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814号
罪犯郑伊楠,男,1991年7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宽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伊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73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郑伊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08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该犯伙同另外三人经预谋后在长春市建设街打乘被害人王国臣开的出租车,当车开至本市绿园区吉林省地矿测绘院院内,四人持刀抢劫被害人王国臣人民币320元;2、2008年8月5日22时许,该犯伙同另外三人经预谋后,在长春市新华路打乘被害人姜瑜开的出租车,车开至卫星广场书店后小区时,该犯及另外一人持刀抢劫被害人姜瑜人民币160元;3、2008年8月7日晚23时许,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本市人民大街打乘被害人李世国的出租车,车开至本市卫星广场书店后小区时,二人持刀抢劫被害人李世国人民币200余元,三星直板黑色CDMA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0元;4、2008年8月8日凌晨零时许,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本市建设街打乘被害人李雪刚开的出租车,车行至本市宽城区新月山庄里时,二人持刀抢劫被害人李雪刚人民币400余元,诺基亚N73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5、2008年8月8日晚21时许,该犯伙同他人于本市清河街打乘被害人陈延明开的出租车,行至本市宽城区机务小区,二人持刀抢劫被害人陈延明人民币240元,国产双卡手机一部;6、2008年8月9日凌晨零时许,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本市建设街附近打乘被害人李义刚驾驶的出租车,车行至本市宽城区新月山庄小区时,二人持刀抢劫被害人李义刚人民币270余元,LG黑色翻盖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60元;7、2008年8月9日晚22时许,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本市建设街打乘被害人王恩范驾驶的出租车,车行至本市卫星广场书店后小区时,三人持刀抢劫被害人王恩范人民币200余元,摩托罗拉L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8、2008年8月9日晚23时许,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长春市建设街打乘被害人夏洪福开的出租车,车行至长春市宽城区新月山庄小区时,二人持刀抢劫被害人夏洪福人民币167元,后被当场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一线生产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97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9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34.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郑伊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严重暴力犯罪次数较多,且系主犯,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伊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