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世宝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10-01 05:57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1刑初185号

被告人赵世宝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世宝,男,1974年12月20 日出生,汉族,技校文化,无职业,住址: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育才街育李委。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2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8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世宝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世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在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双坤村,被告人赵世宝以先赊购农民水稻后付款方式,收购范秀波、何吕平、崔明禄、邱凤孝、邱凤岐、杜红梅、邹万宝、杨树伟等农户水稻,被告人赵世宝销售水稻得款后部分返还给上述农户,余款309 200元被赵世宝非法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其他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世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世宝辩称,我认可欠老百姓水稻款,我偿还过杜红梅两次钱,都是转账的,第一次还款是2015年春节前将人民币4000元打到陶德友卡上,第二次是2015年冬天我将人民币10 000元打到杜红梅丈夫卡上,账户记不清了,在债权人向我索要款项时,我没说过我因收购玉米而把原本向农民支付的水稻款占用的话,我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在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双坤村,被告人赵世宝以先赊购农民水稻后付款的方式,收购范秀波、何吕平、崔明禄、邱凤孝、邱凤岐、杜红梅、邹万宝、杨树伟等农户水稻,其中欠范秀波20 500元、何吕平10 000元、崔明禄27 000元、邱凤孝5 000元,邱凤歧63 500元、杨金香15 000元、杜红梅15 5200元、邹万宝13 000元,合计309 200元,被赵世宝非法占为己有。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赵世宝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世宝供述:2014年10月-2015年1月份期间,我和姜冰德在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大坤村租用范秀波家的院子收水稻,姜冰德负责出卖水稻,我负责联系收购,我俩约定赚钱平分,后来姜冰德花2.3万元给我买过一台车,此车让我抵欠老百姓借款了。收来的水稻被姜冰德卖到洪烈米业公司了,当时给老百姓结款一部分,剩余30万元左右姜冰德说没有回款,让我和老百姓说等一段时间,2015年1月份的一天,老百姓向我要水稻款,说姜冰德对他们说把水稻款已经给我了,实际上姜冰德给过我收粮款15万元,还欠29万多元并没有给我,我联系姜冰德,但是他不接听电话,2015年2月份老百姓在前郭县法院起诉我,我去应诉了,前郭县法院认为我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

2、被害人范秀波陈述: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我们村 的陶德友、赵世宝和姜冰德来我家和我商量租我家院子收粮 的事情,并说要安装一个地衡,收完粮之后就把这个地衡给 我,抵顶租金,我同意了。过了几天赵世宝他们开始收粮, 陶德友帮赵世宝、姜冰德拉水稻,赚运费,赵世宝和姜冰德 具体什么关系我不清楚。赵世宝在我家存储了大约600吨水 稻,他们基本上按照每斤1.5元左右价格收购,我家当时也 有水稻,就卖给赵世宝了,具体斤数忘记了,按照每斤1.6

元卖的,一共卖了 4万多元,赵世宝给我现金2万多元,后 给我出具一枚20500元欠据,赵世宝最后一次给我钱大概是 2014年12月份的时候,赵世宝先来的陶德友家,随后姜冰 德开车也到了,姜冰德带来15万元现金,说按比例把这些

钱偿还给我们,大家想让姜冰德和赵世宝一起给我们打欠 据,但是姜冰德说跟他没有关系,就开车走了,最后是赵世 宝给我们出具的欠据,一个月后,大伙把陶德友和赵世宝起 诉了,在法院做的还款计划,但最后也没给我们钱。在姜冰 德拿来这15万元时候,还欠我们老百姓水稻款30多万元, 我和陶德友给姜冰德打电话,姜冰德说已经把30多万元给 赵世宝了,欠钱的事情和他无关系了,要钱就去找赵世宝, 赵世宝没有和我们说过姜冰德欠他钱,一直都说他和姜冰德有账没有算清,有一部分钱收苞米占用了。

3、被害人何侣平陈述:2014年11月5日赵世宝和陶德 友来我家收购水稻,每斤水稻价格是1.54元,当时说给现 钱,一共拉走6万多斤水稻,共计97000多元,后赵世宝说 手里没有现钱,过一个多月,赵世宝给我87000元,尚欠 10000元未给付,赵世宝给我出具一枚欠据,后来就联系不 上赵世宝了,我就报案了。

