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6)吉01刑监 3 号
再 审 决 定 书
原审被告人宫建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以(2013)长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宫建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