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艳军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28 20:17

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371号

公诉机关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1997年11月4日,地址:德惠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查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7日晚10点许,被告人马某某与王岩等人(已判刑)等人至德惠市西六道街炫舞歌厅唱歌,因炫舞歌厅老板娘邵广菊未告知王岩服务员李雪的下落,两人发生冲突,王岩用啤酒瓶子将邵广菊砸伤,继而炫舞歌厅老板李长明与王岩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用卡簧刀将李长明扎伤,后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广菊与李长明的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晚10点许,被告人马某某与王岩等人(已判刑)等人至到德惠市西六道街炫舞歌厅唱歌,因炫舞歌厅老板娘邵广菊未告知王岩炫舞歌厅服务员李雪的下落,两人发生冲突,王岩用啤酒瓶子将邵广菊砸伤,继而炫舞歌厅老板李长明与王岩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用卡簧刀将李长明扎伤,后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广菊与李长明的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系自首,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十七条一款、三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一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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