4、被害人崔明禄陈述:2014年11月1日上午,我把水 稻卖给赵世宝和姜冰德了,水稻款117 000元左右,半个月 后分2次给付我8万多元,剩佘27 000多元说三五天后给 我,并给我出具一枚欠据,欠款人是赵世宝,担保人是陶德 友,此款一直没有给付,后一直联系不上赵世宝,今年2月 2日我将赵世宝和陶德友起诉至前郭县人民法院,法院认定 赵世宝涉嫌诈骗,就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了。

5、被害人邱凤孝陈述: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 陶德友和姜冰德来我家看的水稻并验米,按照每斤1.58元 收稻米,下午赵世宝雇的车来我家拉水稻,水稻将近5万斤, 水稻款7. 5万元左右,当时给我7万元,佘款5000元说两 三天后给我,赵世宝在2014年12月27日给我出具一枚5000 元欠据,担保人是陶德友,后来就联系不上赵世宝了,我就 去前郭县人民法院将赵世宝和陶德友起诉了。

6、被害人邱凤岐陈述:2014年10月25日,赵世宝来

我家收购水稻,按照每斤1.51元收购,约定拉完水稻就给

我结清水稻款,后赵世宝说手里没有闲钱,让我等两三天, 一直到2014年11月份赵世宝给我76500元,佘款63500元 赵世宝给我出具一枚欠条,然后就联系不上赵世宝了。大概 2014年12月份时候,有人通知我去陶德友家取水稻款,我 到陶德友家,赵世宝先到的,一个小时后姜冰德也来了,姜 冰德带来15万现金,大伙一看钱不够我们水稻款总额,就

议论怎么分配,最后按照30%分的,分完钱后,还欠我们30 万左右,大伙就问什么时间能结算完毕,姜冰德说去车里取 计算器就开车走了,大伙就向赵世宝要钱,赵世宝说姜冰德 和他账目没有算清,等钱回来就偿还大伙水稻款,按照我们 的要求他给大伙出具欠据,后来我们打电话向赵世宝要钱, 他说钱被他收苞米占用了,过一段时间就能给,后来打电话 就不接了,我们就去前郭县法院起诉他,在法庭上,赵世宝 说姜冰德欠他钱,他要找姜冰德结算。

7、被害人杨金香陈述:杨树伟是我丈夫,2014年10 月29日,赵世宝来我家收水稻,每斤水稻按照1. 49元收购, 水稻款12. 8万元,赵世宝说手里没钱,先给我3万元,过 了5、6天后给我5万元,后又给我3. 3万元,佘款1.5万元未给付,2015年1月18曰给我出具一枚欠据,后来赵世宝的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就报案了。

8、被害人杜红梅陈述:2014年11月份的一天,陶德友

领着赵世宝来我家收水稻,按照每斤1.56元收购,水稻款

22. 5万元,赵世宝说一两天后给钱,并给我出具一枚欠据, 陶德友为担保人,2014年12月份时候赵世宝给我7万元, 2015年1月27日赵世宝给我出具15. 52万元一枚欠据,约 定2015年2月13日偿还给我,我向赵世宝要钱他总说钱让 他收粮占了,后来给他打电话就不接听了,我就报案了。

9、被害人范显庭陈述:2014年年末时候,陶德友领着赵 世宝还有一个男子来我家说要租用我家场地收水稻,期限是 一个半月,在我家院子里安装一个称,说用此称抵顶租金, 后来我家水稻也卖给赵世宝了,水稻款4万多元,当时给了 2万元,佘款2万元未给付。2015年1月份,赵世宝给我出 具一枚欠据,后来就联系不上了。

10、被害人邹万宝陈述:2014年10月29日,我们屯子 陶德友问我是否出卖水稻,说赵世友收购水稻,约定按照每 斤1.52元收购,拉完水稻就给钱,我同意了。当天赵世宝

和陶德友一起来我家收购水稻2万斤,水稻款30400元,水 稻拉走后第三天,我去找赵世宝要钱,他说现在没有钱,到 2014年12月份时候他给我17400元,佘款13000元过几天 给并给我出具一枚欠条,后来就联系不上赵世宝了。

