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485 号
罪犯邢殿臣,男,1963年7月2日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7日作出(1998)吉刑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邢殿臣犯故意杀人、私藏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将邢殿臣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2年9月将邢殿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12月、2009年12月将邢殿臣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7月2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邢殿臣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邢殿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罪犯邢殿臣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