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终字第221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学庚,吉林省乾安县人。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满,吉林省磐石市人,住磐石市。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仁轩,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卫,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 200.00元,现因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2013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泽宇,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学庚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周满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永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卫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磐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学庚、周满、王永、刘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树波、代理检察员张冬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学庚、周满,上诉人王永及其辩护人肖仁轩,上诉人刘卫及其辩护人王泽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月20日,被告人周满在磐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磐石市周满珍禽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珍禽养殖、销售等。2010年6月12日,经磐石市林业局批准,办理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种类孔雀、野鸡、野鸭、鸳鸯、珍珠鸡、火鸡,有效期限至2013年6月11日。2011年4月周满经与黄河水库灌区管理处(磐石市)协商,将驯养繁殖场地建设至黄河水库灌区旅游区域内,其中约定周满为游人提供休闲观赏其驯养的野生动物,门票收入的80%作为利润分成。同年8月,周满在长春市农博会参展其驯养繁殖的蓝孔雀、野鸡时,与被告人李学庚相识,后李学庚与周满取得联系,对周满称其本地有“长脖老等”大鸟是否收购,周称待其查看相关资料后再定。后经周满查询得知俗称“长脖老等”的禽类有白鹳、白鹤、白鹭三种。2012年3月上旬,李学庚先后与被告人刘卫、乾安县水井镇水井村居民赵忠实取得联系,告知二人欲收购“长脖老等”等珍禽。刘卫、赵忠实(在逃)于2012年3月中旬,分别在乾安县水井镇水字井村、道字乡乃字村野生动物禁猎区内,非法猎捕白鹤8只,其中刘卫非法猎捕1只、赵忠实非法猎捕7只,后二人告知李学庚。李学庚得知刘卫,赵忠实非法猎捕8只白鹤后,明知非法捕猎的白鹤属于国家珍贵野生动物,仍与周满取得联系予以销售。周满在未取得国家一级珍贵、频危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办理相关收购、运输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以每只人民币3 000.00元的价格,计24 000.00元,与李学庚达成买卖协议。2012年3月27日,受李学庚、周满雇佣,王永、吴洪波(现已投案,另案处理)未办理相关运输批准手续,明知先后拉载的8只白鹤为国家珍贵、频危野生动物,而予以运输,为李学庚、周满、刘卫、赵忠实完成非法交易提供条件。其中,刘卫非法所得人民币2 000.00元,李学庚销赃得款人民币24 000.00元。经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鉴定8只鸟类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鹤,价值人民币300 000.00元。作案后,吴洪波驾驶×××号捷达牌轿车拉载周满及8只白鹤行驶至长春市净月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处接受公安机关检查时,吴洪波弃车逃窜,周满被当场抓获,8只白鹤被查获扣押。2012年3月31日、4月12日、4月14日,李学庚、刘卫、王永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刘卫、李学庚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 000.00元、24 000.00元。
另查明,2012年3月28日13时15分,公安机关将被查获扣押的8只白鹤送往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救护。当日16时50分,其中1只白鹤治疗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在原审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提起、抓捕经过,载明2012年3月27日22时许,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案件侦查直属分局接到长春市高速交警电话报案称,在长春市环城高速净月收费站查获一台捷达车,车内装有类似鹤形状的野生动物,接到报案后,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案件侦查直属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净月收费站处,将犯罪嫌疑人周满当场抓获,并扣押类似鹤形状的动物8只、灰色捷达车一辆。2012年3月31日、4月12日、4月14日,李学庚、刘卫、王永被公安机关抓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载明2009年1月20日,被告人周满在磐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磐石市周满珍禽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性质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珍禽养殖、销售等。2010年6月12日,经磐石市林业局批准,办理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种类孔雀、野鸡、野鸭、鸳鸯、珍珠鸡、火鸡,有效期限至2013年6月11日。
3.协议书,载明 2011年4月周满经与黄河水库灌区管理处(磐石市)协商,将驯养繁殖场地建设至黄河水库灌区旅游区域内,其中约定周满为游人提供休闲观赏的驯养野生动物,门票收入的80%作为利润分成。
4.乾安县林业局证明,载明乾安县从2011年至现在为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5.扣押物品清单,载明吴洪波驾驶的×××号捷达牌轿车及其拉载的8只白鹤被公安机关扣押。
