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美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28 20:16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802刑初7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克峰,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现住白城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4年9月1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方美,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现住白城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4年9月1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凯,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克峰、方美非法经营罪一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0日以白洮检刑诉字(2015)第1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8日作出(2015)白洮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方美不服,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白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玉、李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克峰、被告人方美及其辩护人孙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夏克峰、方美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安徽省亳州市康美中药大市场购买散装中草药、外包装袋、药品合格证后,在白城市东风乡自己租住的平房内,加工伪造成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徐重道中药饮片厂的中药饮片后,对外批发零售业务,销往白城地区及内蒙等地,涉案金额1469374.73元。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检验报告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夏克峰、方美无证销售假冒伪劣中草药,价值1469374.73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克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称我有公司授权委托,证照齐全,是公司陈丽默许我这么做的,公司给我开过发票,涉案金额实际应为70、80万,我当时给突泉中医院开发票,通榆五洲医院实际我只卖给2万多,镇西张玉波诊所我只卖给他1万元货,没经过公司允许卖的20、30万,我承认是违法的,但经过公司允许的我认为是合法的。

被告人方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称发票和授权书都是夏克峰让我去厂里拿的,我就去拿了。老夏给我打电话,让我帮联系买药,我负责验货接货,但数量不多,然后通过物流发到白城。我没包过包装卖药。卖药都是公司授权的。

被告人方美的辩护人孙凯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涉案所售中药材是伪劣中草药缺乏法律依据。

历史以来中药饮片与西药管理上是有本质不同,中药管理是比较宽泛的,在2001年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但2004年6月国家局药品注册司组织起草了《中药饮片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发布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第一批)的公告》等征求意见稿,之后便杳无音信,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制度一直如雾里探花,时至2012年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也没有将中药饮片或中药材纳入药品目录,直至2014年7月1日才将中药饮片作为附文件纳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至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才出台中药饮片的生产管理规范,但对含量等级,产品标准还是没有具体规定,为此2015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中药标准化项目的通知,也就是国家在2015年前对中药饮片还是没有具体的质量等级标准。故所认定被告人所售中药材是伪劣中药材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二、被告人所售中药药材或中药片剂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批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第二款:“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如上所说但历经十余载中药材、中药饮片也没有制定出品种目录,故根据法无规定不能罚,法无限制皆权利的原则,被告人所售中药药材或中药片剂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被告人销售突泉县中医院和镇赉县中医院行为均有生产厂家的授权和得到厂家的默许,涉嫌的是单位犯罪,被告人因不是该厂家职工无隶属关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销售至镇赉县中医院中药饮片有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徐重道中药饮品厂后变更为安徽易元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并得到其默许。这一事实有该公司销售部经理翟某某和办公室主任王进城的证实,其证实与镇赉县中医院院长杨某某的证实及回款凭证发票相互印证。被告人销售至突泉县中医院中药饮片有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甲的证实和突泉县中医院院长周某某的证实及汇款凭证和发票相互印证。上述证人证言及汇款凭证发票均可以证实被告人所售上述两个医院均有授权且得到了厂家的默许。故上述厂家明知被告人销售不是本公司的产品而给予授权和出具发票提供便利,那么根据刑法原则上述厂家是涉嫌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的应按刑法二百三十一条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刑法分则的规定处以刑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本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使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而上述涉案厂家均是平等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领导被领导或管理被管理的聘任或雇佣关系,为此如上述单位涉嫌犯罪,故被告人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综上,合议庭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夏克峰、方美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安徽省亳州市康美中药大市场购买散装中草药、外包装袋、药品合格证后,在白城市东风乡自己租住的平房内,加工伪造成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徐重道中药饮片厂的中药饮片后,对外批发零售业务,销往白城地区及内蒙等地,涉案金额1435026.08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1、扣押夏克峰自行印制的盛海堂中药饮片标签。

2、扣押夏克峰租住房屋内所剩各类中草药共6733.35公斤。

3、扣押电脑显示屏一个、主机两台,打印机一台,塑封机一台。

(二)书证

1、吉林省罚没扣押财物清单,证实白城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30日扣押白城市博爱医院人民币2096.00元, 2014年11月3日扣押王某甲人民币7261.00元, 2014年10月29日扣押徐某某人民币6000.00元,2014年12月1日扣押突泉县中医院人民币151700.00元。

2、 2014年9月12日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现场,对夏克峰租房内进行检查,有编织袋装有中药饮片,夏克峰提供不出药品生产许可证。

3、2014年9月19日的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证实从夏克峰处抽样金银花等中药饮片。

4、2014年9月24日的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证实被告人夏克峰(身份证号:×××)和方美(身份证号:×××)无经营销售药材中药饮片的相关手续登记和备案信息。

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夏克峰于1971年4月6日出生,被告人方美于1974年9月6日出生。

6、白城市洪玉物流收货情况,证实被告人夏克峰自2012年-2014年共购买药材210件,2014年6月-2014年9月11日共购买药材8次,件数不详。

7、亳州-牡丹江鸡西托运站发货清单,证实夏克峰从2014年2月15日-2014年7月23日,共托运药材6次,共计135件。

8、夏克峰利用方辉留下的亳州市徐重道中药饮片厂价格目录伪造的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价格目录。

