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士普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10-01 05:5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491号

罪犯陈士普,男,1982年7月28日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9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士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制造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6年8月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士普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士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士普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庆华

审判员  蔡丽娜

审判员  刘玉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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