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92刑初115号
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佳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14日被行政罚款500元人民币。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佳伟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博、书记员王文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佳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佳伟向被害人韩某某、李某某、郭某某、任某某谎称其有能力办理一汽大众合同制工作,王佳伟以办工作需要各种费用为由,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54C街区11栋4门6楼72中门家中及楼下等地,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47869元、李某某人民币18000元、郭某某人民币57586元、任某某人民币30006元,总计人民币153461元,所骗钱款被王佳伟全部挥霍。现分述如下:
(一)2015年3月13日至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王佳伟以能够办理一汽大众合同制工作为由,通过给付现金、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韩某某47869元人民币。
(二)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佳伟以能够办理一汽大众合同制工作为由,通过给付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8000元人民币。
(三)2015年7月2日至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佳伟以能够办理一汽大众合同制工作为由,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某57586元人民币。
(四)2015年8月30日至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王佳伟以能够办理一汽大众合同制工作为由,通过给付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任某某30006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佳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及发破案报告、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委托协议书、收条、个人账户明细清单、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高某某证言,被害人韩某某、李某某、郭某某、任某某陈述,被告人王佳伟供述,录音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佳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王佳伟归案后对犯罪数额虽有辩解,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认定为坦白,对其从轻处罚。王佳伟多次诈骗,且将赃款全部挥霍,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又因吸食毒品曾被行政处罚,故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七条【刑期折抵】、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佳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佳伟退赔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四万七千八百六十九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一万八千元、退赔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五万七千五百八十六元、退赔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三万零六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忠秀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