9、夏克峰伪造的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GMP证书、以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名义与张某某卫生所、通榆五洲医院、康连智诊所、玛利亚妇产医院、瑞康医院、签署的质量保证协议。

10、白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从夏克峰处搜查出的药品枸杞子、酸枣仁、木瓜、青皮、鸡内金、海螵蛸、车前子不符合规定,系假药。

11、安徽易元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徐重道中药片厂)、芍花堂国药有限公司(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复印件、资质证明。

12、芍花堂国药有限公司为突泉县中医院开具的发票:证实芍花堂国药有限公司(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为突泉县中医院开具税票人民币895799.31元。

13、夏克峰伪造的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徐重道中药饮片厂为白城市新国宏瑞康医院出具的应税劳务清单:证实夏克峰向白城市新国宏瑞康医院销售中草药价值人民币2243.35元。夏克峰伪造的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为白城市玛利亚妇产医院出具的出库单:证实夏克峰向白城市玛利亚妇产医院销售中草药价值人民币15952.00元。夏克峰伪造的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徐重道中药饮片厂为镇赉县医院出具的应税劳务清单:证实夏克峰向镇赉县中医院销售中草药价值人民币108031.96元。夏克峰伪造的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为张某某诊所出具的出库单:证实夏克峰向张某某诊所销售中草药价值人民币9932.00元。夏克峰伪造的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为康某某诊所出具的出库单:证实夏克峰向康某某诊所销售中草药价值人民币119892.00元。夏克峰伪造的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为白城市博爱医院出具的出库单:证实夏克峰向白城市博爱医院销售中草药价值人民币92227.00元。夏克峰伪造的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徐重道中药饮片厂为白城市同济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应税劳务清单:证实夏克峰向白城市同济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中草药价值人民币17261.94元。夏克峰伪造的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为白城市中医诊所出具的出库单:证实夏克峰向中医诊所销售中草药价值人民币2536.00元。夏克峰伪造的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为通榆五洲医院出具的出库单:证实夏克峰向通榆五洲医院销售中草药价值人民币171150.52元。

14、雷允上公司授权方美授权委托书,还有徐重道给夏克峰授权委托书。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殷某某的证言:我是白城市殷某某卫生室的法人。2012年6月份的一天,我正在诊所里,进来一个自称姓夏30多岁的男子,说他是上海徐重道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员,把他们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销售药品的资质证等资料让我看了,还拿出来一个中药的价格单。我家诊所刚开始经营中药的销售,正好缺一些中药,我写了个需要购买的中药名称,其中有鸡内金。这个姓夏的销售员说马上回去取药,把我需要的中药送过来,还给我留了一个出库单,写着各种中药的购进价格,还跟我说以后需要购买中药让我联系他。我是以每公斤12.00元购买了1公斤鸡内金,以每克9分钱的价格卖了570克。剩下的鸡内金被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了,经检测后我才知道这个鸡内金是假药。

2、证人岳某某的证言:我是岳某某诊所的法人,我家诊所的中草药材是在安徽雷允上公司的销售员夏克峰手里购买的。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夏克峰来到我的诊所,说他是安徽雷允上医药公司的业务员,把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和药材报价单让我看了一下,我说没在雷允上公司进过药材,先看看药材再说。第二天,夏克峰拿10多种中药到诊所,我看质量还不错,进了大约5000.00元左右的中药,这些中药是夏克峰给我送的。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0年11月至2014年6月间,我是白城市新国宏瑞康医院法人,2012年5月份将中医科承包给黑龙江省克东县一个叫马云福的人,中医科还有陈宝学、董福。这几个人从安徽亳州一个医药公司的客户经理夏克峰那购买的中药,夏克峰向我们医院提供了医药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夏克峰还向我们医院提供过购药发票。后来,总有患者因药效不好来找这几个人打架,马云福这几个人让我们医院提前解除合同,他们在2014年7月份离开我们医院了。

4、证人杜某某的证言:白城市康连智诊所的法人是康连智,我在康连智诊所负责药材采购和卖药。2013年开始,我从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夏克峰(我丈夫董彬认识)那购买的中草药。夏克峰介绍说他们公司的中药质量都非常好,还给了我一份中药价格单,确实比较便宜。当时,我从哈尔滨进货麻烦,还得自己去货站提货,夏克峰能够送货,还能赊账,我就决定从夏克峰这购买中草药了。我购买几次中草药以后,我丈夫告诉我卖药必须有授权书,我让夏克峰给我提供授权书,夏克峰在2013年7月份左右提供了一份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的授权书。我在夏克峰那里购买了约6万多元的中草药,大约有100种中草药,具体有白术、枸杞、坤草、炒枣仁、火麻仁、天麻、双钩、菊花、鸡内金、木瓜、车前子、海螵蛸、陈皮、下谷草、旱莲草、紫草、双花、连翘、山药、丹参、党参、细辛、山楂、炒山楂、神曲、麦芽、罗布麻、苍术、大毛、牡蛎等,还有其它中草药记不清了。送货有时是夏克峰送药,有时夏克峰的妻子和夏克峰一起送药。我需要什么中药给夏克峰打电话,夏克峰用电瓶车把药送过来。送来的中药有外包装,外包装上是芍花堂标志,合格证下部是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我在他手里购买过好多次,记不清了,每次都是直接付现金。

