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玲同妨害公务一审判决书

2016-10-01 05:59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2刑初28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于2016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 01 5 年 1 1月2 6日1 5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在榆树市月亮之上歌厅内,以其父有病找1 2 0为由,将该歌厅服务生倪某某、谢某某、李某甲多次辱骂和殴打,同时将歌厅的多种物品砸坏。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对华昌派出所接到报案前来执行公务的民警王某某、修某某、蔡某某与协警陈某某、李某乙辱骂和殴打,并将蔡某某手持的执法记录仪打到地上,民警要将赵某甲、赵某乙(另案处理)带上警车时,又遭到赵某乙的妻子关某某(另案处理)的阻拦及辱骂。被砸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27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及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某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1月26日榆树市公安局接到培英派出所民警修某某等报案,在执行公务时被赵某甲、赵某乙、关某某阻挠及撕扯殴打,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及赵某乙、关某某系被抓获到案及案件的侦破情况。

3.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26日15时16分榆树市华昌派出所值班警长接到了110指挥中心转来的报警电话,王某某警长就带着民警修某某和蔡某某,协警陈某某,治安员李某乙共五人出警。民警穿制式警服,开制式警车到达月亮之上KTV,出警的五个人进入一楼大厅内,这时赵某甲走过来骂警察操你妈的,我爸有病你们管不管。警长王某某说:我们是华昌派出所民警。120急救人员不是已经到二楼进行抢救了吗?”赵某甲当时喝醉了,情绪特别亢奋要砸东西,修某某对赵某甲进行劝说:你先冷静点,医生已经在二楼抢救了。赵某甲向修某某迎了过来撕扯修某某的衣服、拽修某某的脖领子,陈某某和李某乙过来帮修某某控制赵某甲,蔡某某在旁边拿着执法记录仪录像,赵某甲挥手将执法记录仪从蔡某某手中打掉到了地上,又回手打了修某某一个耳光,打在了修某某左脸上。王某某警长请求支援,同时配合修某某等人将赵某甲带至外面的警车内。在民警带离赵某甲的过程中,赵某甲一直撕扯修某某、王某某等人不配合带离。

民警将赵某甲带至警车内的时候,赵某乙又冲过来,抓住王某某的脖领子不撒手,赵某乙又拽警车的车门子想要抢走车内赵某甲,整个过程约5分钟赵某乙一直撕扯民警,后来在赶来支援的民警黄乐,协警刘胜全、李文超的帮助下才将赵某乙带至另一辆车上。

在赵某乙即将上车的时候,关某某又上来阻拦民警带人并骂民警脏话,后来被警长王新民制止了。之后民警开车将赵某甲和赵某乙、关某某带至公安机关。赵令同和赵某乙、关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由于执法记录仪被打掉在地,当时民警还没有按下录制按键,所以没有当时的影像资料及出警时的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编号为: ADCDLP0171。

4.榆树市医院门诊病历证实,2015年11月27日民民警修某某因头面部外伤住院治疗。

5. 谅解书证实,因被告人赵某甲赔偿了榆树市月亮之上歌厅的经济损失4000元,服务生倪某某、徐宁、谢某某、李某甲、邱某某对其谅解。

因赵某甲、赵某乙、关某某对民警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医疗费等损失,民警修某某、王某某、蔡某某对三人谅解。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勘查的情况。

7.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关某某的家属属到民警过行赔偿。公安机关及民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出生于1980年4月6日等自然身份及无前科劣迹的情况

(二)视频资料

光盘一个证实,案发当时月亮之上歌厅内的情况。

(三)鉴定意见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证实,经鉴定关公灯等价格价格为: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元整(¥1270.00 元),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通知当事人。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当天是我爸赵会山过生日,吃完饭后,我和我弟赵某甲还有我爸等人一起去月亮之上歌厅唱歌,期间,我爸鼻子出血了,我们以为是脑出血,就着急抢救,由于当时我喝酒暍多了,后来的事我都记不清了。警察当时出场了。

