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492号
罪犯屠彦君,男,1968年5月22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2005)绿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屠彦君犯贪污、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4月29日、2013年6月9日为该罪犯减刑1年11个月、1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6年8月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屠彦君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屠彦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屠彦君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庆华
审判员 蔡丽娜
审判员 刘玉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