5、证人康某某的证言:康连智诊所的法人是我父亲康连智,我在白城市中医院上班,和我父亲合伙开了个诊所。我家诊所是我妻子杜某某是负责购买中草药,她从一个叫夏克峰的安徽人那购买的中草药,一共购买了6万元左右的中草药。有党参、丹参、当归、白术、双花、鸡内金、海螵蛸、车前子、三仙、炒枣仁、陈皮等,还有其它中草药记不清了,我妻子杜某某知道。夏克峰提供了一份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该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我们不知道从夏克峰处购买的中草药是假药、伪药,知道就不从夏克峰处购买了。买的中草药有外包装,外包装袋上印有芍花堂标志,还贴有合格证。大多数是夏克峰送药,夏克峰妻子和夏克峰也来过两次,每次都是我妻子杜某某付现金。每次购买中草药都向诊所提供出库单,出库单上标注药品数量、金额。出库单名头是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票据下方是夏克峰的联系方式。夏克峰问我出库单上名头打印谁的名,我说打印我的名就可以,所以写的康某某诊所。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是张某某诊所的法人,我负责购买中草药。2014年4月份,夏克峰到我家诊所推销中草药,他自称是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可以提供中草药,我看中草药的样品质量不错,还有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就开始从他那购买中草药了。购买过鸡内金、青皮、川穹、当归、丹参、白芍、海螵蛸、首乌、俯身、车前子、菟丝子、酸枣仁、木瓜、薏米、牡蛎、佛手、党参等。中草药是通过白城至镇西的客车送货,结账时夏克峰本人来。我不知道夏克峰卖的是假药,现在没有夏克峰卖给我的中草药了。这张名称张某某诊所的销售凭证100204元票据,不是我从夏克峰那购买的单据。夏克峰提供给我的销售单据都是粉色的单据,你们出示给我看的这张也是粉色的,我手里没有一种中草药是甲珠单据,我来没有购买过甲珠。

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我在白城市玛利亚妇产医院负责采购药材,中草药也由我负责采买。2013年4月份,我从一个叫夏克峰的南方人那里花2万元左右购买中草药,这2万元的中草药一部分是给白城市玛利亚妇产医院所购买的,另一部分是给白城市博爱医院购买的,因为2012年年末至2013年5月底我在白城市博爱医院上班,也负责采购中草药。在博爱医院时,购买了2000.00元左右的中草药,在玛利亚医院时,购买了16000.00元左右的中草药。夏克峰向我提供了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司变更函。向我提供的这些都是原件。2013年4月份左右,当时我在博爱医院负责采购药材,夏克峰到我们医院负责推销中草药,他找到我后自我介绍是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可以向我们销售中草药,当时夏克峰带着中草药的样品,我看着质量还不错,就开始从夏克峰处购买中草药了。每次都是夏克峰自己来给我送货,我不知道他卖的是假药,购买的中草药现在没有了。我离开博爱医院后是一个姓苏的负责采购中草药。我离开博爱医院的时候将单据都交给同事陈志刚了,但是现在陈志刚回福建了。我都是给夏克峰现金,我们医院现在还欠夏克峰6000元左右,具体是多少财会能知道。我向夏克峰要过发票,但是夏克峰一直让我再等等。夏克峰卖给我的中药都是包装好的成品,上面有粘贴好的合格证,别的我记不清了。

8、证人游某甲的证言:我是白城市博爱医院的院长。2013年4月份左右,我们单位从夏克峰那购买了80103.00元钱的中草药。当时,夏克峰到我办公室来推销中草药,说他是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员,想给我们医院提供中草药,还向我们医院提供一份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量保证协议、税务登记证,这些都是复印件,这样就在夏克峰那购买中草药了。每次都是夏克峰自己来送药,我不知道他卖的是假中草药,卖给我院的中草药没有了。夏克峰卖给我们医院的2013年、2014年中草药出库单还有,我们都是现金结账,医院还欠夏克峰2096.00元。

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是白城市同济药业的法人,负责采购中草药。2011年,有个叫方辉的亳州人来我公司推销中草药,说他是安徽徐重道药业公司的推销员,问我是否购买中草药,还提供了安徽徐重道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我看手续齐全就从方辉出购买了中草药。当时方辉给我送过几次中草药,大约在2012年年初,今后方辉就没有再来过。从2013年开始,有个叫夏克峰的安徽人来我公司说是方辉的亲戚,向我要欠方辉的中草药钱。我一直也没有将钱给夏克峰,当时夏克峰也问我需不需要中药材了,他还可以继续做这个业务,我说诊所不经营草药了。我在方辉、夏克峰那里购买了1万多元钱的中草药。从方辉、夏克峰处购买中草药的是我公司名下营业部,我在2012年7月份左右将营业部出兑给迟雪了,这些手续和当时从方辉、夏克峰处购买中草药的票据都留在营业部了。每次都是方辉自己来送中草药,我不知道是假药劣药,那些中草药现在没有了。我们都是给他用现金结账,我们医院现在还欠夏克峰中草药钱7261.00元。

