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靖刑初字第21号
自诉人陈某某,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住所地白山市。
被告人李某,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住所地白山市。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3年5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住所地白山市。
自诉人陈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以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犯诽谤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案件在审理期间,因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在吉林省肿瘤医院做乳腺手术,无法出庭。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裁定对该案中止审理。现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对自诉人予以公开赔理道歉,自诉人接受了被告人的赔理道歉和精神抚慰金7万元,自诉人陈某某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某撤回自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自诉人陈某某撤回自诉。
审判长 姜允国
审判员 赵洪伟
审判员 李志慧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