来钱不用了,我分两次还回去的。他没有和我提过给人办上学的事,我也没有能力办。
被害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我女儿张某乙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炮51基地,现役文艺兵,我想让女儿提干当军官。我当时总和张某丙等几个朋友打麻将,打麻将的时候,我说我女儿在二炮51基地当文艺兵,你说多倒霉,给我女儿能提干的人突然死了。你们谁认识人,能帮下的。张某丙说他认识个人,年年能办军校、军艺,他认识军政委能办这个事,我给你联系下。第二天,我送张某丙回家时,张某丙说我给你联系完了,我把电话给你,你联系下。我当天晚上打了电话,第二天到丰满电厂找到了单文学。我们到三叉路口旁边的饭店吃的饭。在饭桌上,单文学说你们在吉林市找我算找对了,我认识一个军政委,是大连的,叫吕某某。你们说的这事我总办,我说我姑娘是艺术兵,得上军艺。他说军艺也没问题。我说到军校上学必须要有学籍,不能到军校学习后,没有提军官资格的。单文学说:我给你办的都是正规的,我认识的军政委吕某某认识总政的徐才厚、曹刚川、于永波。他说这几年给很多人都办了这个事,肯定能办成。单文学说他战友吕某某在军队人挺硬,能找到中央的曹刚川的儿子曹德宝,这事我能办,你得给我拿点钱活动活动,当天我给他拿了5万元,是在单文学单位给的。大约过了半个月单文学给我打电话说还得用5万元活动费,我当时说手头没那么多了给他拿了3万元,这次是在解放大路的顺风肥牛给他的。给完钱后一直没动静。2010年末单文学给我打电话说,你姑娘的事已经办成了,你得准备80万元,他说“你姑娘的手续已经差不多了,你先把钱给送到北京。”2011年1月中旬,我开车带80万现金和我媳妇姜某某、我外甥陈某乙、我大舅子的姑爷曹某某四个人一起去的北京。单文学说有事,没和我们一起去。到北京之后按照单文学的要求,在北京二环路的一个立交桥下找到了一台军车,是黑色的尼桑轿车,牌照号记不清了,有一个年龄大约20多岁的小兵,单文学给我打电话让我把钱给那个小兵。我将钱给那个当兵的了。之后又有好几个月没信,我也一直给他打电话,就让我等。2011年5月的一天,单文学给我打电话说,你再准备35万元,他告诉我一个卡号让我汇钱,我将钱汇到了他告诉的帐号里。一直没动静,我多次给他打电话问他事办的怎么样了,他一直让我等。2011年的9月,单文学说你再等等,还有两个孩子手续差点,到时和你姑娘一起办。2011年过年时我通过张某丙给了单文学4万元。2012年5月,我感觉被骗了,向单文学要钱,他给了我49万元,剩下的钱一值都没给我,所以就报案了。我汇款的帐号是,工商银行的卡。
18、被告人单文学供述,证实因为我给张某甲孩子办事,他想通过我把他女儿张某乙从二炮部队办到北京军艺上学。收了127万元,事情没办成。我涉嫌诈骗,所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我和张某甲通过张某丙认识的。2010年年底,张某丙给我打电话说:张某甲的孩子张某乙想去军艺,你能不能通过部队的人办下。我说:“得和领导说说,你让张某甲给我打个电话。”然后我就和张某甲联系了。打电话后一两天,张某甲带妻子一起到丰满电厂找的我。我听情况后,说得去大连找首长吕某某、王恩惠跑一跑,前期可能需要点费用。张某甲当时表示给我拿8万元,我说不用那么多。第二天,他开车到我单位,给了8万元。之后我老丈人要去世时,我到沈阳站了一脚,我和吕某某一起在炮兵51基地门口见的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乙。我让吕某某找总政主任于永波办,过了20多天,我给吕某某打电话,他明确说:张某甲女儿到军艺学习的事办不了,去这个学校上学得是高考生,还要面试,也没要钱。接着我给王恩惠家打的电话,电话号码我不记得了。我和王恩惠说办理张某甲女儿上学的事,王恩惠说差不多得70万,我给张某甲打电话说需要80万元。我和张某甲在大东门一家饭店,当面我和张某甲说:20万、30万不行,得80万,他答应了。第二天我告诉张某甲送80万元现金到北京,到北京有人接头,首长安排了。2011年年初,张某甲拿着钱开车到北京。我给张某甲打电话得知他到北京了,我说你先别动,等我电话,我和王恩惠说下,王恩惠说把这钱给我,到时候我再把钱给上面首长送去。我答应后,让吕某某手下工作的朱某某(他是吕某某的司机。我俩没什么关系)去张某甲接头,收钱。我和朱某某说:吉林来的,给领导送的土特产,你先收着。我把张某甲电话给了朱某某,他俩接头后,把现金80万元给了朱某某。过了半个多小时,我联系朱某某让他到银行给我把钱汇到我卡里。王恩惠让我一点点慢慢取钱。我每次上班的时候就取点,我四天一个班,上一天休三天。我每次上班就取3 000元、2 000元,有时还取2万元、3万元的。然后放自己的柜子里,一直到5月中旬,我把70万元现金凑齐了。于2011年6月初,我自己携带现金坐大客到大连,在大连火车站给了王恩惠70万元。给钱时没有其他人在场。10万请我吃饭、买东西,人情,自己花了。2011年10月,王恩惠去世了,我是2011年11月知道的。后来我又找苏某某办张某乙上学的事,说是需要50万元。我和张某甲说办张某乙上学的事钱不够了,又要了35万元。我让张某甲把钱汇给了朱某某,苏某某说把钱给我打过来吧,我让朱某某把35万元给我打过来,我收到35万元后,加上张某甲给我好处费共计12万元,80万元中剩余10万元,凑了50万元给苏某某打过去了。我和苏某某于2011年夏天,坐火车一起到北京找的首长。之后我就一直等苏某某的消息。2012年4月,张某甲说不办了,要退钱。我让苏某某于2012年4月20日中午给我打回来49万,1万元算是费用。收到钱后,我把49万元给了张某甲,我还欠张某甲78万元,我答应还张某甲,至今我也没还。军艺我只是去过,内部人员我不熟悉、也不认识。以前没办过这事。我没有能力为张某乙从二炮部队办到军艺上学,不清楚军艺是怎么招收学员的。王恩惠在职时任辽宁省军区的副司令。2010年,我找他办事时,他已经退休了。我当兵的时候,王恩惠是团长,我俩那时候就关系很好。我认为王恩惠有能力给张某乙从二炮部队办到军艺上学,但王恩惠找谁办的我也不知道。王恩惠去世后,我也没有找王恩惠家属要70万元,没办法要了,我自己认了。王恩惠去世,我也没和张某甲说,我想自己承担了。苏某某原来是81169部队的战士,转业后在财产保险公司上班。他说儿子提干了,有能力办这个事情。张某甲送北京的80万元交给朱某某后,我让朱某某给张德金汇了2万元(借给他的),剩余78万元汇到我自己的工商银行卡里了。其中有100元的手续费也是这80万元里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文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单文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单文学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单文学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单文学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有其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并有相关书证相佐证,故本院对被告人单文学犯有诈骗罪的事实予以确认,其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被告人单文学未足额返还赃款的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单文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7年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单文学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张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卫 军
代理审判员 陈清涛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