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刑申8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万胜:
你因私分国有资产、贪污一案,对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通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0)吉刑经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你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单位名义分的钱物不是国有资产,且不属于私分,而是单位分配的责任奖金及福利费;贪污事实也不成立,7万元的性质是借款,15万元系预留的单位招待费,故原审定罪错误,应改判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刘万胜身为通化市就业服务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财政经费的规定和私设“小金库”,以虚假名义套取经费后以单位名义变相私分,数额达110余万元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刘万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次贪污公款合计22万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原审根据刘万胜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且在本次审查期间未能提供新证据支持其申诉,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