10、证人游某乙的证言:我是通榆五洲医院的院长,我院后勤采购中草药须经我同意。2013年5月份左右,夏克峰到我办公室来推销中草药,说他是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可以向我们医院提供中草药,我问他是否有三证(药品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GMP证书、质量保证协议),他说可以提供这些文件,我院就在夏克峰那购买了大约13万元的中草药。中草药是通过白城至通榆的大客车运到通榆客运站,我院的工作人员再到客运站去取,有时是夏克峰自己把货送来。我不知道他卖的是假药,这些中草药现在没有了。提供的出库单不齐全,因我们医院负责保管这些单据的工作人员已经更换多次了,我给夏克峰是现金结账,现在不欠夏克峰钱。

1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我是镇赉县复兴大药房法人,我负责采购中草药。我没从夏克峰那购买过中草药,我不认识这个人。我不知道出库单的客户名称上为什么写着复兴大药房,我不清楚我家里为什么有中国(亳州)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的合格证,我没从那购买过中草药。我家药店没有账目,我购进药品都有单据,都在我家存放着。我购买中药、西药都是厂家直接给我供货,以货运或者代理经销商的方式给我送货。

1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是镇赉县中医院院长,我们医院从夏克峰那购买过中草药。2011年末至2012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有一个叫方辉的人来我办公室说是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徐重道中药饮片厂的销售员,可以向我们医院提供中草药,我问方辉是否有三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时方辉给我看了这些文件,我看证件齐全,就开始购买中草药了,方辉就来过一次,以后都是夏克峰给我们医院发货和结账。我们从夏克峰那购买了119510.1元钱的中草药。我们医院从夏克峰那购买中草药时,夏克峰给开具正式发票了,一共四张发票价值119510.1元。具体购买的什么品种我记不清了,夏克峰向我们医院提供了一份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徐重道中药饮片厂授权夏克峰的委托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的都是原件。中草药大部分是通过配货站运送,不知道这些中草药是假药。结账都是将药款汇到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徐重道中药饮片厂了,我将汇款凭证提供给你们,我们医院不欠夏克峰钱了。

1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我是从2005年在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工作,我任公司的副总经理。我们公司没有叫夏克峰、方美的工作人员,授权委托书不是我公司出具的,我们公司从来就没有与夏克峰签订任何授权合同,授权信息都是假的。我公司有专门负责填写授权的工作人员,并且我公司在授权书上需要将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到授权委托书上。夏克峰使用的中药饮片标签不是我公司的,和我们公司的中药饮片标签颜色和规格不一样,我们公司的中药饮片标签比夏克峰用的要宽,颜色要浅。

14、证人翟某某的证言:2007年至2012年底,我在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徐重道中药饮片厂工作,任销售部经理,负责中药饮片的销售工作。2012年9月份,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徐重道中药饮片厂的名称变更为安徽易元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4月份左右,方辉应聘为我公司销售员,方辉向镇赉县中医院销售中药饮片,需要公司的资质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还写上方辉姐夫夏克峰的名字,因为方辉当时还以别的中药饮片厂的销售员的身份向镇赉县中医院销售中药饮片,不能再用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徐重道中药饮片厂的身份向镇赉县中医院销售中药饮片。这样,方辉将夏克峰的身份证提供给我,我给夏克峰办理的针对镇赉县中医院的授权委托书。我记不清夏克峰一共销售了多少,我们公司给镇赉县中医院出具发票了,公司的账目上有。我们公司当时给销售员开工资,夏克峰办理授权不需要交费用。公安机关出示的这份资质材料不是我公司提供的,因为这份资质材料的复印件上面的公章和我们公司公章不符,因为我们公司出具的资质证明都是原件,没有复印的资质证明,而且公章必须盖到字上。夏克峰是从我们公司购买的中药饮片销售给镇赉县中医院的,因为我们公司出具发票了,只要是我们公司开具发票的就是从我们公司购买的中药饮片。开具了多少发票我不清楚,公司账上有。我们公司与镇赉县中医院有业务往来。

1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我是2013年在安徽易元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现任办公室主任。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徐重道中药饮片厂是2012年9月份办理的企业名称变更,变更为安徽易元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夏克峰、方美、方辉是不是我们公司的销售员我不清楚,授权委托书是我们公司出具的,当时我不在这个公司上班,据了解这个业务是翟某某办理的。资质材料不是我们公司提供的,公司出具的资质证明都是原件,没有复印的资质证明。我们公司与镇赉县中医院有业务往来,公司会计有业务往来的账目。庞磊磊不在我们公司工作,当时在我们公司是负责开发票的。

