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790号
罪犯袁龙浩,男,1993年10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龙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19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袁龙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袁龙浩因听说展禹要“收拾”其女朋友于晓雪,于2008年9月2日17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二十六中学门前堵住展禹,欲打展禹耳光。展禹从学校出来看见被告人袁龙浩后,告诉被害人吴桐林见袁龙浩要打她,在被告人袁龙浩上前要对展禹动手时,被害人吴桐林阻止被告人袁龙浩,并因此发生争执。随即被告人袁龙浩从与其同来的“杨阳”(另案处理)手中要来卡簧刀一把,转身连刺被害人吴桐林腹部、胸部数刀,致被害人吴桐林倒在地上,后又持卡簧刀刺被害人吴桐林胸部、颈部、背部等部位数刀。致被害人吴桐林当场死亡。后被告人袁龙浩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桐林系心脏、肝脏刺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袁龙浩于同年9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黑胶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60.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袁龙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龙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