11、证人赵洪烈证言:我是前郭县莲花泡农场洪烈米业 有限公司的老板,我认识姜冰德,不认识赵世宝,但是我知 道赵世宝是给姜冰德代收水稻的,姜冰德于2014年11月-12 月份期间来我这卖水稻大约700多吨,水稻款共计200多万 元。我将水稻款都打到姜冰德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卡上 了。期间我欠姜冰德30多万元,2015年1月时候我通过网

银转账已经支付给姜冰德了,现在我和姜冰德账款都已结清 了。

12、证人陈冲证言:我是前郭县洪烈米业有限公司的会 计,2014年时候姜冰德在我公司卖过水稻,结账基本都是在 网上给姜冰德转账,少数是支付现金,我们现在和姜冰德账 款已经结清了。

13、证人姜冰德证言: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我打算

收粮,但不懂水稻的质量优劣,经于明介绍认识收粮的人赵 世宝,和赵世宝约定他在农村验水稻,把水稻收上来卖给我, 水稻款下来我拿1分钱利,剩下的都归赵世宝。商谈后赵世 宝说蒙古艾里乡双坤村有个叫陶德友的,他有车能收粮,我 们就去陶德友家了,我在车里等他们,后赵世宝让我开车拉 着他们去前面屯子范秀波家,他们和范秀波商量用他家院子 收粮,但具体商谈内容我没怎么听,十几天后赵世宝开始收 粮。开始我也跟着赵世宝、陶德友去收粮,把粮食装满一车 之后我就拉到莲花泡洪烈米业那卖掉,我记得当时我在赵世 宝那拉了能有18、19车,大约500吨水稻,赵世宝说他要

收苞米,我就不收粮了。洪烈米业以现金或者转账形式支付 我水稻款,现都已结清,我每次卖完水稻之后都以现金形式 给付赵世宝,洪烈米业最后一次给我转账30万元水稻款,我欠赵世宝15万元,后给他送去现金15万元,另外15万 元是我的本钱。我现在不欠赵世宝收粮款。

14、证人陶德友证言:我和赵世宝是朋友关系,农闲时 候我用我的半截车出去给别人拉粮食挣脚费。2014年10月 份的一天,赵世宝找到我说要在我们村收水稻,让我帮忙联 系一个收水稻地方,后来我就找到大昆屯范秀波家,用他家 大院子收水稻,用我的半截车给赵世宝往回拉水稻,后来赵 世宝就自己联系收水稻了,然后按照他的指示去哪个地方拉 水稻,后来赵世宝欠了 7、8家农民水稻款,大概37万多元, 他和我说他收别的粮食把钱占用了,过一段时间就能给, 2014年11月份赵世宝给大家出具欠据,我是担保人。2014 年12月份的一天,我和姜冰德通电话,他说粮款回来了,我就给赵世宝打电话让他找姜冰德把账目结算清,赵世宝让 我通知大伙都去我家等着,晚上大概5点左右赵世宝就到我 家了,过一个小时左右,姜冰德带着15万元现金来了,大

伙一看钱不够分,就议论纷纷,姜冰德说完事了,剩下的钱 和他没关系,赵世宝也没说话,后来姜冰德说去车里取计算 器就走了,分完这15万元还有30万左右水稻款没有结算, 大伙就让赵世宝出具欠条,我担保,后我经常给赵世宝打电 话要钱,他说在外地收苞米把钱占用了一部分,2015年过年 时候,我们屯子的人把赵世宝和我起诉了,我和赵世宝都去 应诉了,法庭上,赵世宝说他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他需 要慢慢还老百姓的钱。

15、欠条8枚:可证实被告人赵世宝欠何吕平等8人

水稻款,担保人为陶德友。

16、前郭县人民法院简易程序民事案件庭审笔录6份: 证实何吕平等人诉赵世宝、陶德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 前郭县人民法院并开庭审理。

17、抓捕经过1份: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赵世宝被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长岭分局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 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 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世 宝辩称偿还过杜红梅14 000元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一款第(二)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世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 19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世宝向被害人范秀波返还赃款20500 元、何吕平10 000元、崔明禄27 000元、邱凤岐63 500 元、邱凤孝5 000元、杜红梅155 200元、邹万宝13 000 元、杨金香15 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徐宏杰

审判员  胡方权

审判员  王 华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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