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衣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28 20:0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795号

罪犯衣军,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2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衣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55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衣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衣军、胡海军、齐征、孙保领、沈宏斌于2007年5月13日晚,经预谋后在本市海淀区北京百慕航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号车间内,窃取钛合金锭409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000元。被告人衣军、胡海军、齐征于2009年3月4日被举报后抓获。同年3月23日、30日,被告人孙保领、沈宏斌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沈宏斌同时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33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焊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02.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79.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衣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不积极履行财产刑,造成被害人较大经济损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衣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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