1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我是2006年开始在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工作,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我们公司的法人叫李明辉。我们公司最开始成立的时候叫中国(亳州)上海雷允上饮片厂,2013年9月变更为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2014年8月又更名为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始终是李明辉。我们公司没有业务员叫夏克峰的,方美是从2013年5月份到2014年6月份给我们公司当业务员了,2014年7月份我们公司就联系不上她了。我们公司业务员想要把中药饮片销售到哪家医院,就拿着哪家医院的资质到公司备案登记,公司和业务员签订授权,按照实际业务发生额给业务员提成。当时方美就是拿着突泉县中医院的资质到我们公司备案登记,然后我们公司和方美签订的授权书。方美没有在我们公司购买中药,她销售给突泉县中医院的中药饮片全是她自己在别的市场买的。我们公司一共给方美开了大约101万元的发票,名头都是突泉县中医院的。我们与突泉县中医院没有实际上的业务往来。方美在公司办理授权时说不在我们公司进货,利用我们的授权,到时给突泉县中医院开发票,我说可以,开具发票需要交纳4.5%的税款。我也是为了给公司多赚点钱,我们公司交给地税、国税3.5%,剩下的1%就是赚的了。每次开发票都是方美来办理,方美把税款直接交到财务科的杨悦,然后财务科的蒋红艳给她开具发票,现在这两个人都不在我们公司干了。方美一共交了大约4.5万元的税款。公安机关出示的这几份授权书不是我们公司出具的,这几份是伪造的,我们公司从来就没有和叫夏克峰的签订任何授权合同,这上面的授权信息都是假的。包装袋不是我们公司的,我们公司的包装袋右下角有条形码,再有这个袋子和我们公司的袋子大小、颜色都有差别。我们公司每次收到突泉县中医院的药品清单后,根据药品清单上的价格我公司出具发票。然后方美到我公司将税款交到我公司后,领取发票交到突泉县中医院,突泉县中医院收到发票后将钱汇到我公司账户,我公司以现金支票的方式将货款交给方美。每次都是方美到我公司领取突泉县中医院的货款,我公司每次都是以现金支票的方式将突泉县中医院的货款给方美。

17、证人陆某某的证言:我在亳州康美中药城销售中草药,主要销售鸡内金。夏克峰、方美在我这买过鸡内金,具体什么时间、买了多少、什么价格、怎么给他们货的记不清了。我所在的这个康美中药城有6000多家商户,平均每天有上万人来购买中草药,人员流动性非常大,时间太长记不太清楚了。

18、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我是突泉县中医院的院长,我们医院是从2013年开始至2014年从夏克峰那里购买过中草药。2012年末,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个叫方辉的人来我办公室说他是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可以向我们医院提供中草药,还拿了一个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中草药价格表。我把价格表拿到药械科比较一下,确实比别的医药公司便宜,我就决定从方辉这购买中草药了。2013年中旬左右,一个叫夏克峰的人找到我说他是方辉的姐夫和领导,我院给方辉的10万元货款都让方辉私自拿走了,从现在开始他代表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给你们提供中草药和发票。我院一共从夏克峰那购买了大约1080947.8万元的中草药,夏克峰给我院提供出库单和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发票。夏克峰给医院送中草药都是送到药房,药房的值班人员负责清点,然后与夏克峰提供出库单上的药品进行对比,比对无误后在出库单上签字,上报药械科主任李某丙,李某丙根据出库单建账,然后在发票上签字,证明我们医院收到中草药了。药房工作人员发现缺少药品时报送到药械科主任李某丙那,李某丙负责联系制药厂或药厂的销售员购买药品。我院没有存储中草药的仓库,购进的中草药都是直接进药房。夏克峰向我院提供了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授权方美的委托书,还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我提供的这些都是原件,方美和夏克峰是亲属关系,具体是什么亲属我不清楚。夏克峰给我院提供几次货后,我院给夏克峰结一次钱,是通过我院在突泉县财政局的账户汇到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账户,都是我院会计王俊杰去办理汇款。现在我院还欠夏克峰151715.5元药款没有给他。