6.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载明案发后,刘卫、李学庚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 000.00元和24 000.00元。
7.通话记录(P266-375),载明被告人李学庚于2012年3月间,与犯罪嫌疑人赵忠实、被告人刘卫、周满通话情况。
8.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救助野生动物统计表,载明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救护8只野生白鹤,采取人工辅助白鹤站立、运动措施,使得7只白鹤能够站立、自由活动。另外一只不能站立,经治疗后,于3月28日下午4时死亡。
9.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报告书,载明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鉴定8只鸟类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鹤,价值人民币300 000.00元。
10.磐石市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辨认非法猎捕白鹤、非法交易地点、被扣押车辆及白鹤等情况。
11. 刑事判决书,载明2009年11月23日刘卫因犯盗窃罪被乾安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二百元。
12.检举信、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月7日,被告人周满在羁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案件侦查直属分局经侦查认为周满反映的情况模糊,无法查实。
1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丈夫刘卫于2012年3月25日左右,猎捕1只白鹤。事隔一二日,有两人到其家后,刘卫给其2 000.00元。
14.被告人刘卫供述,供认白鹤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猎捕白鹤是为卖钱。2012年3月李学庚打电话让其猎捕活体白鹤,3月21日其将购买的呋丹丹药剂投放至所居住的村北边水泡子附近, 3月23日其将被迷昏的1只白鹤取回家中并打电话告知李学庚。3月27日下午在其家李学庚验货后说这就是白鹤后,给其2 000.00元钱,后李学庚与王永将白鹤装在来车后备箱内。
15.被告人周满供述,供认2011年8月其在长春市农博会邀请参展所驯养的蓝孔雀、野鸡时,给李学庚一份宣传单。2011年11月李学庚给我打电话问其要不要“长脖老等”大鸟,其经查得知该种鸟有三种,分别叫白鹳、白鹤、白鹭。2012年3月26日晚李学庚告其弄到8只白鹤后,二人约定每只3 000.00元,计24 000.00元,次日取货。3月27日上午其在磐石市烟筒山农行取出24 000.00元,并打电话让吴洪波驾车拉载其到松原市取8只大鸟。当日13时许其坐客车到长春市后,乘坐吴洪波驾驶捷达牌×××号轿车,于17时许到达李学庚指定的交易地点。途中其向吴洪波说明所取大鸟是白鹤,每只3 000.00元。其与李学庚见面后,采取两辆轿车车尾相对方式,经王永为李学庚打开后备箱,其与李学庚将8只白鹤装入吴洪波所驾驶车内,其中7只装入后备箱内,1只装入车内后驾驶座位上,后给李学庚24 000.00元钱。其称我家驯养基地驯养了红腹锦鸡17只、白鹇2只、白额雁4只,这些动物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是不许驯养的,是许可证之外驯养的,没有批准。我知道违法还驯养,就是为了繁殖,出售以后获利。
16.被告人李学庚供述,其供述知道白鹤属于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收购贩卖国家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没有经国家批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就是想挣点钱。2011年8月在长春市农博会见周满卖蓝孔雀、野鸡、麻鸭,并取走一张宣传单。2011年11月其打电话问周满要不要“长脖老等”大鸟,周满称待查完资料后再联系。2012年3月10日其给被告人刘卫和赵忠实分别打电话称这阶段药到什么活的鸟的时候给其打电话,能多给点钱。3月23日,其得知刘卫药捕1只白鹤,赵忠实药捕7只白鹤后,给磐石周满打电话说有几只白鹤要不要,每只4 000.00元,因周满嫌贵未达成交易。3月26日其给周满打电话称每只3 000.00元,周满同意。3月27日早其给周满打电话称共8只白鹤,每只3 000.00元,周满同意当日取货。当日14时其雇王永的出租车先在刘卫家以2 000.00元价格取走1只白鹤,后在赵忠实家及其邻居家以10 000.00元取走7只白鹤。17时许,其与周满会合以后,王永持钥匙将后备箱打开,后与周满将白鹤装入吴洪波驾驶的车上,其中后备箱7只,驾驶室后座位上1只,周满给其24 000.00元现金。
17.被告人王永供述,其供认知道白鹤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2年3月27日,其运输的8只白鹤没有经过国家林业局野生保护动物部门批准,是偷着运输的。
18.磐石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载明作案现场情况。
19.视听资料,载明四被告人接受公安机关讯问、辨认非法猎捕白鹤、非法交易地点等情况。
关于四被告人在庭审中辩称的只知道是长勃老等,不知道是白鹤的问题。经查,周满曾供认称:2011年11月,李学庚给我打电话说能弄到长脖老等,问我要不要。我说等我查完资料后再联系,经周满查证该种动物有三种,分别叫白鹳、白鹤、白鹭。被告人李学庚供述称,2011年11月左右,我给周满打电话问他明年春天我给你整长脖老等要不要。他说待查完资料后再跟我联系。2012年3月23日,刘卫给我打电话说药到1只白鹤,赵忠实也给我打电话说他药到了7只白鹤,让我去取。接完电话以后,我给磐石周满打电话说有几只白鹤,每只4 000.00元,当时周满嫌贵就没交易成。同年3月26日,我给周满打电话说每只3 000.00元,周满当时同意了说第二天来接货。我知道白鹤属于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我收购贩卖国家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没有经国家批准,我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就是想挣点钱。被告人王永供述:2012年3月27日14时,李学庚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开车去他家接他,到那以后李学庚说到乃字村和水字井村取货,我拉着李学庚去的乃字村刘卫家,到那以后我和李学庚去的刘卫家院子里,李学庚让刘卫把东西拿出来验货,刘卫就直接从他家的仓房里把大鸟拿出来了,拿到门口以后,刘卫问李学庚这是不是白鹤,李学庚说对这就是白鹤,然后李学庚就把钱给刘卫了,李学庚就把白鹤拿到车边上了,这时候我就感觉不对劲了,我有点害怕出事,我就问李学庚这大鸟到底是什么,他说是白鹤。被告人刘卫供述,我们那地方是禁猎区。我猎捕白鹤的时候是禁猎期。我知道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猎捕国家珍贵野生动物违法,我知道违法还猎捕,就是为了卖钱。我捕了一只白鹤卖了2 000.00元,卖给李学庚了。