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玉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28 20:0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796号

罪犯石玉龙,男,1991年11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四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玉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08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石玉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石玉龙因被害人王天一向其索要欠款而对其产生不满,遂产生抢劫之念。2009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石玉龙以偿还王天一欠款为由来到王家,二人因欠款一事发生争吵。次日2时许,石玉龙从王家的一抽屉里拿出卡簧刀,照王天一的颈部、左季肋部猛刺数刀,并劫取卖店内人民币3000余元及邦华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被害人王天一因左颈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而当日死亡。作案后,被告人石玉龙逃离现场。所抢赃款大部分被其挥霍,余款648.50元及赃物手机由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被害人亲属。被告人石晓东在被告人石玉龙告知其将别人腿打折想出去躲避的情况下,为其联系藏匿地点,并出资500元资助其逃跑,之后被告人石玉龙告知其杀人后,当公安机关询问时,石晓东出伪证包庇被告人石玉龙。后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犯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扣盖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00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石玉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玉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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