19、证人李某丙的证言:我是突泉县中医院的药械科主任。我院从夏克峰那购买过中药饮片,根据中药房报给我需要采购药品的数量来进中草药。我院规定每周一和周四在夏克峰处采购中草药,每周二、三、五、六在我们县宏康医药有限公司采购中草药。我接到中药房的提货单后,根据需要购买的中药饮片的品种、数量给夏克峰打电话,告诉夏克峰我院需要购买中药饮片的品种和数量,夏克峰向我院销售中药饮片。这个价格是根据我院采购系统里德价格给夏克峰报价,这个价格是我们医疗系统统一定制的。我院中药房负责与夏克峰核对收货,核对好后在夏克峰提供的药品出库单上签字,再将出库单报到我们科,我根据出库单填写一份入库单后,将出库单和入库单一起交到财会建账。我院没有存储中草药的仓库,购进的中草药直接进药房。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夏克峰的供述:我没有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私自经营中药药材批发零售业务。2011年6月份,我妻子的弟弟方辉找我来白城做中药药材批发零售业务。我来到白城时方辉已经经营半年了中药材的批发零售业务,他没有购买中药资金,他找我入伙一起做销售中药的生意,我投资7万元入股,就这样,我开始在白城经营中药批发零售业务。2012年11月份,我从安徽亳州中药大市场购买散装中药、中药外包装袋、空白的中药饮片合格证后,在家根据客户的需要,将散装中药装入中药外包袋里,用塑封机将包装袋封好后,我再将填写好的中药饮片合格证粘贴到外包装袋上对外销售。外包装袋和空白的中药饮片合格证都是我妻子方美在安徽亳州购买后给我邮寄过来的,我将购买回来的散装中药添加到我购进的中药外包装袋里,粘贴好中药饮片合格证后向外批发零售。购买过200多种中药,菊花一公斤20.00多元,对外销售82.00元;红参一公斤290.00元,对外销售800.00元。党参一公斤23.00元,对外销售196.00元。苦参一公斤18.00元,对外销售33.00元。玄参一公斤11.00元,对外销售33.00元。白参一公斤950.00元,对外销售1600.00元。西洋参一公斤960.00元,对外销售1500.00元。白芍每公斤23.00元,卖给突泉中医院65.00元,卖给个人28.00元。黄芪每公斤23.00元,卖给突泉中医院每公斤49.00元,卖给个人诊所28.00元。白芷每公斤15.00元,对外销售20.00元,卖给突泉中医院57.00元。鸡内金每公斤9.50元,对外销售14.00元,卖给突泉中医院每公斤50.00元。莲子每公斤25.00元,对外销售31.00元。神曲每公斤4.00元,对外销售7.00元,卖给突泉中医院16.00元。白茯苓每公斤24.00元,对外销售每公斤30.00元,卖给突泉中医院98.00元。山药每公斤14.00元,对外销售18.00元,卖给突泉中医院49.00元。麦冬每公斤46.00元,对外销售65.00元,其他的我记不清了。我共购买了70万元左右的散装中药,卖了120万左右,获利40万元左右。制作的这些中药销售到白城市玛利亚妇产医院、白城博爱医院、白城瑞康医院、通榆五洲医院、突泉县中医院、白城市中西医诊所、张某某诊所、突泉县中医诊所、突泉县康某某诊所,我还向其他诊所销售了中药,我记不清楚了。我向白城市玛利亚妇产医院销售了9000.00多元的中药,销售什么中药记不清了。向白城博爱医院销售了价值20000.00多元的中药,具体卖的什么中药记不清了。向白城瑞康医院卖了20000.00多元的货,具体卖的什么中药记不清了。向通榆五洲医院销售了价值8000.00元的中药,具体卖的什么中药记不清了。向突泉中医院销售了500000.00元左右的中药,具体什么中药记不清了。向白城市中西医诊所销售了400.00元左右的中药,具体卖的什么中药记不清了。向张某某诊所销售了价值8000.00元左右的中药,具体卖的什么记不清了。向突泉县中医诊所销售了价值1000.00多元的中药,具体什么记不清了。我还向突泉县康某某诊所销售价值50000.00元左右的中药,具体什么记不清了。我购买的中药外包装袋的上部是芍花堂药业,中部是中药饮片,下部是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GMP证编号、中国(亳州)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我购买的空白中药饮片合格证上部是,合格证、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号中部是空白的品名、产地、规格等,下部是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我印刷的空白中药饮片合格证7、8角元一张(A4纸),中药外包装袋是一斤17元。印有“经销单位:中国(亳州)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字样的信誉卡是我在洮北区法院附近的复印社做的,样式是我自己设计的。我没有散装中药的购买凭证,销售中药的票据都在我家存放着。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是假的,我是在洮北区法院附近的一个刻章商店花钱刻的公章和李明辉的名章,盖到这份授权书上了。我自己制作这几份假的授权书是为了我卖药方便,因为有了这样的授权书我手里的药材才好往出卖。也是为了证明我所出售的药材都是正规公司生产的,我往出卖药都是以正规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到各个诊所医院推销。空白的授权书是我老婆到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弄来的,拿给我以后我就到复印社复印了一些。《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我都没有,我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我卖的这些中药都是在安徽亳州药材批发市场里购买的,市场的名字叫康美中药材市场,位置在亳州市新城区。购买中药材有时候方美去,有时候我直接给卖药材的老板打电话直接给我发货。方美在安徽,我这里缺什么中药材我就给方美打电话告诉她需要进中药材的名字,然后我把我货款从我的邮政储蓄卡上打到方美名下邮政储蓄卡上。方美一共帮我进过8、9次货,大约20多万元中草药。我们在亳州进的散装中药材都是通过亳州老城区万福大市场对面的托运站通过汽运的方式运到白城。货到白城以后,我到白城宾馆附近的鸿运配货站取货,收货人是我的名字。这些散装中药材拿回来后根据哪家医院、诊所要什么品种的中药,我就用事先准备好的包装袋(中国亳州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进行分别装袋,然后贴上我自己做的合格证的贴,再卖到各个医院、诊所。我加工制作的中药,销售给位置在白城市建行高层南侧路口的白城市新国宏瑞康医院,价值2243.35元的中药,具体什么品种记不清了;销售给位置在整骨医院北侧的白城市博爱医院,价值35010.00元的中药,具体什么中药记不清了;销售给位置在白城市火车站附近的白城市玛利亚妇产医院,价值5120.00元的中药,具体品种记不清了;销售给位置在通榆县火车站附近的通榆五洲医院,价值180240.52元的中药,具体什么品种记不清了;销售给位置在突泉县灯塔附近的突泉县中医院,价值1198490.34元的中药,具体什么品种的中药记不清了;销售给位置在镇赉县火车站附近的镇赉县中医院,价值27011.62元的中药,具体品种记不清了;销售给位置在白城市洮北区镇西的张某某诊所,价值110686.00元的中药,具体品种记不清了;销售给位置在白城市洮北区法院附近的白城市康某某诊所,价值32182.00元的中药,具体品种记不清了;销售给位置在白城市长庆街上的白城市同济药业,价值17261.94元的中药,具体品种记不清了;销售给位置在镇赉汽车站附近的镇赉县复兴大药房,价值2122.00元的中药,具体品种记不清了;销售给位置在白城市乔家屯友谊家园小区的白城中西诊所,价值200.00元的中药,具体品种记不清了;销售给位置都在突泉县突泉中医诊所和突泉和宝诊所,突泉县中医诊卖中药价值15812.00元,突泉县和保诊所卖中药价值766.00元,具体品种记不清了。同时我还给这些医院和诊所提供了出货单。我卖给突泉县中医院的中药实际价值70万左右,在突泉县中医院药剂科的入库单上能够体现出来,但是突泉县中医院周院长让我按照1198490.34元的金额在中国(亳州)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财会科开具的发票。我在白城市东风乡我家里加工制作中草药,我从安徽亳州中草药市场购买过大约200多种草药,价值50万左右。散装的中草药是我和我媳妇方美从安徽亳州中草药市场采购的,外包装袋上印制中国(亳州)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的是方美的弟弟方辉购买的,外包装袋上印制精制中药的包装袋是我妻子方美购买的。我一共购买过两种空白的合格证,一种是安徽海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上部是中药饮品标签和生产许可证号:×××29,中下部是品名、产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和安徽海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还有一种合格证是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的,上部是合格证、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号,中部是空白的品名、产地、规格等。我用电脑将品名、产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填写后,打印出来再粘贴到我要销售的中药外包装上。品名就是客户需要什么品种的中药我就填写什么中药,产地是根据中草药的产地填写,数量是每袋1公斤,批号120228,生产日期一般写每年的年初。方美没有参与我制作中药,方美在安徽帮我购买塑料外包装袋,还帮我采购散装中药和去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我卖给突泉县中医院的中草药是我自己在家加工制造的,不是从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购进的。我卖药的那些医院和诊所中突泉中医院是方辉介绍的,其他的是我自己去推销的。我卖给这些医院、诊所的中草药我都有出库单,出库单上有销售价格,上面标的价格就是我销售的价格。白城市新国宏医院我联系一个姓陈的人,他承包了国宏医院中药科,我给这个姓陈的人送了几次中草药,结账都是这个姓陈的人给我付钱。白城市博爱医院我联系负责进货的徐主任,是哪个科室的我不清楚,现在这个徐主任在玛利亚妇产医院上班,每次结账找尤主任签字后到会计那取钱。白城市玛利亚妇产医院我联系徐主任卖中草药,玛利亚医院到现在还没有给我结账。通榆县五洲医院我联系尤院长卖中草药,每次结账都是直接将钱汇到我名下邮政银行的卡。突泉县中医院是方辉帮我联系的他们医院的周院长,每次结账将钱汇到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账户,我再到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将这笔钱提走。镇赉县中医院是方辉先做的,方辉帮我联系的谁我记不清了,每次结账是镇赉县中医院将钱汇到亳州徐仲道中药饮片厂后我再去公司将钱提走。张某某诊所我直接联系张某某,每次结账都是张某某直接给我现金。白城市康某某诊所我联系康某某,每次结账都是康某某直接给我现金。白城市同济药业我是方辉帮我联系的同济药业的王经理,到现在都没给我结账。镇赉县复兴大药房是他们公司给我打电话我送的中草药,到现在没给我结账。突泉中医诊所是刘万志帮我联系的,到现在还没结账。突泉和宝诊所是刘万志帮我联系的,到现在还没结账。白城市中西医诊所我去直接推销的,送完货就直接给我结账了。突泉县中医院、镇赉县中医院购买中草药必须从医药公司购买,我是以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和亳州徐仲道中药饮片厂的名义将中草药卖给突泉县中医院和镇赉县中医院的,所以将货款汇到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和亳州徐仲道中药饮片厂后我再取出来。我之前告诉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和亳州徐仲道中药饮片厂备案了,所以我直接到这两个公司财会就能把钱取出来。我名片上印的亳州市徐仲道中药饮片厂夏克峰经理,其实我不是。有这个身份能够多卖点中药,名片是我制作的。