2、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警察抓我丈夫的时候,我骂警察了,就把我抓来了。我老公公赵会山过生旦,亲属在赵会山家吃的饭,赵某甲、赵某乙都喝了不少酒,吃完饭的时候赵会山、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去月亮之上歌厅唱歌去了,我们在赵会山家呆着,后来给他们打电话听见那边吵吵的声音,我们,家人就都去月亮之上歌厅了,赵某乙从楼上下来,他说快打1 20,爸不行了,我就告诉别的亲属抓紧打 1 2 0,我听见砸东西的声音,一会警察来了,赵某甲、赵某乙和警察吵吵几句,和警察撕吧,警察把赵某甲带上警车,警察又来带赵某乙,我就骂了警察,后来警察把我和赵某乙带上车了。赵某甲将月亮之上歌厅的玉白菜等物品砸坏了,我不知道为啥赵某甲把执法记录仪打到地上,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 年11月26日15时16分许,我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月亮之上歌厅有人砸在西,我带领修某某、蔡某某,协警陈植涛、治安员李某乙出警,服务生跑出来说警察同志歌厅内有人喝多了闹事砸东西控制不住,我们五个立刻进入歌厅一楼大厅内,这时赵某甲迎上来骂我们操你妈的我有病你们咋不管,我说1 20医务人员不是已经在二楼吗,赵某甲上来就撕扯民警修某某,陈某某和李某乙上去帮忙控制赵某甲,蔡某某拿出警记录仪录像,这个男子伸手将记录仪打掉在地,回手又给修某某一个耳光,这时我看见局面控制不住就给副所长辛鹏飞打 电话请求警力支援,出警的五个人就让赵某甲配合我们回所调查上,赵某甲拒绝和民警回所,民警将其带离时该人撕扯踢踹我们,我们将其带到警车内后排座位上用两个人控制他。

这时赵某甲的哥哥赵某乙又冲上来拽住我的衣服领子两三分钟不撒手,协警陈某某和蔡某某过来才将其手破开,赵某乙又拽车门抢其弟弟,民警控制他时—直和我们撕扯冲撞,后来在赶来支援的民警黄乐等人的配合下才将其带至另一台车上,在将上车时赵某乙妻子关某某又大骂警察操你妈的,你们是土匪啊抓我们,被我制止。我们都着警,开制式警车,打着警灯,进歌厅就告知其我们是榆树市公安局华昌派出所的。大时围观人有四五十人。

另证实,赵某甲、赵某乙、关某某这三个人到我单位给我和民警修某某、蔡某某暗礼道歉了,态度很诚恳 并且赔偿了我们被打的医疗费,我现在不追究赵某甲、赵某乙、关某某的任何责任了,我表示谅解。

4.证人蔡某某、李某乙、陈某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王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5、证人邱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月亮之上歌厅的经理。2015 年 11月26日下午向几个人喝多了,在我们歌厅闹事,把我们歌厅的服务员给打了,而且还给我们歌厅的玻璃打碎了五片,一个麒麟摆件、玉白菜给砸碎了,一个关公的灯也坏了,歌厅被打的员工都没有外伤,闹事的人已经被带到派出所了。

另证实六块魔花玻璃和一块水银镜是原先就坏了,昨天服务生玉服生告诉我的。

6、证人倪某某证言证实,今天下玍2点多钟,赵某甲到吧台说找老板,我说老板不在,我给安排到2 09包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赵某甲喊服务生,我跑到门口,他骂道:你妈了×的,打120,我爸不中了。我进包房屋里看到一个60岁的老头鼻子出血,我打120,赵某甲就骂我又踢我屁股一脚,怼我胳膊两杵子,我到一楼办公室,办公室里有监控器,我们从监控器上看见赵某甲从209包房里出来了,就踹三楼走廊墙壁的玻璃,把玻璃踹碎一块,然后我就紧忙往二楼跑,赵某甲从二楼在下来,他又骂我打我,我和他来到一楼,赵某甲又骂谢某某,打了他左脸,赵某甲就走到吧台跟前,把吧台上摆件玉白菜拿起来摔倒地上摔碎了,又把吧台一个小泥人拿起來了,照着吧员打过去了,没有打着吧员,就把吧台后边的背景玻璃打碎了,谢某某就报警了。

