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490号
罪犯罗连国,男,1957年11月30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长刑一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连国犯金融凭证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28日、2014年1月17日为该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6年8月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连国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连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3万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连国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庆华
审判员 蔡丽娜
审判员 刘玉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