2、被告人方美的供述:2012年开始,我和夏克峰在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购买散装中药、空白的中药饮片合格证、中药外包装袋,在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我的家里制作成成品药,夏克峰在白城销售。我负责在安徽亳州帮助我丈夫购买空白的中药饮片合格证和中药外包装,还负责帮夏克峰购买散装中药。包装袋的上部是芍花堂药业,中部是中药饮片,下部是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GMP证编号、中国(亳州)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空白中药饮片合格证上部是,合格证、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号中部是空白的品名、产地、规格等,下部是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空白的中药饮片合格证7、8角钱一张(A4纸)中药外包装袋是一斤17.00元。2014年7月,我最后一次给夏克峰购买了300.00多元空白的中药饮片合格证和中药外包装袋,其他几次都是每次购买100.00多元的空白的中药饮片合格证和中药外包装袋,一共花400.00元左右。我家存放的散装中药是我购买的,夏克峰告诉我需要购买的中药品种,我就到安徽亳州中药市场去购买,再通过安徽亳州春辉货站邮寄给夏克峰。我购买过100种左右的中草药,菊花每公斤30.00元;人参每公斤700.00元,还有1500.00元一公斤的;三七每公斤700.00元;白芍每公斤30.00元;黄芪每公斤20.00-40.00元不等;白芷每公斤20.00元;鸡内金每公斤20.00元;党参每公斤60.00元;莲子每公斤40.00;神曲每公斤10.00元;白茯苓每公斤26.0元;山药每公斤有20.00元、40.00元、100.00元不等;麦冬每公斤40.00元,其他的我都记不清了,我一共帮夏克峰购买过40万左右的散装中药。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是我本人签的,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一份,我一份。上面的公章是我丈夫夏克峰私刻的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的公章后,盖到这份授权书上的。我家里存放的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的公章是在白城私自刻的。私刻这枚公章是因为送药的时候需要在出货单上加盖该公司的公章,证明我们出售的中药是该公司生产的中药。我和我丈夫在家里加工散装中药,把加工后的中药装进包装袋里,再将空白的中药饮片合格证填写后粘贴在包装袋外面。我知道夏克峰向突泉县中医院销售过中药价值530273.00元,其他的都是向外销售的。我们销售中药没有办理过任何许可证,没有任何登记。现在我家里剩的还有大约几十种散装中药,具体有枸杞、当归、鸡内金、菊花、白茅根、神曲、麦芽、山楂、板蓝根、蒲公英、地丁,其他的我记不清了,中药外包装袋能有20多斤,空白的中药饮片合格证能有500张左右。我知道经销中草药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和许可证,我没还没来得及办理。我家进药没有帐,销售药也没有帐,都是夏克峰管理。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是真实的,这份授权委托书是针对向突泉县中医院出售中药的授权。我是在安徽雷允上国药有限公司一个叫陈林的员工办公室签订的这份授权委托书,陈林是具体负责什么的我也不清楚。这份授权委托书是陈林提供给我的,是2014年6月24日签订的,签了一份,原件应该在突泉县中医院。将散装的中草药包装好对外销售是我丈夫夏克峰做的,我在安徽亳州中药大市场帮助他订购需要的散装的中草药,有时是夏克峰自己打电话到安徽亳州中草药大市场购买散装的中草药,购买到中草药后,夏克峰根据客户订购的中草药品种,将中草药装进事先购买好的印有中国(亳州)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的塑料外包装袋里,用电子称称量后(每袋一公斤)再用我家的封口机将包装袋封口,然后再将自己制作的合格证粘贴在外包装袋上。我还帮夏克峰购买过装中药的塑料外包装袋,一种是大袋,上面写着精制中药,一种是小的包装袋,上面写着芍花堂药业。我们销售到突泉县中医院的中药饮片款都是突泉县中医院把钱直接打到安徽雷允上公司的账户上,然后我到安徽雷允上公司拿着该公司的支票,把钱取出来存到夏克峰的邮政银行卡上。我们卖给突泉县中医院的中药饮片不是在雷允上进的货,是我们在中草药市场里买的。我去雷允上的次数太多了,记不清开了多少钱的发票。

