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刑初395号
自诉人于洋,吉林省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被告人姜某某,系路缘驾校业主,现住农安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自诉人于洋以被告人姜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于洋与被告人姜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姜某某一次性给付自诉人于洋人民币15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于洋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于洋与被告人姜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及自诉人于洋撤回自诉的申请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于洋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银声
审 判 员 刘大威
代理审判员 鲁雪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