来了五、六个警察都着装了,刚进屋,还没等说话呢,赵某甲就迎上去了,就骂警察,其中一个警察就说:120不是来了嘛,其中一个年轻的警察拿一个东西录像,赵某甲就奔这个警察去了,边骂着:你妈逼的录这个干啥,边用手把警察手里的录像机打地上,旁边的一个年轻的警察拦着,赵某甲上去就给这个警察一个嘴巴。这时候我就上楼了,我到 209房帮着抬出血的老头,我下楼时,赵某甲已经在警车上了,警察控制赵某乙和一个女的,他们与警察撕吧不上车,那个女的一直骂警察,赵某乙撕把警察脖领子,持续了4、5分钟之后,警察才把这两个人控制到警车上离开,上车时那个女的还甩脚蹬了警察一脚。

7、证人谢某某、李某甲、田某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倪某某证言内容一致。

(五)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修某某陈述,2 01 5 年 1 1月26日我在华昌派出所值班。 警长王某某接到指挥中心转 到我们所的报警 电话,然后王警长就带着我和民警蔡某某,协警陈某某,李某乙出警,我们穿制式警服,开制式警车到达月亮之上KTV,服务生跑出来对我们说:警察同志,歌厅内有人喝多了闹事,打人,我们控制不住了。这时赵某甲走过骂警察:操你妈的,我爸有病你们管不管,警长王某某说我们是华昌派出所民警。120急救亼员已经到二楼进行抢救,赵某甲喝醉了,情绪特别亢奋要砸东西,我对赵某甲进行劝说,赵某甲过来撕扯我的衣服、拽我脖领子,陈柏和李某乙帮我控制赵某甲,蔡某某拿出执法记录仪录像,赵某甲挥手将执法记录仪从蔡某某壬中打掉到了地上,又回手打了我一个耳 光,打在了我左脸上。王某某警长马上给所里领导打电话请求支援,同时我们将赵某甲带至外面的警车内。在我们带离赵某甲的过程中赵某甲一直扯我们的衣服不配合带离,我们将赵某甲带至警车内的时候,赵某乙又冲过来,抓住王某某的脖领子不撒手,赵某乙又想要抢走车内赵某甲,整个过程约5分钟赵某乙一直撕扯民警,后来在赶来支援的民警黄乐和协警刘胜全、李文超的帮助下,才将赵某乙带至另一辆车上,在赵某乙即将上车的时候,关某某上来阻拦并骂民警脏话,被警长王新民制止。

我们都着警,开制式警车,打着警灯,进歌厅就告知其我们是榆树市公安局华昌派出所的。赵某甲打我左侧脸部一耳光,我头迷糊,左脸部疼、肿胀。

另陈述,赵某甲、赵某乙、关某某这三个人到我单位给我和民警修某某、蔡某某暗礼道歉了,态度很诚恳 并且赔偿了我们被打的医疗费,我现在不追究赵某甲、赵某乙、关某某的任何责任了,我表示谅解。

2、被害人李某丙陈述,其陈述的内容与修某某陈述内容一致。

(六)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赵某甲供述,2015 年 11月26日是我爸赵会山过生日,吃完饭后,下午三时,我和我哥赵某乙还有爸等人一起去月亮之上歌厅唱歌,期间,我爸鼻子出血了,我以为是脑出血,当时我非常激动,着急抢救我爸,找让服生马上打 120,服务生没动,我把服务生骂了,后来来了很多警察,他们着装了,表明了身份,我与警察撕扒了,由于喝酒多了,我记不清打没打警察,记不清砸没砸吧台东西,我们被整到派出所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做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五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利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晗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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