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正友减刑裁定书

2016-09-28 03:13
罪犯杨正友,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正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正友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共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两次;另查明,该犯系多次盗窃耕牛,且未履行罚金刑。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正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多次盗窃耕牛,且未履行罚金刑,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正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罚金1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兴 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成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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