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靖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28 20:16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36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靖良,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住德惠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2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1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靖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靖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卢靖良因被害人王亮向其索要赌债,二人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后被害人王亮开车来到本市松花江镇茶条岗村前揽头房子屯9组被告人卢靖良家门口,向其索要赌债并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卢靖良持杀猪刀将被害人王亮身体多处扎伤。经德惠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亮左肺舌叶破裂及膈肌破裂,已构成重伤二级,九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卢靖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靖良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卢靖良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卢靖良因被害人王亮向其索要赌债,二人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后被害人王亮开车来到本市松花江镇茶条岗村前揽头房子屯9组被告人卢靖良家门口,向其索要赌债并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卢靖良持杀猪刀将被害人王亮身体多处扎伤。经德惠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亮左肺舌叶破裂及膈肌破裂,已构成重伤二级,九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卢靖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卢靖良当庭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靖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卢靖良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靖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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