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直接或间接的证明了四被告人事先、事中明知白鹤属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猎捕、出售、运输、收购的过程。综上,四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各被告人关于其不知猎捕的大鸟是白鹤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学庚、王永的辩护人辩称,本案提起公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被告人没有犯罪主观故意的观点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学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周满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永受雇佣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卫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对王永、刘卫指控罪名成立,对李学庚、周满指控的选择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李学庚能当庭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李学庚的辩护人为其辩称的李学庚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赃,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酌情考虑,其辩称的李学庚在押期间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线索,虽处于查证过程中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因该犯罪线索,未经查实,此辩护意见,不予考虑。周满能如实供述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过程,考虑其购买的目的是专业训养、为了游人观赏,故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在诉讼中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公安机关出具说明其所反映的情况模糊,无法查实,故此情节在量刑时不予考虑。王永及辩护人关于其无罪的辩护观点不予采信。刘卫能当庭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刘卫的辩护人为其辩称认罪态度好,退缴非法所得,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较轻,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观点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学庚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周满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王永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四、被告人刘卫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五、在案扣押被告人李学庚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被告人刘卫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李学庚的上诉理由是:当时买和卖的时候认为是长勃老等,不知道是白鹤。其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赃,主观恶性小,在押期间,主动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希望二审公正判决。
上诉人周满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我购买的是长勃老等,本人没有故意犯罪,而是过失。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
上诉人王永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刘卫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异议,但一审判决对其量刑畸重。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动交纳罚金,全部退缴非法所得,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较轻。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审对上诉人李学庚、周满、刘卫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王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帮助作用,应认定其为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对其量刑畸重,建议二审依法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判决无异。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学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诉人周满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诉人王永受雇佣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诉人刘卫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关于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王永受雇佣具体实施了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并非是次要的或辅助作用,故不应认定为从犯;一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到李学庚能当庭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周满能如实供述犯罪过程,其购买的目的是专业训养、供游人观赏,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刘卫能当庭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 判 长 宋业德
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俊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