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立庄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10-01 05:4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487 号

罪犯陈立庄,男,1965年4月8日生于吉林省江源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1日作出(2003)吉刑核字第85号刑事裁定,认定陈立庄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将陈立庄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7月将陈立庄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2014年5月将陈立庄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2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7月2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立庄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立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不是犯罪集团的主犯,且考核积分符合减刑1年2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罪犯陈立庄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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