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立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10-01 05:57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刑初字第32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住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监视居住。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兴龙、代理检察员张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石某某虚构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宋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500元。同年11月8日,石某某将犯罪所得赃款全部返还给孙某某、宋某某。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的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石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石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虚构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宋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500元。同年11月8日,石某某将犯罪所得赃款全部返还给孙某某、宋某某,并与同日到二道区杨家店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石某某的基本情况。

2.证明证实: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没有名叫石某某的民警。

3.收条证实: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石某某将犯罪所得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孙某某、宋某某。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石某某于2015年11月8日到二道区杨家店派出所投案。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孙某某、证人郭某乙辨认,被告人石某某系自称能办驾驶证诈骗钱的人。

6.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其在微信聊天群里认识了石某,他说自己是朝阳区交警队事故科的警察,他能办驾驶证。同年6月,吕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弟弟孙某某办驾驶证增型,把C1改成B2,问其能不能找人办。其对吕某某说自己认识朝阳区交警队的石某,他能办B2驾驶证。后来孙某某与自己联系,其问石某办驾驶证多少钱,石某说得1万元。这期间孙某某也和石某联系办证考试的事了,孙某某怕被骗,就先把5500元钱打入其银行账户,其与石某到ATM取出5500元钱给了石某。后来孙某某给其打电话说科目一始终没有考试,让其问问石某怎么回事。其与姐夫杨某某、石某、孙某某、宋某某一起吃的饭,石某没来之前杨某某就先走了。后来吃饭的时候石某说这段时间检查比较严,等过两天再说。又过了一段时间,孙某某给其打电话,听石某说科目一不用考已经过了,等着考科目二,但一直也没有考科目二,还联系不上石某,孙某某让其联系石某,其后来也联系不上石某了。

7.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与石某某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6月,石某某曾向其借过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过了二三天他就把卡还给自己了。

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一天,其与郭某乙溜达,郭某乙接到一个电话,说要请郭某乙和办驾驶证的人吃饭,郭某乙答应了,并让其一起过去。晚上8点多,其与郭某乙还有另外三个人在郭某乙家附近吃的烧烤,吃饭的时候其了解到那几个人要考大车的驾驶证,通过郭某乙联系的一个自称是朝阳交警的男的,吃饭的目的是和那个男的商量办驾驶证的事,吃饭的时候,那个男的一直没有来,其第二天有事就先走了,后来的事情就不清楚了。

9.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想把驾驶证增型到B2,就问其表哥吕某某有没有办法,吕某某说他以前开大车的同行郭某乙在驾校当教练好像能办这事。2015年6月10日,吕某某就联系了郭某乙,郭某乙说他能联系上朝阳区交警队事故科一个叫石某的交警,能帮着办驾驶证增型。当天石某就给其打了电话,石某说C1增型B2需要1.2万元,并且保证45天下证,如果办不成全额退款,并让其将自己照片用手机发过去,先给5500元办事的钱,余款事成之后付清。其把自己的照片发了过去,但怕被骗,就把5500元打到郭某乙的银行卡里。同年6月18日,石某向其又要5000元,并给了一个农业银行的账户,户名郭某甲,6月19日,其往郭某甲的这个账户打了5000元。过了一周,其与宋某某到长春来找石某考试,石某说考场放假让二人再等几天。其和宋某某等了一二天后,其电话联系郭某乙请石某吃饭,当天晚上8点左右,其与宋某某、周金明请的石某和郭某乙吃的饭,在饭桌上郭某乙说石某是警察,石某说办驾驶证的事很容易,不到场也可以办,郭某乙说他和石某还开着警车出去查过酒驾。大约过了一周,石某电话约其来长春考试,其赶到长春后石某电话就接不通了,其联系郭某乙问原因,郭某乙说石某查酒驾收黑钱被检察院带走了,联系不上。过了几天,又能联系上石某了,石某说肯定能办下来。又过了几天,石某说科目一已经过了,其回到长春后就联系不上石某了,他电话一直关机。

10.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孙某某想考B2驾照,孙某某通过老乡联系到一个叫郭某乙的人。2015年6月10日,孙某某电话联系郭某乙,郭某乙说他能通过一个叫石某的人办理大车驾照,石某是朝阳区交警。其电话联系了石某,石某说一个半月能下证,让交5000元的办事的钱。石某给了一个农业银行的账户,户名郭某甲,其就把5000元钱打了过去,石某让其与孙某某一同来长春考试,考试时间等通知。过了一周,石某让其与孙某某去长春考试,到了之后石某说过端午节,各单位放假,考不了,让再等几天。其与孙某某约了郭某乙、郭某乙的一个亲戚还有石某吃饭,在饭桌上石某说办驾照的事简单,郭某乙还说石某是交警,他们还一起查过酒驾。吃过饭后,其给石某打电话问考试的事,石某说过几天再来,后来就联系不上他了。其给郭某乙打电话,郭某乙说石某查酒驾出事了,人在检察院,后来联系上石某,石某说科目一过了,你们等着考科目二就行。一直和石某联系考试的事,后来石某电话就打不通了,郭某乙也说联系不上石某了。

11.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通过微信车友群认识的郭某乙,并在一起吃过几次饭,在吃饭的时候其说自己是朝阳交警,叫石某。2015年6月,郭某乙说他有两个哥们需要办B2驾照,其说能办,但需要1万多元办事钱。过了几天,郭某乙介绍的要办驾照的人孙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要给办事的钱5500元,但他怕被骗,就把钱打给了郭某乙,郭某乙把钱取出后给了自己。孙某某问什么时候可以考试,其推脱说这段时间办不了,并让把余下的5000元打给自己,孙某某同意了,把钱打入了其女朋友郭某甲的账户内,其把钱取出后自己用了,并告诉孙某某有消息给他打电话。又过了一二天,经郭某乙介绍的宋某某也要给办驾驶证的钱5000元,宋某某把5000元钱打了过来。其曾与孙某某、宋某某、郭某乙等人一起吃过饭,吃饭的时候其称自己是朝阳交警,办大车的驾照一点问题都没有。之后二人多次找其问办驾照的事,其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就不接他们的电话了,其把骗来的15500元钱都花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够为被害人办理驾驶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返还,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本院量刑时予以酌量。综上,根据被告人石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亮亮

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

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

二○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郝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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