(五)白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情况说明:一、夏克峰、方美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夏克峰销售给通榆五洲医院的销售金额有夏克峰本人记录的账目及通榆五洲医院的证人证言及医院账目。二、被告人夏克峰销售给突泉县中医院的中药金额有夏克峰本人销售记录及账目和突泉县中医院的证人证言及账目凭证。以上证据已随案移送,公安机关认为可以认定被告人夏克峰销售到通榆五洲医院、突泉县中医院中草药的销售金额。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

被告人夏克峰、方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供认,并有物证、证人证言、书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资证明被告人夏克峰、方美的行为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克峰和被告人方美辩护人认为夏克峰有销售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自行购进中草药是销售公司默许,其向突泉县中医院、镇赉县中医院销售中草药的行为不应认定非法经营行为的观点,与其二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所述授权委托书所盖的公章是私刻的,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而私自加工自行购进中草药为成品药,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销售中药,其中药经鉴定系假药,故对被告人夏克峰和被告人方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仅对被告人夏克峰认为向突泉县中医院销售药品金额有虚开部分,但未向本院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而销售发票能直接反映交易金额且证据充分,故对被告人夏克峰的辩解观点,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克峰、方美无证销售假冒伪劣中草药,扰乱市场秩序,涉案金额1435026.08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克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0.00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方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0.00元(其中5000.00元罚金于5日内缴纳,剩余罚金395000.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白城市公安局扣押白城市博爱医院人民币2096.00元、王某甲人民币7261.00元、徐某某人民币6000.00元、突泉县中医院人民币151700.00元,共计167057.00元予以扣押,上缴国库。扣押电脑显示屏一个、主机两台、打印机一台、塑封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盛海堂中药饮片标签及各类中草药6733.35公斤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国兴

审 判 员  郭 昕

人民陪审员  刘建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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